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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保密,单位,工作
2024-07-24 02:01:51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保密,单位,工作

新华社北京7月(yue)22日电(di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shou)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年1月(yue)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ling)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yue)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ling)第786号修订)

第一章(zhang) 总则

第一条 根(gen)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shou)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ding),制定(ding)本条例。

第二条 坚(jian)持(chi)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守(shou)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

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负责全国保密工作的顶层设计、统(tong)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本地区(qu)保密工作,按照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统(tong)一部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cuo)施,统(tong)筹协调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督促保密法律(lu)法规严(yan)格执行。

第三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xian)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qu)域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qi)职权范围(wei)内(nei)管理或者(zhe)指导本系统(tong)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lu)法规,可以根(gen)据实际情况制定(ding)或者(zhe)会同有关部门制定(ding)主管业(ye)务方面的保密规定(ding)。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ding)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业(ye)务工作的负责人在职责范围(wei)内(nei)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yuan)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保密工作力量(liang)建设,中央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其(qi)他机关、单位应当根(gen)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zhe)指定(ding)人员(yuan)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qi)工作人员(yuan)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nei)容。

第七条 县(xian)级以上人民政府(fu)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jian)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保密科学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关键(jian)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研发工作,鼓励和支持(chi)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第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zhe)年度收支计划(hua)。

第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干部教育培(pei)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干部保密教育培(pei)训工作职责。干部教育培(pei)训机构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教学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宣传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大众(zhong)传播媒介充分发挥(hui)作用,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推动全社会增强保密意(yi)识。

机关、单位应当定(ding)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yuan)进行保密工作优良传统(tong)、保密形势任务、保密法律(lu)法规、保密技术防范、保密违法案例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pei)训。

第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ding)完善(shan)激(ji)励保障机制,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专业(ye)培(pei)训和装(zhuang)备配备,提升保密工作专业(ye)化能力和水(shui)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保密相关学科专业(ye)建设指导和支持(chi)。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ding)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在重大涉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zhe)显著(zhu)成绩的;

(四)及时检举泄露或者(zhe)非法获取、持(chi)有国家秘密行为的;

(五)发现他人泄露或者(zhe)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cuo)施,避(bi)免或者(zhe)减轻危害后(hou)果的;

(六)在保密管理等涉密岗位工作,忠于职守(shou),严(yan)守(shou)国家秘密,表现突出的;

(七)其(qi)他在保守(shou)、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zhang) 国家秘密的范围(wei)和密级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及其(qi)密级的具体范围(wei)(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wei))应当明确规定(ding)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wei)和产生层级。

保密事项范围(wei)应当根(gen)据情况变(bian)化及时调整。制定(ding)、修订保密事项范围(wei)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行业(ye)、领域专家的意(yi)见。

第十三条 有定(ding)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ye)、本领域以及相关行业(ye)、领域保密事项范围(wei),制定(ding)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应当根(gen)据保密事项范围(wei)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法定(ding)定(ding)密责任人,根(gen)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其(qi)他负责人、内(nei)设机构负责人或者(zhe)其(qi)他人员(yuan)为指定(ding)定(ding)密责任人。

定(ding)密责任人、承办人应当接受定(ding)密培(pei)训,熟悉定(ding)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wei),掌握定(ding)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定(ding)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wei)内(nei)承担国家秘密确定(ding)、变(bian)更和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wei)内(nei)的定(ding)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承办人拟定(ding)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wei);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ding)的尚(shang)在保密期限内(nei)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bian)更或者(zhe)解除的决定(ding);

(三)参与制定(ding)修订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ding)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wei),并按照规定(ding)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ding)。

第十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qu)的市级机关可以根(gen)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zhe)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ding)的定(ding)密权限、授权范围(wei)内(nei)作出定(ding)密授权。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ding)授权的,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gen)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zhe)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ding)密授权。

定(ding)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ding)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授权。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省、自治区(qu)、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定(ding)密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qu)的市级机关作出的定(ding)密授权,报省、自治区(qu)、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wei)拟定(ding)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wei),报定(ding)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cuo)施。

机关、单位对应当定(ding)密但(dan)本机关、本单位没(mei)有定(ding)密权限的事项,先行采取保密措(cuo)施,并依照法定(ding)程序,报上级机关、单位确定(ding);没(mei)有上级机关、单位的,报有定(ding)密权限的业(ye)务主管部门或者(zhe)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ding)。

