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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邹某,张某某,教育
2024-05-19 17:49:34
“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邹某,张某某,教育

中新网(wang)5月17日电 据江西省九江市中级(ji)人民法(fa)院官方(fang)微信公众号消息,2024年5月17日上(shang)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ji)人民法(fa)院对上(shang)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原(yuan)审被告人邹(zou)某侮辱、虐待(dai)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pan)。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宣判(pan)。

九江市中级(ji)人民法(fa)院经审理查(cha)明,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九江市区某小学六(liu)年级(ji)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公安(an)机关接(jie)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张某身上(shang)有遗书一份,称其死亡与班主任、语(yu)文老(lao)师邹(zou)某有关。事发前,张某存在多次未(wei)按规定的时间(jian)、质量完(wan)成作业的情形。教室监控(kong)视频显(xian)示邹(zou)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yu),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wei)。邹(zou)某在课堂上(shang)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yu)基本相同。

九江市中级(ji)人民法(fa)院认为(wei),邹(zou)某在日常(chang)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wei),未(wei)实质偏离教育目的,其在课堂上(shang)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yu)气严厉,并未(wei)刻意针对张某,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jie)受邹(zou)某的批评教育,张某的死亡与邹(zou)某的行为(wei)之间(jian)不具(ju)有刑(xing)法(fa)意义上(shang)的因果关系(xi)。邹(zou)某的行为(wei)不构成侮辱罪、虐待(dai)被看护人罪。一审判(pan)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fa)律正确,审判(pan)程序合法(fa),遂驳回(hui)上(shang)诉,维(wei)持一审宣告邹(zou)某无罪的判(pan)决。

邹(zou)某在批评教育时,未(wei)能关注(zhu)身心尚未(wei)成熟的张某的心理情绪变化,事后未(wei)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chang)沟通,邹(zou)某部分言语(yu)行为(wei)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亦(yi)不相符,教育主管部门(men)结合邹(zou)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wei),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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