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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发布中国关于无核安保问题的工作文件,国家,核武器,国际
2024-07-23 02:11:58
外交部发布中国关于无核安保问题的工作文件,国家,核武器,国际

中国关(guan)于无核安保问(wen)题的工作文件

一、摆脱核武器(qi)与核战(zhan)争(zheng)威胁,最终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qi),符合(he)全人(ren)类的共同利益。中国已(yi)明确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bu)首先使用核武器(qi),无条件不(bu)对无核武器(qi)国家或无核武器(qi)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qi)。中国并(bing)主(zhu)张,在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qi)目标之前,所有核武器(qi)国家都应(ying)承诺无条件不(bu)对无核武器(qi)国家和无核武器(qi)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qi)。

二(er)、长期以来,广大(da)《不(bu)扩散核武器(qi)条约》无核武器(qi)缔约国认为,在彻底消除核武器(qi)前,获得核武器(qi)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bu)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qi)的具有法律(lu)约束力的安全保证,是无核武器(qi)国家的正当合(he)法权利。

1978年第一届特别裁军(jun)联大(da)成果文件呼吁(yu)核武器(qi)国家“继续努力视情缔结有效安排,确保不(bu)对无核武器(qi)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qi)”。

《不(bu)扩散核武器(qi)条约》2000年审议大(da)会成果文件指出“五个核武器(qi)国家向无核武器(qi)国家提供有法律(lu)约束力的安全保证将增强核不(bu)扩散体系”。

《不(bu)扩散核武器(qi)条约》2010年审议大(da)会成果文件决定“裁谈会应(ying)在一个商定的、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范围内,立即开始讨论保证不(bu)对无核武器(qi)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qi)的有效国际安排,进行实质性、无限制的讨论,以拟定解(jie)决所有有关(guan)问(wen)题的建议,不(bu)排除制订一项(xiang)具有国际法律(lu)约束力的文书”。

三、核武器(qi)国家通过联合(he)国安理会决议、发表国家声明、签批无核武器(qi)区条约议定书等方式向无核武器(qi)国家提供安全保证,但(dan)多数情况下附加了条件。无核武器(qi)区并(bing)不(bu)涵盖所有地(di)区和所有无核武器(qi)国家,比如建立中东(dong)无核武器(qi)区面临现实障碍。

四、核武器(qi)国家向无核武器(qi)国家提供具有法律(lu)约束力的安全保证,有助于维(wei)护(hu)全球战(zhan)略稳(wen)定,减少战(zhan)略风险,加强国际核不(bu)扩散体系,推进核裁军(jun)进程,最终推动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qi)。新的安全形势下,向无核武器(qi)国家提供消极安全保证问(wen)题具有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ying)作为本轮(lun)审议进程的优先事项(xiang)。

五、在《不(bu)扩散核武器(qi)条约》审议进程中,很多国家认为,“核共享”与“延伸威慑”安排的存在,降低了参(can)与上述安排的国家建立无核武器(qi)区或达成无核安保国际法律(lu)文书的政治意愿。很多国家高度关(guan)注参(can)与上述安排的无核武器(qi)国家在核武器(qi)部署、使用、决策方面的作用问(wen)题。

六、基(ji)于上述立场,中方强烈呼吁(yu)尽早缔结一项(xiang)关(guan)于保证不(bu)对无核武器(qi)国家和无核武器(qi)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qi)的国际法律(lu)文书。为此,中国主(zhu)张《不(bu)扩散核武器(qi)条约》第十一次审议大(da)会及其筹备会议就以下问(wen)题进行深(shen)入(ru)讨论,争(zheng)取形成共识纳入(ru)成果文件:

(一)裁军(jun)谈判会议应(ying)尽早就达成一项(xiang)关(guan)于保证不(bu)对无核武器(qi)国家和无核武器(qi)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qi)的国际法律(lu)文书开展实质性工作。

(二(er))在谈判达成上述国际法律(lu)文书之前,所有核武器(qi)国家均应(ying)发表公开声明,保证无条件不(bu)对无核武器(qi)国家和无核武器(qi)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qi)。

(三)核武器(qi)国家应(ying)支持建立无核武器(qi)区的努力,尊重无核武器(qi)区法律(lu)地(di)位,签署、批准有关(guan)无核武器(qi)区条约议定书,并(bing)采取切(qie)实措施落实相关(guan)安全保证。核武器(qi)国家与无核武器(qi)国家均应(ying)避(bi)免采取破坏或损害无核武器(qi)区地(di)位的行动。

(四)核武器(qi)国家应(ying)降低核武器(qi)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qi)为基(ji)础的核威慑政策,不(bu)制定针对他国的核威慑政策,不(bu)把任何国家列为核打击目标,降低核武器(qi)戒备状态,不(bu)把自身控制的核武器(qi)瞄准任何国家。

(五)有关(guan)核武器(qi)国家应(ying)废除“核共享”及“延伸威慑”安排,将部署在境外的核武器(qi)全部撤回本国。在实现这一目标前,有关(guan)核武器(qi)国家和无核武器(qi)国家应(ying)就上述安排实施透明,澄清其是否违背《不(bu)扩散核武器(qi)条约》第一、二(er)条义务。同时,在谈判无核安保国际法律(lu)文书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应(ying)深(shen)入(ru)讨论参(can)与“核共享”与“延伸威慑”安排的无核武器(qi)国家的权利与义务问(wen)题。

发布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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