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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卫校园安全 “典”护孩子成长,小赵,教育,小张
2024-07-17 04:32:45
守卫校园安全 “典”护孩子成长,小赵,教育,小张

图(tu)为一起校园伤害案的庭审现场。

图(tu)为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中,在法院的主持下(xia),双方就赔偿(chang)金额达成(cheng)一致。

导读

教育机构安(an)全问题是社会公(gong)众关注的热点。当前,我(wo)国(guo)在幼(you)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和生活的未成(cheng)年人人数众多,教育机构应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给未成(cheng)年人一个安(an)全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空间。近年来,未成(cheng)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i)和无民事行为能力(li)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如(ru)何担责?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筛选(xuan)了部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依(yi)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tong)过以案说法的形式(shi)进行案例剖析(xi),以期切实保障未成(cheng)年人的健康成(cheng)长,共建和谐校园。

饮料瓶装洁厕灵致学生误(wu)饮 学校管理有疏漏(lou)

小张、小覃原系某职教中心同班学生,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i)人。2018年3月28日,职教中心组(zu)织学生宿舍大扫除。宿舍管理人员用空饮料瓶将桶装洁厕灵分装成(cheng)小瓶后(hou),通(tong)知各宿舍学生派(pai)人前往领(ling)取。小覃领(ling)取本寝室(shi)洁厕灵时将小张寝室(shi)的洁厕灵一并带回,该洁厕灵系用“尖叫”牌饮料瓶装取,未设警示标(biao)识也未撕去外(wai)包装。小覃将洁厕灵交给小张寝室(shi)的寝室(shi)长小邓,并向其告知里面装的是洁厕灵后(hou)离开。小邓将该饮料瓶放置在宿舍内一桌子上(shang)。不久,小张回到寝室(shi),因(yin)口渴将瓶内液体(ti)饮下(xia)。其室(shi)友见状连忙(mang)制止。小张呕吐十分钟(zhong)后(hou)肚子剧痛被送往医院救治。后(hou)经鉴定:小张肠代食管属五级伤残;胃全切除属五级伤残。小张认为自己的人身损害系职教中心和小覃的过错所致,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chang)损失。

庭审中,小张明确表示不愿追加小邓为被告,自愿放弃追究小覃、小邓应承担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hou)认为,小张受伤时系在校学生,已满16周岁且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i)人。职教中心作为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在危险化(hua)学物品的发放中,任由限制民事行为人领(ling)取,且将危险化(hua)学物品装置于未撕去外(wai)包装更未张贴警示标(biao)识的饮料瓶内,导致该饮料瓶被放置在寝室(shi)内桌子上(shang),无专人看管也未采取安(an)全防范措施,寝室(shi)内未成(cheng)年学生可随意(yi)接触,未尽到管理职责,存(cun)在安(an)全隐患(huan),对小张遭受严重伤害的损害事实负有重要责任,其应承担主要赔偿(chang)责任。小张未经询问即(ji)随意(yi)饮用了该“饮料”造成(cheng)了自身损害,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i)人小覃和小邓均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结合案情,法院酌情判定职教中心承担80%的赔偿(chang)责任,即(ji)867771.77元,其余责任由小张自担。一审宣判后(hou),双方均未上(shang)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li)。

【典型意(yi)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bai)条(tiao)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i)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i)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职教中心将危险化(hua)学物品装置于未撕去外(wai)包装更未张贴警示标(biao)识的饮料瓶内,管理有巨大漏(lou)洞,致学生身体(ti)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作为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对危险的化(hua)学物品应有足够(gou)的风险预测(ce)和安(an)全意(yi)识,要注意(yi)防范各种潜在的危险。学校宿舍管理层面更应做好保管、监督和检(jian)查,危险的化(hua)学物品最好集中管理、盛放至具有警示标(biao)识的特定容器(qi)内,避(bi)免被人误(wu)饮,危及生命健康。