机关、单位确定(ding)国家秘密,能够明确密点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ding)确定(ding)并标注。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ding)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zhe)办理其(qi)他机关、单位确定(ding)的国家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gen)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wei)派生定(ding)密:

(一)与已确定(ding)的国家秘密事项完全一致的;

(二)涉及已确定(ding)的国家秘密事项密点的;

(三)对已确定(ding)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bian)辑整合、具体细化的;

(四)原定(ding)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确定(ding)的国家秘密事项有明确定(ding)密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wei)的规定(ding)确定(ding)具体的保密期限或者(zhe)解密时间;不能确定(ding)的,应当确定(ding)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ding)该(gai)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tong)知知悉范围(wei)内(nei)的机关、单位和人员(yuan),保密期限自通(tong)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限定(ding)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wei),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yuan),应当作出记录。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以下简称密品)的明显部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或者(zhe)保密期限发生变(bian)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bian)更。

无法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ding)该(gai)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tong)知知悉范围(wei)内(nei)的机关、单位和人员(yuan)。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所确定(ding)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zhe)变(bian)更规定(ding)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zhe)变(bian)更。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确定(ding)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zhe)变(bian)更规定(ding)的,可以向原定(ding)密机关、单位或者(zhe)其(qi)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yi)。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ding)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ding)进行解密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zhe)合并、分立的,该(gai)机关、单位所确定(ding)国家秘密的变(bian)更和解除,由承担其(qi)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没(mei)有相应机关、单位的,由其(qi)上级机关、单位或者(zhe)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ding)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ding)、变(bian)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ding)、变(bian)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tong)知其(qi)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ding),但(dan)保密事项范围(wei)没(mei)有规定(ding)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ding)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wei),采取相应的保密措(cuo)施,并自拟定(ding)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nei)报有关部门确定(ding)。拟定(ding)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ding)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ding);其(qi)他机关、单位拟定(ding)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qu)、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ding)。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hou),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nei)作出决定(ding)。省、自治区(qu)、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ding)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已确定(ding)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zhe)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yi)见的,可以向原定(ding)密机关、单位提出异(yi)议(yi),由原定(ding)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ding)。

机关、单位对原定(ding)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zhe)对作出的决定(ding)仍有异(yi)议(yi)的,按照下列规定(ding)办理:

(一)确定(ding)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ding)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ding);

(二)其(qi)他机关、单位确定(ding)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qu)、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ding);对省、自治区(qu)、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ding)有异(yi)议(yi)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ding)。

在原定(ding)密机关、单位或者(zhe)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ding)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cuo)施。

第三章(zhang)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shou)下列规定(ding):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或者(zhe)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qing)点、编(bian)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tong)过机要交通(tong)、机要通(tong)信或者(zhe)其(qi)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的方式进行;

(四)阅读(du)、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的场所进行;

(五)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zhe)摘录、引用、汇编(bian)属于国家秘密的内(nei)容,应当按照规定(ding)报批,不得擅自改变(bian)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wei),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六)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

(七)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yuan)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yuan)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yuan)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

(八)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cuo)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ding)办理审批手续;

(九)清(qing)退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制发机关、单位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qing)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song)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zhe)指定(ding)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shao)量(liang)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还应当遵守(shou)下列规定(ding):

(一)收发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指定(ding)专人负责;

(二)传递、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两(liang)人以上同行,所用包装(zhuang)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

(三)阅读(du)、使用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的指定(ding)场所进行;

(四)禁止复制、下载、汇编(bian)、摘抄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原定(ding)密机关、单位或者(zhe)其(qi)上级机关同意(yi);

(五)禁止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国家另有规定(ding)的从其(qi)规定(ding)。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等进行管理。

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确定(ding)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严(yan)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wei),对放置密品的场所、部位采取安全保密防范措(cuo)施。

绝密级密品的研制、生产、维修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的封闭场所进行,并设置专门放置、保存场所。

密品的零件、部件、组件等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ding)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ding)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严(yan)格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tong)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gen)据涉密信息系统(tong)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ding)保护等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cuo)施。

