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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四不像看一下-涉采捕珊瑚、海上货运,广东法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货物,保护,马某
2024-06-03 02:17:40
澳门四不像看一下-涉采捕珊瑚、海上货运,广东法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货物,保护,马某

5月30日,广东省高(gao)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典型(xing)案例,涉及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海上财产损害、船舶碰撞、船员权益保护、海洋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中的前沿与热点问题。

作为(wei)全国最早成立的受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院之(zhi)一——广州海事法院,成立40年(nian)来(lai),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推进(jin)海洋强(qiang)省建设方面(mian)发挥了(le)重要作用(yong)。

据介绍,广东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涉及全球近七十个国家和地区,案件数约占(zhan)全国1/8,案件类型(xing)涵盖全部海事案件收案范围。

在韩(han)某与水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案中,法院判令用(yong)人单位(wei)承担(dan)未依(yi)约为(wei)海外作业船员购买商业保险的违约责任,为(wei)船员“走出(chu)去”开展海外务工提供(gong)司法保障。

在鼎(ding)某公司与神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因未作出(chu)合理、谨(jin)慎的避风防台(tai)措施而发生的损害,致害人不(bu)能以不(bu)可抗力(li)主(zhu)张(zhang)免责。

黄某危(wei)害珍贵、濒危(wei)野生动物案,是广州海事法院作为(wei)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审理的首宗该类案件。黄某等人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采捕国家一级、二(er)级保护野生动物珊瑚,后被(bei)海警查获,人民法院依(yi)法采纳检察机关(guan)量(liang)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

据统(tong)计,2023年(nian)1月至今年(nian)4月,广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海事案件3347件,为(wei)营造市场(chang)化、法治化、国际(ji)化一流营商环境和服务高(gao)水平对外开放提供(gong)了(le)有力(li)的司法保障。

【典型(xing)案例】男子非(fei)法采捕国家级保护珊瑚获刑一年(nian)六个月并罚(fa)10万元

黄某为(wei)采捕珊瑚,购买了(le)备有专门用(yong)于捕捞珊瑚的网具、起网机等组合工具的“三无”船舶一艘,雇佣杨某等10人为(wei)船员,于2022年(nian)2月至3月期间前往我国台(tai)湾海峡进(jin)行珊瑚采捕作业。

作业期间,黄某组织(zhi)和分配船员任务,同(tong)时传授作业方法,并将捕获所得珊瑚自行保管。

3月27日下午,海警人员在广东汕头南澳大桥附近海域查获黄某驾驶的案涉“三无”船舶和所雇船员、随船珊瑚一批以及作业工具。

经鉴定,上述查获珊瑚物品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红珊瑚、国家二(er)级保护野生动物角珊瑚和石珊瑚评估价值共计24.7万余元。

黄某对前述犯(fan)罪行为(wei)供(gong)认不(bu)讳,签署认罪认罚(fa)具结书,同(tong)时预交罚(fa)金10万元。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wei),黄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lu)法规,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捕获价值合计24.7万余元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红珊瑚和国家二(er)级保护野生动物角珊瑚与石珊瑚,并在共同(tong)犯(fan)罪活动中起到(dao)主(zhu)要作用(yong),同(tong)时考虑其到(dao)案后认罪认罚(fa)的态度和表现,依(yi)法采纳检察机关(guan)的量(liang)刑建议,以危(wei)害珍贵、濒危(wei)野生动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nian)六个月并处罚(fa)金10万元,并没收犯(fan)罪所得和相关(guan)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据介绍,本案是广州海事法院作为(wei)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审理的首宗海事刑事案件,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凸显了(le)海事法院作为(wei)跨区域专门法院,集中管辖涉海洋生态保护刑事案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海事法院集中管辖该类涉海洋环境保护的案件,更有利于强(qiang)化海事司法管辖,打击涉海违法犯(fan)罪活动,对服务保障国家海洋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yi)。

货物因存放在中转港而灭失承运方不(bu)得拒绝(jue)承担(dan)相关(guan)责任

马某公司签发提单,提单记载装货港Banjul,卸货港中国黄埔(pu)港,货物为(wei)刺猬紫(zi)檀(tan)板材。运输途中,马某公司的代(dai)理人向约定的通知邮箱发送到(dao)货通知,告知货物预抵中转港中国南沙港,要求对方登录网站补充信息。随后,案涉货物运抵南沙港。

数月后,天某公司受让取(qu)得提单,其代(dai)理人向马某公司代(dai)理人申请办理货物清关(guan),并告知之(zhi)前因与供(gong)货商存在纠纷而未补充信息。

马某公司代(dai)理人告知,货物到(dao)南沙港已远超六个月,天某公司需要支付(fu)货物在港的堆存费、集装箱租金等才(cai)能清关(guan)提货。天某公司拒绝(jue)支付(fu)。海关(guan)扣押(ya)案涉货物。

天某公司诉请马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76万元及利息;马某公司反诉请求天某公司支付(fu)运费、码头操作费、集装箱超期使用(yong)费等。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wei),案涉货物停留时间超过海关(guan)监管规定期间而被(bei)海关(guan)扣押(ya),构成货物灭失。

马某公司称是因为(wei)天某公司未向卸货港黄埔(pu)港提供(gong)货物明细、收货人等中文补料信息,才(cai)将货物存放到(dao)南沙港。但(dan)根据我国法律(lu)规定,收货人不(bu)负有上述提供(gong)补料信息的义(yi)务。

提单记载卸货港为(wei)黄埔(pu)港,马某公司自行选(xuan)择将货物在南沙港中转,天某公司有权拒绝(jue)支付(fu)货物在南沙港停留产生的堆存费、集装箱租金等。马某公司应对货物灭失承担(dan)全部责任。

遂判决马某公司向天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76万元及利息,驳回马某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作出(chu)后,马某公司提起上诉,广东高(gao)院二(er)审维持(chi)原判。

运输货物至目的港是承运人的法定义(yi)务。承运人为(wei)避免特殊货物在目的港被(bei)迟(chi)延提货,可能基(ji)于航(hang)运经验而将货物存放在中转港。

货物因存放在中转港而灭失时,承运人不(bu)能以将货物存放在中转港更有利于提单持(chi)有人为(wei)由,拒绝(jue)承担(dan)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处理有助于重申承运人的交货义(yi)务,进(jin)一步规范航(hang)运秩(zhi)序。

采写:南都记者赵青 实习生李洋 通讯员曾(ceng)洁赟(bin) 杨海超 李金迪(di)

发布于:广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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