半夜翻窗跳楼离校致摔伤 受伤者被判自担责

16岁的小赵在某中学就读,上(shang)学期间住在校内男生宿舍。2021年5月18日23时31分左右,小赵悄悄离开宿舍,光脚走下(xia)楼梯,爬上(shang)宿舍楼大门上(shang)方的窗户,在将拖鞋丢出后(hou),翻窗跳至大门口处连接宿舍楼外(wai)部通(tong)道的桥上(shang)。小赵跳下(xia)后(hou)摔伤,休息一会儿后(hou),找路人给其父亲打(da)电话。次日2时许,其被父亲送至医院就诊。虽几(ji)经治疗,小赵的右眼依(yi)旧损伤严重。后(hou)依(yi)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小赵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yi)见为:小赵右眼盲目属八级伤残,开颅术后(hou)属十级伤残。小赵认为,自己是在学校受的伤,学校未尽到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应承担赔偿(chang)责任,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某中学辩称(cheng),安(an)全教育记录表和手册、规约等可以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小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i)人,能明确判断(duan)跳窗的地方具有危险因(yin)素,但为了逃避(bi)学校的管理,仍然选(xuan)择跳下(xia)去,是自己的原因(yin)导致受伤,学校无责。

法院审理后(hou)认为,小赵系因(yin)翻越窗户跳楼摔伤,并非不小心坠落。事发时,小赵离开自己所在宿舍房(fang)间是在23时30分左右,属于就寝休息时间,其在宿舍楼内走动时,为了避(bi)免被人发现,脱掉拖鞋并将动作放得很轻,此举使某中学工作人员难以发现小赵离开宿舍。且事发时小赵已满16周岁,按照年龄认知,其应当知道在就寝时间翻越窗户是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亦应知道从窗户跳下(xia)可能发生受伤的后(hou)果,但其未停止该行为,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此外(wai),小赵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中学存(cun)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综(zong)上(shang),法院认定小赵应当对自己行为造成(cheng)的后(hou)果承担责任,某中学不承担赔偿(chang)责任,遂判决驳回小赵的诉讼(song)请求。

小赵不服(fu),提起上(shang)诉。重庆四中院审理后(hou),判决驳回上(shang)诉,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bai)条(tiao)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i)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断(duan)教育机构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个案中未成(cheng)年人的行为能力(li)、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yin)力(li)的大小等多方面进行具体(ti)分析(xi),不能因(yin)为学生受伤就简单倒推学校有责,而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yi)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中,某中学的教学设施符合安(an)全要求,采取了必要的安(an)全防范措施,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an)全规章制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小赵受伤完全是因(yin)为自己不当的行为造成(cheng),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小学生玩(wan)闹一拳致人脾破裂 监护人被判担主责

小秦与小陈(chen)系某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2020年9月3日上(shang)午课间,两人打(da)闹着前往学校小卖(mai)部购物时,小陈(chen)打(da)了小秦左腹部一拳。上(shang)课时,班主任发现小秦脸(lian)色(se)不好、捂着肚子,了解情况(kuang)后(hou),让小秦休息一下(xia),看情况(kuang)能否好转。下(xia)课后(hou),班主任联系了双方家长。小陈(chen)父亲赶(gan)到学校,将小秦送至当地卫生院检(jian)查,未见明显异常,但小秦腹痛无缓解。当日下(xia)午,小秦被送至县中心医院。医院检(jian)查后(hou)发现小秦脾破裂,立马对小秦进行了“剖腹探查﹢脾部分切除术﹢胰尾修补(bu)术”。后(hou)小秦伤残等级被鉴定为:1.脾部分切除术后(hou),属九级伤残;2.胰腺修补(bu)术后(hou),属十级伤残。小秦方就赔偿(chang)事宜与小陈(chen)方及学校多次协商(shang),但未达成(cheng)协议,于是将小陈(chen)方和学校诉至法院。

小陈(chen)方辩称(cheng),老师放任学生在操场任其玩(wan)耍导致打(da)闹没有被发现。此外(wai),老师未及时送医导致小秦伤害进一步扩大,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则辩称(cheng),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chang)责任。小秦是被小陈(chen)打(da)伤的,其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不到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hou)认为,学校提供的证据证明,学校重视学生安(an)全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学生安(an)全管理制度。但是,学校对校园实行的网格化(hua)管理没有覆盖本次事件发生的区域,网格化(hua)管理存(cun)在一定程度的漏(lou)洞。从受伤事件本身而言,击打(da)在短时间完成(cheng),不能苛求学校在如(ru)此短的时间内发现并进行制止。从伤者表面上(shang)看并没有严重的急症表现,留观是一般(ban)人的常规处理办法,从班主任发现到送医,间隔半个小时左右并不必然导致伤情扩大。小陈(chen)在事发之时,刚(gang)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i)人,监护人负有法定的教育、监督的义务(wu),本案中小陈(chen)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需承担主要责任。综(zong)上(shang),法院判决由小陈(chen)的监护人承担90%的赔偿(chang)责任,学校承担10%的赔偿(chang)责任。