第三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tong)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zhe)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qu)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tong)测评审查工作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制定(ding)的有关规定(ding)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tong)、信息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管理,指定(ding)专门机构或者(zhe)人员(yuan)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按照国家保密规定(ding)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定(ding)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xian)评估,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排查预警事件,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xian)隐患。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ding),对绝密级信息系统(tong)每(mei)年至少(shao)开展一次(ci)安全保密风险(xian)评估,对机密级及以下信息系统(tong)每(mei)两(liang)年至少(shao)开展一次(ci)安全保密风险(xian)评估。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tong)的密级、使用范围(wei)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bian)化可能产生新的安全保密风险(xian)隐患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ding)和标准采取相应防护措(cuo)施,并开展安全保密风险(xian)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tong)中使用的信息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以无线方式接入涉密信息系统(tong)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和密码管理规定(ding)、标准。

涉密信息系统(tong)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ding)和标准对相关保密设施、设备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研制、生产、采购、配备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zhuang)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和标准。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单位根(gen)据保密工作需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创新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zhuang)备。

第三十七条 研制生产单位应当为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zhuang)备持(chi)续提供维修维护服务,建立漏洞、缺陷发现和处理机制,不得在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zhuang)备中设置恶意(yi)程序。

研制生产单位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zhe)授权的机构申请对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zhuang)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上述(shu)机构颁发合格证书。研制生产单位生产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zhuang)备应当与送(song)检样品一致。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其(qi)设立或者(zhe)授权的机构开展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zhuang)备抽检、复检,发现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和标准的,应当责令(ling)整改;存在重大缺陷或者(zhe)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责令(ling)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产品等补救措(cuo)施,相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zhe)应当遵守(shou)保密法律(lu)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ding),建立保密违法行为投诉(su)、举报、发现、处置制度,完善(shan)受理和处理工作机制,制定(ding)泄密应急预案。发生泄密事件时,网络运营者(zhe)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cuo)施,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zhe)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zhe)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警事件排查,应当予以配合。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保密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泄密隐患或者(zhe)发生泄密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ding)权限和程序对该(gai)网络运营者(zhe)的法定(ding)代表人或者(zhe)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qi)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yuan)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不得违反有关规定(ding)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tong)、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第四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规范审查程序,按照先审查、后(hou)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逐项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承担涉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涉密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tai)监测、综合评估等安全保密防控机制,指导机关、单位落实安全保密防控措(cuo)施,防范数据汇聚(ju)、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xian)。

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ju)、关联后(hou)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密防控措(cuo)施。

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zhe)向境外在中国境内(nei)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yuan)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ding)办理,进行审查评估,签订保密协议(yi),督促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 举办会议(yi)或者(zhe)其(qi)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cuo)施,承办、参加单位和人员(yuan)应当配合:

(一)根(gen)据会议(yi)、活动的内(nei)容确定(ding)密级,制定(ding)保密方案,限定(ding)参加人员(yuan)和工作人员(yuan)范围(wei);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采取必要保密技术防护等措(cuo)施;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ding)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yuan)和工作人员(yuan)进行身份核实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五)保密法律(lu)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ding)要求的其(qi)他措(cuo)施。

通(tong)过电(dian)视、电(dian)话、网络等方式举办会议(yi)或者(zhe)其(qi)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四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qi)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军(jun)事设施及其(qi)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qu)域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军(jun)地协作,组织督促整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保密风险(xian)隐患。

第四十七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ye)务(以下简称涉密业(ye)务)的企业(ye)事业(ye)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nei)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ding)的从其(qi)规定(ding);

(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nei)未发生泄密案件;

(三)从事涉密业(ye)务的人员(yuan)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家另有规定(ding)的从其(qi)规定(ding);

(四)保密制度完善(shan),有专门的机构或者(zhe)人员(yuan)负责保密工作;

(五)用于涉密业(ye)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和标准;

(六)具有从事涉密业(ye)务的专业(ye)能力;

(七)保密法律(lu)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ding)要求的其(qi)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tong)集成,武器(qi)装(zhuang)备科研生产,或者(zhe)涉密军(jun)事设施建设等涉密业(ye)务的企业(ye)事业(ye)单位,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zhe)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取得保密资质。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ye)事业(ye)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保密资质业(ye)务种类范围(wei)承担其(qi)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的业(ye)务;

