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南京市(shi)公安局印(yin)发《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de)通知》:
市(shi)公安局各(ge)有关部门、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shi)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化我市(shi)户籍制(zhi)度(du)改革,有序推进以经(jing)常居(ju)住地(di)登记户口制(zhi)度(du),市(shi)局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jian),在(zai)本市(shi)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ju)住的(de)非南京户籍人员(yuan),可以直接办理落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shi)城镇(zhen)地(di)区。
二、适用对象(xiang)
1.在(zai)本市(shi)城镇(zhen)地(di)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取(qu)得合法产权住房(fang))人员(yuan),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ru)该住房(fang),其配偶(ou)、未婚子女、父母(mu)(超过(guo)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2.房(fang)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yuan)共有的(de),需(xu)经(jing)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ru),同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本通知规定。
3.房(fang)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de),在(zai)申请落户时需(xu)要随监(jian)护人一并迁入(ru)。
三、办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liao)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本人到场申请,同时提交(jiao)以下材料(liao):
1.入(ru)户申请书(shu);
2.居(ju)民(min)户口簿(bu)、居(ju)民(min)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liao)。
申请随迁配偶(ou)、未婚子女、父母(mu)(超过(guo)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de),根据投靠落户情形(xing)一并提交(jiao)相关证明材料(liao)。居(ju)民(min)户口簿(bu)登记信息能(neng)够证明亲属关系,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亲属关系的(de),不再另行提供关系证明。
房(fang)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yuan)共有的(de),一并提交(jiao)其他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和(he)居(ju)民(min)身份证。
省内户籍居(ju)民(min)在(zai)提交(jiao)落户申请时,可以使用“苏证通”APP中的(de)居(ju)民(min)户口簿(bu)、居(ju)民(min)身份证的(de)网上功能(neng)凭证替代实体证件(jian),经(jing)公安机关审批(pi)准予迁入(ru)后(hou),需(xu)要携带(dai)居(ju)民(min)户口簿(bu)原件(jian)办理落户手续。
(二)受理审批(pi)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由属地(di)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pi)。
申请人可以通过(guo)“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即申请人只需(xu)向(xiang)拟迁入(ru)地(di)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ru)地(di)、迁出地(di)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xu)前往迁出地(di)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其他说明
1.本通知规定的(de)合法稳定住所,仅指(zhi)通过(guo)购买、继承、受赠(zeng)等(deng)取(qu)得合法所有权的(de)住宅用房(fang)。
2.本通知规定的(de)合法稳定住所材料(liao),仅指(zhi)登记为住宅用途的(de)不动产权证书(shu)(房(fang)屋所有权证、土地(di)使用权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neng)反映出住宅用途的(de),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时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liao)查询结果证明》。
3.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与我市(shi)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de)原则执行,由市(shi)公安局负责解释(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