一审判决后(hou),小陈(chen)方提起上(shang)诉。二审中,双方自愿达成(cheng)调解:小陈(chen)方赔偿(chang)小秦90000元,学校赔偿(chang)小秦20717.2元。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bai)六十五条(tiao)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yin)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yi)造成(cheng)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秦受伤是被小陈(chen)用拳击打(da)左腹部导致,小陈(chen)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小陈(chen)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i)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i)人造成(cheng)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监护人在未成(cheng)年人的健康成(cheng)长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负有法定的教育、监督的义务(wu),不仅需要保护其人身和财(cai)产安(an)全,也需要加强对其的约束和管教,避(bi)免给他人造成(cheng)伤害。监护人如(ru)果因(yin)监管不到位,导致自己的孩子因(yin)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cheng)损害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chang)责任。因(yin)此,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能漠视对孩子的教育,应通(tong)过日常教育和采取具体(ti)措施避(bi)免或减(jian)少孩子对他人的侵害。

幼(you)儿在园内被撞倒受伤 推定园方有过错

小欣与小凡均系某小学内设幼(you)儿园学生。2021年10月27日上(shang)学期间,老师组(zu)织学生上(shang)厕所,在排队过程中,小欣蹲下(xia)系鞋带,被同学小凡撞倒。小欣当日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duan)报告单诊断(duan)意(yi)见为:右锁骨骨折,断(duan)端错位。此后(hou),小欣又先后(hou)两次在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小欣父母认为,小欣住院不仅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小小年纪还承受了身心的伤害。于是,小欣方以某小学、小凡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他们共同赔偿(chang)其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shen)抚慰(wei)金等共计24700.41元。

某小学辩称(cheng),小欣蹲下(xia)系鞋带,老师发现后(hou)及时上(shang)前帮助,恰在此时,小凡快(kuai)速(su)走上(shang)前撞倒小欣。小凡的行为让老师始料不及。小欣的损害系侵权人小凡行为所致,小凡应承担赔偿(chang)责任。

小凡方辩称(cheng),幼(you)儿园实行封闭管理,监护责任已经转移(yi)给了学校。

法院审理后(hou)认为,幼(you)儿教师未能充分考虑到幼(you)儿的判断(duan)能力(li)、反应能力(li)等特点,在协助幼(you)儿系鞋带时未及时观察周围幼(you)儿活动状况(kuang),采取的安(an)全防范措施不足,致使发生小凡撞倒小欣的损害后(hou)果,幼(you)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chang)责任。撞倒小欣的小凡同为某小学内设幼(you)儿园的学生,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li)人,小凡的损害赔偿(chang)责任,依(yi)法应由某小学负担。法院遂判决:某小学一次性赔偿(chang)小欣医疗费、护理费、精神(shen)抚慰(wei)金等共计14020.41元。

某小学不服(fu),提起上(shang)诉。重庆四中院审理后(hou),判决驳回上(shang)诉,维持原判。(雷书彦 雷琴)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bai)九十九条(tiao)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li)人在幼(you)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you)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gou)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li)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cheng)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shang)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cheng)年人或成(cheng)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li)的人在幼(you)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推定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幼(you)儿园需要通(tong)过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责,否则要承担赔偿(chang)责任。

本案中,某小学在组(zu)织幼(you)儿上(shang)厕所的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小欣被撞倒受伤,某小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对小凡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chang)责任。

■法条(tiao)链接

《中华(hua)人民共和国(guo)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bai)六十五条(tiao)行为人因(yin)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yi)造成(cheng)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yi)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bai)九十九条(tiao)无民事行为能力(li)人在幼(you)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you)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gou)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bai)条(tiao)限制民事行为能力(li)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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