(二)变(bian)造、出卖、出租、出借保密资质证书;

(三)将涉密业(ye)务转(zhuan)包给其(qi)他单位或者(zhe)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

(四)其(qi)他违反保密法律(lu)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ding)的行为。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ye)事业(ye)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应当每(mei)年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ding)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song)上一年度自检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zhe)委托(tuo)企业(ye)事业(ye)单位从事涉密业(ye)务,应当根(gen)据国家保密规定(ding)确定(ding)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保密协议(yi),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cuo)施,实施全过程管理。

机关、单位采购或者(zhe)委托(tuo)企业(ye)事业(ye)单位从事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ding)的涉密业(ye)务的,应当核验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采购或者(zhe)委托(tuo)企业(ye)事业(ye)单位从事其(qi)他涉密业(ye)务的,应当核查参与单位的业(ye)务能力和保密管理能力。

政府(fu)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或者(zhe)其(qi)他委托(tuo)开展涉密业(ye)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确定(ding)涉密岗位,对拟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yuan)进行上岗前保密审查,确认其(qi)是否具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条件和能力。未通(tong)过保密审查的,不得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审查时,拟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yuan)应当如(ru)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其(qi)原工作、学习单位以及居(ju)住地有关部门和人员(yuan)配合的,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yuan)应当配合。必要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申请协助审查。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ding)期组织复审,确保涉密人员(yuan)符合涉密岗位工作要求。

第五十一条 涉密人员(yuan)应当遵守(shou)保密法律(lu)法规和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制度,严(yan)格遵守(shou)保密纪律(lu)、履行保密承诺,接受保密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十二条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涉密人员(yuan)保密管理工作。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对涉密人员(yuan)履行保密责任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保密教育培(pei)训。

涉密人员(yuan)出境,由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提出意(yi)见,按照人事、外事审批权限审批。涉密人员(yuan)出境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pei)训,及时报告在境外相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涉密人员(yuan)离岗离职应当遵守(shou)有关法律(lu)法规规定(ding);离岗离职前,应当接受保密提醒谈话,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qing)退国家秘密载体、涉密设备,取消涉密信息系统(tong)访问权限,确定(ding)脱密期期限。涉密人员(yuan)在脱密期内(nei)就业(ye)、出境应当遵守(shou)国家保密规定(ding)。涉密人员(yuan)不得利用知悉的国家秘密为有关组织、个人提供服务或者(zhe)谋取利益。

第五十四条 涉密人员(yuan)擅自离职或者(zhe)脱密期内(nei)严(yan)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ding)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cuo)施。

第五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yuan)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ding)给予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人员(yuan)相应待(dai)遇或者(zhe)补偿。

第四章(zhang)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song)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song)本行政区(qu)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shan)保密标准体系。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lu)、行政法规的规定(ding)制定(ding)国家保密标准;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制定(ding)团体标准;相关企业(ye)可以制定(ding)企业(ye)标准。

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遵守(shou)保密法律(lu)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pei)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yuan)保密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ding)、变(bian)更、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tong)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zhe)委托(tuo)企业(ye)事业(ye)单位从事涉密业(ye)务管理情况;

(十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yi)、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十三)其(qi)他遵守(shou)保密法律(lu)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yuan)、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应当遵守(shou)国家有关规定(ding)和程序。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ru)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nong)虚作假(jia),隐匿、销毁证据,或者(zhe)以其(qi)他方式逃避(bi)、妨碍保密监督管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检查后(hou),应当出具检查意(yi)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nei)容和期限,并在一定(ding)范围(wei)内(nei)通(tong)报检查结果。

第六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保密违法的线索(suo)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zhe)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cuo)施的,应当立即责令(ling)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yuan)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cuo)施。调查工作结束(shu)后(hou),有违反保密法律(lu)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ding)或者(zhe)提出处理建议(yi);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song)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zhe)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cuo)施,并在24小(xiao)时内(nei)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xiao)时内(nei)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公民对涉嫌保密违法线索(suo)的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chi)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qing)单,查清(qing)密级、数量(liang)、来源、扩散范围(wei)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cuo)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chi)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办理涉嫌泄密案件的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申请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ding)的,向所在省、自治区(qu)、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办理涉嫌泄密案件的中央一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申请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ding)的,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ding)应当根(gen)据保密法律(lu)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wei)等进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ding)申请后(hou),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nei)出具鉴定(ding)结论;不能按期出具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专家咨询等时间不计入鉴定(ding)办理期限。

