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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用工秩序 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劳务
2024-05-15 14:20:37
建立规范用工秩序 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劳务

2021年至2023年,青(qing)海省(sheng)各级法院共受理劳动(dong)争议案(an)件9678件。这些案(an)件类型较为集(ji)中(zhong),主要(yao)涉及补(bu)缴社会保险费、未订立书(shu)面(mian)劳动(dong)合同的二倍工(gong)资差额、确认劳动(dong)关(guan)系(xi)、社会保险损失赔偿(chang)、工(gong)伤保险待遇等方面(mian),并呈现出群体性事件较多、用工(gong)不规范问题突出、新就业形态(tai)的劳动(dong)争议案(an)件逐渐增多的态(tai)势。

近日,青(qing)海省(sheng)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sheng)法院劳动(dong)争议案(an)件审理情况,并发布4起劳动(dong)争议典型案(an)例。《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guan)案(an)件进行梳理,通过(guo)以(yi)案(an)释法,引导各方重视劳动(dong)者合法权益,构建(jian)和谐稳(wen)定的劳动(dong)关(guan)系(xi)。

承建(jian)工(gong)程分包个人

员工(gong)受伤公司担责(ze)

2021年,内(nei)蒙古自治区某劳务公司将(jiang)承建(jian)的海东市河湟新区某项目(mu)工(gong)地部分劳务工(gong)作分包给自然人王某。2021年6月20日,陈(chen)某受王某雇佣,前往内(nei)蒙古某劳务公司承建(jian)的工(gong)地务工(gong),工(gong)种为抹灰工(gong),工(gong)资事宜与王某协商。陈(chen)某未与内(nei)蒙古某劳务公司签订书(shu)面(mian)劳动(dong)合同,内(nei)蒙古某劳务公司未按(an)规定给陈(chen)某办理工(gong)伤保险。

2021年7月2日,陈(chen)某在抹灰过(guo)程中(zhong)不慎从(cong)3米多的高处跌落至地面(mian)受伤。事发后,陈(chen)某被送往海东市某医(yi)院救治,实际住院19天。陈(chen)某住院期间内(nei)蒙古某劳务公司支付住院医(yi)疗(liao)费用,并支付陈(chen)某生活费3800元。

2021年7月19日,陈(chen)某向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gong)伤认定。同年9月27日,海东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gong)伤决定书(shu)》,认定陈(chen)某因工(gong)负伤。2022年9月30日,海东市劳动(dong)能力鉴定委(wei)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shu)》,评(ping)定陈(chen)某构成伤残九(jiu)级、无护理依赖(lai)。后陈(chen)某向海东市平安区劳动(dong)人事争议仲(zhong)裁委(wei)员会提出仲(zhong)裁申请,请求解除(chu)与内(nei)蒙古某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dong)关(guan)系(xi),并要(yao)求内(nei)蒙古某劳务公司支付相关(guan)费用。

内(nei)蒙古某劳务公司不服仲(zhong)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su)讼,请求确认原、被告(gao)双(shuang)方不构成劳动(dong)关(guan)系(xi),判令内(nei)蒙古某劳务公司无须向陈(chen)某支付一次性工(gong)伤医(yi)疗(liao)补(bu)助金(jin)、一次性伤残就业补(bu)助金(jin)及停工(gong)留薪(xin)期间工(gong)资。一审法院认定内(nei)蒙古某劳务公司与陈(chen)某存在劳动(dong)关(guan)系(xi),同时由内(nei)蒙古某劳务公司承担工(gong)伤保险责(ze)任。

内(nei)蒙古某劳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su)。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内(nei)蒙古某劳务公司与陈(chen)某存在劳动(dong)关(guan)系(xi)并确认解除(chu)不当,二审予以(yi)纠(jiu)正;一审法院认定内(nei)蒙古某劳务公司承担工(gong)伤保险责(ze)任的数额正确,应(ying)予维持。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在建(jian)筑行业领域,大部分建(jian)设工(gong)程承包企业将(jiang)工(gong)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gong)人或让他人挂靠施工(gong),且这部分雇佣人员并未与发包、承包方或转包方、违法分包方签订书(shu)面(mian)劳动(dong)合同,一旦(dan)在施工(gong)中(zhong)发生受伤等情况,容易引起相互(hu)扯皮等问题。根据相关(guan)法律规定,即(ji)便用工(gong)单位和雇佣人员不存在劳动(dong)关(guan)系(xi),并不意味着用工(gong)单位不用承担用工(gong)主体责(ze)任,亦要(yao)按(an)照工(gong)伤保险责(ze)任进行理赔。本案(an)中(zhong),内(nei)蒙古某劳务公司作为具备用工(gong)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ying)当承担陈(chen)某所受伤害的工(gong)伤保险责(ze)任。

