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nan)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yuan)曾(ceng)洁赟 孙(sun)欣 范贤毓 “六(liu)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广东省(sheng)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sheng)妇联联合发布一批未成年(nian)人司法保(bao)护典型案例。
案例内容涵盖(gai)民事、刑事、行政(zheng)三个领域,包括依法保(bao)护未成年(nian)人受抚养权、合力(li)预防和制(zhi)止未成年(nian)人遭(zao)受家庭暴力(li)、严惩危害未成年(nian)人身心健康的(de)犯罪(zui)、综(zong)合救助困境(jing)儿童等内容。
此次发布共12个案例,在简(jian)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bao)护令案及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bao)护令案中,法院与妇联密切配(pei)合,积(ji)极联动多部门织密未成年(nian)人反家暴防控(kong)网。
在梁某司法救助案,三级法院联动妇联、民政(zheng)、残联、慈(ci)善会等多方(fang)力(li)量,综(zong)合救助困境(jing)儿童。
在张某与某区公安分局(ju)等行政(zheng)拘留及行政(zheng)复(fu)议案中,法院依法支(zhi)持行政(zheng)机(ji)关从严惩治猥亵儿童违法行为。
在叶某棵盗窃案中,法院坚持“教育(yu)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nian)人被告人进(jin)行法治教育(yu)及心理辅导,判决后进(jin)行跟踪帮教,彰显司法温度。
近年(nian)来,广东法院和妇联充分发挥各自(zi)职(zhi)能,有力(li)惩处侵害未成年(nian)人犯罪(zui),有效预防和制(zhi)止家庭暴力(li),强化涉案未成年(nian)人的(de)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帮扶帮教等,联合开展家庭教育(yu)指导及关爱未成年(nian)人提示工作。
2023年(nian)1月至(zhi)今年(nian)4月发出家庭教育(yu)指导令300多份,依法维护未成年(nian)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nian)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li)的(de)司法保(bao)障。
【典型案例】美容店为学生文“关公”被家长索赔诉至(zhi)法院
许某系一名14岁的(de)学生,2022年(nian)12月15日,许某独自(zi)来到某美容店,在小腿(tui)上文了一个“关公”的(de)文身,花费200元。
后被许某母亲发现,向某市场(chang)监督管理局(ju)投(tou)诉,某市场(chang)监督管理局(ju)调查取证后组织双方(fang)调解(jie)无果。许某母亲代理其遂诉至(zhi)法院,请求某美容店返还文身费用及赔偿相应损失。
湛江(jiang)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许某属于限制(zhi)民事行为能力(li)人,其年(nian)龄、智力(li)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bu)能判断(duan)文身行为对自(zi)己身体(ti)和人格利益带来损害和影响,且事后监护人亦(yi)未追认,某美容店为许某提供文身服务属无效的(de)民事法律行为。
某美容店未在经营场(chang)所内明显位置放置禁止未成年(nian)人文身的(de)标志,未能核查许某真实年(nian)龄并拒(ju)绝(jue)为未成年(nian)人文身,给(gei)许某身心健康及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存(cun)在主要过错。
许某父(fu)母对许某负有抚养、教育(yu)和保(bao)护义务,未及时劝阻并教育(yu)引导许某,亦(yi)存(cun)在一定(ding)过错。故判决某美容店返还许某2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文身需要通过刺穿(chuan)人体(ti)皮肤(fu)渗入颜料的(de)方(fang)式进(jin)行,具有易(yi)感(gan)染、难复(fu)原、就(jiu)业(ye)受限、易(yi)被标签化等特点,未成年(nian)人的(de)身体(ti)和心理尚未成熟,无法全面理解(jie)和评估文身带来的(de)长期影响,一旦后悔,悔恨感(gan)将长期伴随,造成持久的(de)精神伤害。
本案中,某美容店在未核实客户年(nian)龄的(de)情况下,擅(shan)自(zi)向未成年(nian)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nian)人的(de)健康权和身体(ti)权。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美容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规范文身行业(ye)经营行为,督促家长正确履(lu)行监护职(zhi)责,筑牢(lao)未成年(nian)人健康防线(xian)。
父(fu)亲拒(ju)绝(jue)承担儿子抚养义务法院“训诫+家庭教育(yu)指导”
2009年(nian),黄某(女)与杨某相识,2010年(nian)双方(fang)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de)情况下,生育(yu)一子黄某飞,由黄某独自(zi)养育(yu)至(zhi)今。多年(nian)来,杨某不(bu)承认与黄某飞的(de)血缘关系,拒(ju)绝(jue)承担抚养义务,且不(bu)配(pei)合黄某飞入户其户籍所在地,导致黄某飞辍学。
黄某遂以黄某飞的(de)名义诉至(zhi)法院,要求确认黄某飞与杨某具有亲子血缘关系,杨某支(zhi)付(fu)黄某飞自(zi)出生时起的(de)抚养费。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经鉴(jian)定(ding),杨某为黄某飞的(de)生物学父(fu)亲,双方(fang)亦(yi)无异(yi)议,该院予以确认。
杨某长期未支(zhi)付(fu)抚养费,亦(yi)未履(lu)行家庭教育(yu)等监护职(zhi)责,已造成未成年(nian)子女黄某飞生活、教育(yu)困难的(de)不(bu)良后果,侵害了未成年(nian)子女的(de)合法权益。
故判决确认杨某为黄某飞的(de)生物学父(fu)亲,杨某一次性支(zhi)付(fu)黄某飞自(zi)出生时起至(zhi)今的(de)抚养费,并按月支(zhi)付(fu)抚养费至(zhi)黄某飞十八周岁。
判后,法院依法对杨某开展家庭教育(yu)指导,并发出训诫书,责令其切实履(lu)行法定(ding)抚养义务,承担起家庭教育(yu)的(de)主体(ti)责任。
同(tong)时,经法院委托,广州市从化区妇联家庭教育(yu)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yuan)现场(chang)对杨某进(jin)行家庭教育(yu)指导,指导其关注孩子身心状况和情感(gan)需求,父(fu)母双方(fang)相互配(pei)合,为孩子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fang)面的(de)保(bao)障。
为解(jie)决孩子辍学的(de)燃眉之急,广州市从化区妇联还积(ji)极联系区教育(yu)局(ju)等相关部门,成功协调统(tong)筹黄某飞入读某区中学。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ding),父(fu)母有抚养、教育(yu)、保(bao)护未成年(nian)子女的(de)法定(ding)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tong)等的(de)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bu)得(de)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案中,人民法院与妇联以“训诫+家庭教育(yu)指导”方(fang)式,联合开展家庭教育(yu)指导,引导未成年(nian)人的(de)父(fu)母正确履(lu)行监护职(zhi)责,并积(ji)极联动教育(yu)行政(zheng)等部门对辍学未成年(nian)人进(jin)行帮扶,合力(li)促进(jin)未成年(nian)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