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日,国家(jia)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理监管分局发布了(le)行政处罚信息公开(kai)表(大金罚决字〔2024〕12号),赵清(时任阳光财产保险大理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简称:阳光财产保险),他在(zai)“编制虚假财务(wu)资料套取费用(yong)”及“未按照规定使用(yong)经备案的保险条(tiao)款”这两项(xiang)事项(xiang)上(shang)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hua)人民共和(he)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tiao)、第一百三十五条(tiao)、第一百七十一条(tiao),国家(jia)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理监管分局对赵清(时任阳光财产保险大理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作(zuo)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zuo)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wei)2024年5月17日。
《中华(hua)人民共和(he)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tiao):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he)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wu)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he)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wu)事项(xiang),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chen)述和(he)重大遗漏。
《中华(hua)人民共和(he)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tiao):国务(wu)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hua)人民共和(he)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tiao):违反本法规定,有下(xia)列行为(wei)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shang)十万元以下(xia)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tiao)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来源(yuan):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