入职未办社会保险

单方解雇理当获赔

杨某于(yu)2010年5月入职青(qing)海某公司,从(cong)事农(nong)机具装卸、安装、售卖、保管、安保等工(gong)作,工(gong)作时间为每日8时至18时。2021年10月,青(qing)海某公司单方解除(chu)与杨某的劳动(dong)关(guan)系(xi)。经查,青(qing)海某公司未依据劳动(dong)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杨某办理社会保险,造(zao)成杨某无法享(xiang)受社会保险待遇。杨某于(yu)2021年12月申请仲(zhong)裁,后因不服仲(zhong)裁裁决,提起诉(su)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gao)青(qing)海某公司赔偿(chang)原告(gao)杨某违法解除(chu)劳动(dong)合同赔偿(chang)金(jin)64170元;被告(gao)青(qing)海某公司赔偿(chang)原告(gao)杨某应(ying)缴纳的养老保险费77004元。

法官庭后表示,社会保险费作为社会保险基金(jin)的主要(yao)来源,事关(guan)人民群众生活福祉及社会和谐稳(wen)定。为劳动(dong)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因为劳动(dong)者或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chu)义务。在双(shuang)方签订《劳动(dong)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将(jiang)导致劳动(dong)者权益受损。根据相关(guan)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ying)当自用工(gong)之日起三十日内(nei),为其职工(gong)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由此,劳动(dong)者才能享(xiang)受社会保险待遇。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zhong),部分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职,导致劳动(dong)者权益受损。在此情况下,劳动(dong)者有(you)权申请劳动(dong)仲(zhong)裁,依据相关(guan)法律规定,也可要(yao)求解除(chu)劳动(dong)合同并要(yao)求用人单位补(bu)缴社会保险费用,且可以(yi)获得一定的经济补(bu)偿(chang)。

出纳遭遇电信诈骗

存在过(guo)失担责(ze)两成

2020年10月28日,多某入职青(qing)海某公司任出纳一职,双(shuang)方签订《劳动(dong)合同》。2021年12月1日,多某在工(gong)作过(guo)程中(zhong),收到(dao)QQ群中(zhong)“总经理”要(yao)求多某向陈(chen)某的个人账户(hu)转账的信息。随后,多某向陈(chen)某的银行账户(hu)转账29万余元。青(qing)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dao)信息提示,与多某确认后,同日向公安机关(guan)报案(an)。

2021年12月3日,多某提出离职。同年12月9日,青(qing)海某公司向多某送达(da)《解除(chu)劳动(dong)合同通知书(shu)》,解除(chu)与多某之间的劳动(dong)关(guan)系(xi)。青(qing)海某公司申请仲(zhong)裁,并向法院提起诉(su)讼,要(yao)求多某赔偿(chang)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多某作为一名财务会计人员,其理应(ying)知晓一名专业财务人员在相关(guan)工(gong)作岗位的工(gong)作职责(ze)和流(liu)程要(yao)求,其未向公司领导核实即(ji)向他人账户(hu)进行大额汇款(kuan),导致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重大过(guo)失。而在多某履职过(guo)程中(zhong)确实存在根据领导指示先(xian)行付款(kuan)的情形,说明青(qing)海某公司在日常(chang)经营活动(dong)中(zhong)并未严格按(an)照财务制度执行,青(qing)海某公司亦应(ying)承担相应(ying)责(ze)任。法院酌情确定由多某承担20%的赔偿(chang)责(ze)任。据此,法院判决多某赔偿(chang)青(qing)海某公司经济损失596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an)系(xi)劳动(dong)者遭遇电信诈骗从(cong)而导致用人单位受损的典型案(an)例。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劳动(dong)成果(guo)的主要(yao)享(xiang)有(you)者,应(ying)承担劳动(dong)者履职过(guo)程中(zhong)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劳动(dong)者在履行职务过(guo)程中(zhong)因故意或重大过(guo)失造(zao)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要(yao)求承担赔偿(chang)责(ze)任的范围,应(ying)当与劳动(dong)者的过(guo)错大小、工(gong)资收入水平等相适应(ying)。而用人单位应(ying)严格按(an)照会计法等法律规定,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定期对公司财务管理等重要(yao)岗位进行防骗宣传和培训,完善公司付款(kuan)机制和流(liu)程,用人单位并不能将(jiang)公司运营管理的风险、漏洞转嫁给普通劳动(dong)者承担。

