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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午托期间打闹坠床摔伤,法院判赔10万余元,是谁担责?,小薰,托管服务,公司
2024-07-09 01:50:59
小学生午托期间打闹坠床摔伤,法院判赔10万余元,是谁担责?,小薰,托管服务,公司

孩子午托期(qi)间

不慎从架床上(shang)铺摔(shuai)下受伤

午托机(ji)构及与(yu)孩子共(gong)同玩耍的小伙伴

是否要承(cheng)担(dan)责任?

不久前,

梧州市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kang)权纠纷案

午托期(qi)间不慎受伤

从2022年9月开始(shi),陈诚夫(fu)妇与(yu)梧州某校外托管服务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在他们的儿子小薰上(shang)小学期(qi)间由校外托管服务公司提供午托服务,时间为11:30-14:10,托管费为450元/月,陈诚夫(fu)妇每月月初支付当月的托管费。

2023年3月1日12时许,在午托期(qi)间,小薰、小萌等多名小朋友(you)在午托休息的房间内追逐(zhu)玩耍、攀爬架床,当时没有管理人员在场。小薰与(yu)其他小朋友(you)追逐(zhu)玩耍时从架床上(shang)铺摔(shuai)下受伤。

经诊断,小薰左桡骨远端骨折、左胫(jing)骨近端骨骺骨折。因伤情需(xu)要,小薰多次到医院门诊进行治疗。

事故发生后,小萌的母亲代小萌向小薰支付了医疗费897.87元;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向小薰支付了医疗费415.85元,其后未再予以赔偿。

索(suo)赔无果提起诉讼

小薰伤愈后,陈诚夫(fu)妇要求校外托管服务公司赔偿儿子受伤造成的其他损失,但未果。于是,陈诚夫(fu)妇以小薰的名义诉至(zhi)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要求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公司股东张赟、小萌及其父母共(gong)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gong)计11.75万余(yu)元。

陈诚夫(fu)妇称,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应当对在该(gai)午托机(ji)构场所内接受午托的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薰在其中从床上(shang)跌落并(bing)造成损害,校外托管服务公司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应就小薰的损害承(cheng)担(dan)民事赔偿责任。因校外托管服务公司是自然(ran)人公司,公司股东为张赟,二(er)者(zhe)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因此张赟应对校外托管服务公司的债务承(cheng)担(dan)连带责任。

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及张赟共(gong)同辩称,他们已在提供服务的区域内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依法不应当承(cheng)担(dan)侵权责任。他们在提供托管服务时,一直教育小朋友(you)要注意安全,不能追逐(zhu)打闹以免(mian)发生意外,也聘(pin)请了多名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bing)在提供服务的区域张贴有“注意安全,不能追逐(zhu)打闹”等字样的提示。小薰是在与(yu)其他小朋友(you)打闹玩耍时故意从架床的上(shang)铺往地(di)面跳而受伤的。当时为了不让管理人员发现和制止,在小薰受伤前的一分钟,小薰与(yu)其他小朋友(you)故意将房间门关上(shang),轮流从架床的上(shang)铺往地(di)面上(shang)跳。小薰的受伤与(yu)其本(ben)人的故意打闹玩耍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自己的损失承(cheng)担(dan)责任。小薰受伤后陈述,自己是被小萌从上(shang)铺推下受伤,小薰的父母在事情发生后曾(ceng)找小萌的父母赔偿,小萌的父母当时同意承(cheng)担(dan)20%的赔偿责任。小薰受伤时,陈诚夫(fu)妇没有交纳2023年3月的托费,故小薰受伤时,与(yu)其不存在午托的合同关系。

小萌的父母称,小薰受伤系其自愿参与(yu)风险游戏失足跌落架床所致,与(yu)小萌无关。从小薰父母提交的视频可知,小薰掉落后在场的穿蓝衣服的同学表示小薰是自己跳下架床的,因此小薰所受伤害与(yu)小萌不存在因果关系,小萌对此不承(cheng)担(dan)责任。

在诉讼期(qi)间,经陈诚夫(fu)妇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jian)定中心对小薰摔(shuai)伤所致伤残程度(du)、护理期(qi)、营养期(qi)进行鉴(jian)定。鉴(jian)定意见为:小薰此次外伤致左桡骨远端骨折累及骺板,评(ping)定为十级残疾;小薰此次外伤的护理期(qi)90日、营养期(qi)90日。

未尽到监管义务应赔偿

长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kang)权受法律保护,小薰父母与(yu)校外托管服务公司约定由该(gai)公司为小薰提供午托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的服务合同关系。小薰在接受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午托服务期(qi)间从架床上(shang)铺跌落受伤,有权就其损失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cuo)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cheng)担(dan)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cuo),其不能证明(ming)自己没有过错(cuo)的,应当承(cheng)担(dan)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li)人在幼儿园(yuan)、学校或者(zhe)其他教育机(ji)构学习、生活(huo)期(qi)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yuan)、学校或者(zhe)其他教育机(ji)构应当承(cheng)担(dan)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ming)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cheng)担(dan)侵权责任。小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li)人,校外托管服务公司为小薰提供托管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事发时,小薰等多名小朋友(you)在房间内追逐(zhu)打闹、攀爬架床,致小薰从架床上(shang)铺跌落受伤,现场无管理人员劝阻制止,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并(bing)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存在过错(cuo),应当向小薰赔偿损失。

至(zhi)于张赟作为校外托管服务公司股东,是否承(cheng)担(dan)赔偿责任,法院指出,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ming)公司财产独(du)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cheng)担(dan)连带责任”的规定,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并(bing)非张赟一人独(du)资设(she)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小薰要求张赟与(yu)校外托管服务公司承(cheng)担(dan)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校外托管服务公司主张小薰受伤系因小萌推搡导致,但通(tong)过调阅监控视频未发现小萌有推搡行为,校外托管服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小萌存在过错(cuo)。因此,小萌及其父母不需(xu)承(cheng)担(dan)民事责任。

经法院核算,小薰的损失为10.18万余(yu)元,扣除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已支付的415.85元,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尚(shang)应向小薰赔偿事故损失10.14万余(yu)元。

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pan)决:校外托管服务公司应向小薰赔偿10.14万余(yu)元。

校外托管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pan)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shang)诉。梧州市中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shang)诉、维持原判(pan)”的终审判(pan)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本(ben)报记者(zhe):李继远

通(tong)讯员:伍超婵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发布于:北京(jing)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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