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央(yang)视新闻客户端】;
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jiang)励(li)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wei):“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jiang):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jiang);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jiang);
“(三)国家技术发明(ming)奖(jiang);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bu)奖(jiang);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jiang)。”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wei):“国家科学技术奖(jiang)应当(dang)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yu)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hua)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yan)究和应用基础研(yan)究的奖(jiang)励(li)。国家自然科学奖(jiang)应当(dang)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ming)奖(jiang)应当(dang)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bu)奖(jiang)应当(dang)注重创新性、效(xiao)益性。”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wei):“国家科学技术奖(jiang)励(li)工(gong)作坚持党中央(yang)集(ji)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hui)主义核心价值(zhi)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jiang)励(li)工(gong)作重大事项,应当(dang)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yang)。”
四、将第七条第二款(kuan)修改为(wei):“国家科学技术奖(jiang)励(li)委员会(hui)的组成(cheng)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bu)门提出,报党中央(yang)、国务院批准。”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wei):“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bu)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jiang)励(li)委员会(hui)作出的各(ge)奖(jiang)种获奖(jiang)者和奖(jiang)励(li)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yang)、国务院批准。”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kuan)修改为(wei):“国家自然科学奖(jiang)、国家技术发明(ming)奖(jiang)、国家科学技术进步(bu)奖(jiang)颁发证书(shu)和奖(jiang)金。”
第三款(kuan)修改为(we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jiang)颁发奖(jiang)章和证书(shu)。”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kuan)修改为(wei):“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jiang)的奖(jiang)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bu)门会(hui)同财政部(bu)门提出,报党中央(yang)、国务院批准。”
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wei):“获奖(jiang)者剽(biao)窃(qie)、侵占(zhan)他人的发现、发明(ming)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cheng)果的,或者以(yi)其他不正(zheng)当(dang)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jiang)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bu)门报党中央(yang)、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jiang)励(li),追回奖(jiang)章、证书(shu)和奖(jiang)金,并由所在单(dan)位或者有关部(bu)门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