本案(an)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劳动(dong)者均(jun)应(ying)承担相应(ying)过(guo)错,具有(you)双(shuang)重效(xiao)果(guo)。该纠(jiu)纷处理不仅会促进劳动(dong)者在日常(chang)工(gong)作中(zhong),认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审慎履职,增强防范风险意识,还会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员工(gong)培训管理和制度措施完善,共同防范网络诈骗,保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dong)者的合法权益。

哺乳期间扣减工(gong)资

解除(chu)合同补(bu)偿(chang)损失

刘某于(yu)2004年与某公司青(qing)海分公司建(jian)立劳动(dong)关(guan)系(xi)。2017年12月20日,刘某生育(yu)休假。青(qing)海分公司自2018年1月起,以(yi)刘某不在岗为由,依据公司工(gong)资方案(an)开始扣减刘某工(gong)资,至2018年6月对尚(shang)在哺乳期内(nei)的刘某实发工(gong)资419.4元。2018年7月,刘某以(yi)分公司扣减工(gong)资违法为由申请仲(zhong)裁。某青(qing)海分公司不服仲(zhong)裁裁决,向法院起诉(su)。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女(nu)职工(gong)劳动(dong)保护特(te)别(bie)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nu)职工(gong)怀孕、生育(yu)、哺乳降低其工(gong)资、予以(yi)辞退、与其解除(chu)劳动(dong)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之规定,某公司青(qing)海分公司在刘某哺乳期内(nei),依据公司自行制定的规定扣减刘某工(gong)资,与《女(nu)职工(gong)劳动(dong)保护特(te)别(bie)规定》相悖,据此,判决青(qing)海分公司与刘某劳动(dong)合同关(guan)系(xi)解除(chu),青(qing)海分公司支付刘某生育(yu)休假期间扣减工(gong)资15991.92元,支付经济补(bu)偿(chang)金(jin)146877.84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an)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ying)尊重和保护女(nu)职工(gong)在产假、哺乳假期间享(xiang)有(you)的相应(ying)权利,弘扬文(wen)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jia)值观。尊重和保护女(nu)职工(gong)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ze)任。本案(an)判决不仅保护了女(nu)职工(gong)的合法权益,而且有(you)利于(yu)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纠(jiu)正用人单位歧视、限制女(nu)职工(gong)权益的各种不合法规定,鼓励、帮(bang)助女(nu)职工(gong)依法维护权益,营造(zao)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妇女(nu)权益保障法相关(guan)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nu)职工(gong)的工(gong)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nu)职工(gong)晋职、晋级、评(ping)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nu)职工(gong),单方解除(chu)劳动(dong)(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社会保险法相关(guan)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ying)当自用工(gong)之日起三十日内(nei)为其职工(gong)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ying)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guan)于(yu)审理工(gong)伤保险行政案(an)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gong)伤保险责(ze)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ying)予支持:(一)职工(gong)与两个或两个以(yi)上单位建(jian)立劳动(dong)关(guan)系(xi),工(gong)伤事故发生时,职工(gong)为之工(gong)作的单位为承担工(gong)伤保险责(ze)任的单位……(四)用工(gong)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jiang)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gong)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gong)从(cong)事承包业务时因工(gong)伤亡的,用工(gong)单位为承担工(gong)伤保险责(ze)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gong)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gong)伤保险责(ze)任的单位。

文(wen)/记者 徐鹏

(法治日报)

编辑/王朝

发布于(yu):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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