第六十四条 设区(qu)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有关情况,配备监测预警设施和相应工作力量(liang),发现、识别、处置安全保密风险(xian)隐患,及时发出预警通(tong)报。

第六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qi)他相关部门应当在保密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tong)报情况。

第六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qi)工作人员(yuan)应当按照法定(ding)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严(yan)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zhang) 法律(lu)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律(lu)法规发生泄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gen)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yuan)和其(qi)他直接责任人员(yuan)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依法确定(ding)、变(bian)更或者(zhe)解除国家秘密的;

(三)未按照要求对涉密场所以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防护或者(zhe)管理的;

(四)涉密信息系统(tong)未按照规定(ding)进行测评审查而投入使用,经责令(ling)整改仍不改正的;

(五)未经保密审查或者(zhe)保密审查不严(yan),公开国家秘密的;

(六)委托(tuo)不具备从事涉密业(ye)务条件的单位从事涉密业(ye)务的;

(七)违反涉密人员(yuan)保密管理规定(ding)的;

(八)发生泄密案件未按照规定(ding)报告或者(zhe)未及时采取补救措(cuo)施的;

(九)未依法履行涉密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的;

(十)其(qi)他违反保密法律(lu)法规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shang)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yuan),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qi)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zhe)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qi)工作人员(yuan)拒不配合,弄(nong)虚作假(jia),隐匿、销毁证据,或者(zhe)以其(qi)他方式逃避(bi)、妨碍保密检查或者(zhe)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yuan)和其(qi)他直接责任人员(yuan)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yuan),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qi)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企业(ye)事业(ye)单位及其(qi)工作人员(yuan)协助机关、单位逃避(bi)、妨碍保密检查或者(zhe)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zhe)违反保密法律(lu)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ling)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zhe)通(tong)报批评;情节严(yan)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yuan)和其(qi)他直接责任人员(yuan)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泄密事件,未依法采取补救措(cuo)施的;

(二)未依法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违法案件调查、预警事件排查的。

第七十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zhuang)备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研制生产单位给予警告或者(zhe)通(tong)报批评,责令(ling)有关检测机构取消合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mei)收违法所得:

(一)研制生产单位拒不整改或者(zhe)整改后(hou)仍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ding)和标准的;

(二)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zhuang)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zhe)重大泄密隐患的;

(三)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

(四)其(qi)他严(yan)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七十一条 从事涉密业(ye)务的企业(ye)事业(ye)单位违反保密法律(lu)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ding)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ling)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zhe)通(tong)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mei)收违法所得。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ye)事业(ye)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暂停涉密业(ye)务、降低资质等级:

(一)超出保密资质业(ye)务种类范围(wei)承担其(qi)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业(ye)务的;

(二)未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完成整改或者(zhe)整改后(hou)仍不符合保密法律(lu)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ding)的;

(三)其(qi)他违反保密法律(lu)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ding),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ye)事业(ye)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吊销保密资质:

(一)变(bian)造、出卖、出租、出借保密资质证书的;

(二)将涉密业(ye)务转(zhuan)包给其(qi)他单位或者(zhe)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单位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zhe)可能泄露,未立即采取补救措(cuo)施或者(zhe)未按照规定(ding)时限报告的;

(四)拒绝、逃避(bi)、妨碍保密检查的;

(五)暂停涉密业(ye)务期间承接新的涉密业(ye)务的;

(六)暂停涉密业(ye)务期满仍不符合保密法律(lu)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ding)的;

(七)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

(八)其(qi)他严(yan)重违反保密法律(lu)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ding)行为的。

第七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zhe)滥用职权、玩忽职守(shou)、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yuan)和其(qi)他直接责任人员(yuan)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zhang)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ding)本行业(ye)、本领域工作秘密事项具体范围(wei),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采取技术防护、自监管等保护措(cuo)施。违反有关规定(ding)造成工作秘密泄露,情节严(yan)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yuan)和其(qi)他直接责任人员(yuan)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yue)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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