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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几年,没领证的“老伴”有继承份额吗?,张立,老太,房屋
2024-05-15 11:02:34
同居十几年,没领证的“老伴”有继承份额吗?,张立,老太,房屋

本报讯 父亲去世后,儿子起诉与父亲同居十(shi)几年的老太,认为(wei)房产应由自己全额(e)继承,要求老太搬离。共同生活期(qi)间,老太十(shi)年如一日悉心照顾患(huan)病的老汉,只因为(wei)缺了一纸结婚证,她就(jiu)不能享有继承份额(e)和居住权吗?近日,江苏省南(nan)通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song)请求。

2006年初,时年51岁的张老汉与前妻(qi)离婚,儿子张立(化名)已经(jing)成年。2008年3月开(kai)始,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但碍(ai)于子女等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12月,张老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刘老太一同居住,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仅张老汉一人。

2010年初,张老汉患(huan)上尿毒(du)症,生活、看病等皆由刘老太照顾,医院开(kai)具(ju)的手术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家属一栏也(ye)是由刘老太签字。2021年初,张老汉因病去世。刘老太因别(bie)无居所,一直(zhi)居住在此前与张老汉共同生活的房屋内。

2021年5月,张立到不动产登记中(zhong)心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xu)。在不动产登记中(zhong)心关于继承问题的谈话中(zhong),张立陈述张老汉生前未留(liu)有遗嘱,其为(wei)张老汉的唯一继承人,该(gai)房屋非共有财产,其享有该(gai)房屋100%的份额(e)。后该(gai)房屋变更至(zhi)张立名下。

2023年初,张立以所有权人身份诉至(zhi)海(hai)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刘老太搬离该(gai)房屋。法庭上,刘老太辩称,该(gai)房屋是其与张老汉同居期(qi)间购买的,应认定为(wei)共有财产,且房产证一直(zhi)由其保管。她认为(wei),张老汉生前一直(zhi)由自己照顾生活,自己对张老汉财产享有继承份额(e),并享有该(gai)房屋的居住权益。

海(hai)安法院审理后认为(wei),同居期(qi)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cuo)方的原则判决。因刘老太与张老汉形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系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期(qi)间取(qu)得,依法应当认定为(wei)共有。张立在父亲病故后,私自到不动产登记中(zhong)心更改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wei),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同生活十(shi)余(yu)年,同居期(qi)间一直(zhi)居住在该(gai)房屋内,且对张老汉生活、看病倾(qing)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当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e)。虽然张立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刘老太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和自身的继承份额(e),在共有房屋没有实体分割的情形下,张立的诉讼(song)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因刘老太除案涉房屋外并无其他住房,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故张立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刘老太搬离的诉求,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难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立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nan)通中(zhong)院经(jing)审理维持了原判。

(顾建兵 吉(ji)雨鑫)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虽然有别(bie)于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均无配偶、不违反公(gong)序(xu)良俗原则的非婚同居关系,若当事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的同居生活,相互扶持、相互协作甚至(zhi)生儿育女,只是碍(ai)于其他原因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在实质上与事实婚姻状态无异。”对于这种(zhong)非婚同居关系,以及由同居生活产生的家庭关系,可以参照《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bian)的相关规定,如非婚同居期(qi)间生育的子女可以适用《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zui)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si)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gong)布实施(shi)以前,男女双方已经(jing)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gong)布实施(shi)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shou)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非婚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非婚同居期(qi)间的财产,若双方有财产协议,则依照相关协议;若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原则上分别(bie)所有。若经(jing)过一段稳定的同居生活后,出现(xian)了共同出资购买资产、共同存储收入等情况(kuang),一部分财产难免出现(xian)混同。在此情况(kuang)下,可以根据财产的具(ju)体情况(kuang),综合考(kao)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无过错(cuo)方原则进行(xing)分割。

本案中(zhong),案涉房屋在刘老太与张老汉同居生活期(qi)间共同购买,故刘老太作为(wei)共有人依法享有该(gai)房屋的共有份额(e)。虽然张老汉生前未就(jiu)该(gai)房屋留(liu)有相关遗嘱,但鉴于其生前与刘老太共同居住在该(gai)房屋十(shi)余(yu)年,尤其是在患(huan)病期(qi)间一直(zhi)由刘老太照顾,而刘老太除此以外并无其他住所,故刘老太理应对该(gai)房屋享有居住权,这亦是彰显(xian)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jing)神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最(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bian)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于同居析产纠纷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jing)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jing)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ju)体情况(kuang),并综合考(kao)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cuo)方权益的原则进行(xing)分割。

法谚云: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非婚同居关系产生的析产纠纷中(zhong),应当遵(zun)循几个重要的法律原则,照顾无过错(cuo)方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以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分割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时,除了根据财产的具(ju)体出资情况(kuang)外,还应综合考(kao)虑同居生活期(qi)间双方的贡献大小、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jing)力及对双方的影响(xiang)和双方经(jing)济状况(kuang)、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妥善平衡(heng)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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