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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赠与房产可撤销(以案说法),秦某,房屋,张某
2024-05-27 01:35:15
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赠与房产可撤销(以案说法),秦某,房屋,张某

【案情(qing)】张某与女(nu)儿秦某签订(ding)承诺书,约定张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与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nian)在此房屋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秦某承诺,接受赠与后承担起对(dui)张某的赡养义务,张某在此住房内永久居住……一段时间后,张某又与秦某签订(ding)赠与合同,约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赠与秦某,并于(yu)同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zhi)秦某名下,但未办(ban)理居住权登记。

办(ban)理过户后不(bu)久,秦某便与案外(wai)人朱某签订(ding)房屋买卖(mai)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朱某。后因本案所涉产(chan)权纠纷,案涉房屋被法院保全查封,无法办(ban)理网签及后续(xu)不(bu)动(dong)产(chan)转移登记手续(xu),朱某遂以房屋买卖(mai)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秦某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秦某返还朱某定金、给付朱某违约金及居间服(fu)务费损(sun)失,判决已生效。

张某主张本案是附义务的赠与,但秦某未履行赡养义务且将案涉房屋出售,要(yao)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后支持了(le)张某的主张。

【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赠与人可(ke)以撤销赠与:(一)严重(zhong)侵害赠与人或者(zhe)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dui)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bu)履行;(三)不(bu)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秦某签订(ding)的保留居住权益赠与的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秦某与张某另(ling)行签订(ding)的赠与合同在形式上为制(zhi)式合同,结合其签订(ding)时间,应属配(pei)合房屋过户所为的法律行为,不(bu)能(neng)以此否定承诺书的约定内容,二人之间就(jiu)案涉房屋赠与的真实意思及权利义务关系仍应以承诺书约定为准。

法院认为,张某对(dui)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秦某对(dui)张某尽(jin)到赡养义务,并确(que)保其对(dui)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ban)理过户后不(bu)久,即与案外(wai)人签订(ding)房屋买卖(mai)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dui)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故张某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当前(qian)在“以房养老(lao)”作为重(zhong)要(yao)养老(lao)方式的背景下,“涉房屋转让托付养老(lao)类”案件不(bu)断增多,尤其是父(fu)母对(dui)子女(nu)保留房屋居住权的赠与合同纠纷最为典型。该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yuan)会确(que)定为北京法院第三十批参阅案例。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zhe)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nian)05月23日 19 版)

发布于(yu):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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