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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彩资料免费长期公开2024年8月12日-三部门:对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等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专门设计,技术,工艺
2024-06-02 07:19:38
新澳彩资料免费长期公开2024年8月12日-三部门:对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等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专门设计,技术,工艺

新京报讯 据商务部消(xiao)息,根据《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ren)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中央(yang)军委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ke),不得(de)出口:

(一)航空航天结构件(jian)及发动机制造相关装备(bei)及软件(jian)、技术。

1.为制造下列任一物项而(er)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超塑(su)成形/扩散连(lian)接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bei)(参考海关商品编号(hao):8203200010、8204110010、8204120010、8205400010、8205900010、8206000010、8480419010、7326901910):

(1)航空器结构件(jian)或航天器结构件(jian);

(2)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

(3)为航空器结构件(jian)或航天器结构件(jian)专门设计的部件(jian);

(4)为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专门设计的部件(jian)。

2.用于研发、生(sheng)产或使(shi)用上述1所列物项而(er)专门设计或改进(jin)的软件(jian)。

3.用于研发、生(sheng)产或使(shi)用上述1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技术说明:

超塑(su)成形,是指利用超塑(su)性金属材料在特定温度和应变速率条件(jian)下表现出的超高延伸率及不易断裂的超塑(su)性,在模具型腔内将超塑(su)性金属板料作(zuo)为被成形坯料实现成形加工,以获得(de)各种所需形状(zhuang)零(ling)件(jian)的成形工艺。

扩散连(lian)接,是指相互接触(chu)的两个材料表面,在温度和压(ya)力的作(zuo)用下相互靠近,局部发生(sheng)塑(su)性变形,原(yuan)子间产生(sheng)相互扩散,在界面接触(chu)处形成扩散层,从而(er)实现可(ke)靠连(lian)接的成形工艺。

(二)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bei)及软件(jian)、技术。

1.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等涡轮构型部件(jian)所需高温合金的定向晶或单晶铸造设备(bei)(参考海关商品编号(hao):8454301010、8454309010)。

2.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jian)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包括陶瓷型芯、蜡(la)模模组、型壳),以及专门设计用于制造上述中间产品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bei)(参考海关商品编号(hao):6903100010、6903200010、6903900010、6909110010、6909120010、6909190010、8480490010、8205900020、8428909030、8480600010、7326901920、7616991020、9031809081)。

3.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lian)接所需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bei)(参考海关商品编号(hao):8205900030、6804219010、6804229010、8207201010、8207209010、8207300030、8480419020、8466200010、7326901930、9031809082)。

4.用于研发、生(sheng)产或使(shi)用上述1、2、3所列物项而(er)专门设计或改进(jin)的软件(jian)。

5.用于研发、生(sheng)产或使(shi)用上述1、2、3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技术说明:

高温合金,是指含难(nan)熔金属的镍基合金、钴基合金或铁基合金,可(ke)在600摄(she)氏度(℃)及以上的氧化和热腐蚀条件(jian)下承(cheng)受复杂应力,仍具有良好的综合性能,并能长期可(ke)靠工作(zuo)的金属材料,又被称为“超合金”。

(三)航天服面窗相关装备(bei)及软件(jian)、技术。

1.专门设计用于制造航天服面窗的模具(参考海关商品编号(hao):8480719020)。

2.用于研发、生(sheng)产或使(shi)用上述1所列物项而(er)专门设计或改进(jin)的软件(jian)。

3.用于研发、生(sheng)产或使(shi)用上述1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

1.断裂强度≥40cN/dtex、初始模量≥1600cN/dtex且未加捻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参考海关商品编号(hao):5402491010、5501900010、5503909010)。

2.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软质无纬布叠(die)层(不经加压(ya))在面密度≤5.3kg/m2的情(qing)况下,防1.1g标准模拟(ni)破片(17格令模拟(ni)破片FSP)V50≥700m/s(按照GJB4300A-2012附录B《弹道极限V50试验方法》测试)(参考海关商品编号(hao):5806409010)。

3.生(sheng)产上述1、2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ke)手(shou)续,通(tong)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tian)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jian):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yuan)件(jian)或者与原(yuan)件(jian)一致的复印件(jian)、扫描件(jian);

(二)拟(ni)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tu)证明;

(四)进(jin)口商和最终用户情(qing)况介绍;

(五)申请人(ren)的法定代表人(ren)、主要经营管理人(ren)以及经办人(ren)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jian)之日(ri)起进(jin)行审查(cha),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jin)行审查(cha),并在法定时限内作(zuo)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ke)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cha)准予许可(ke)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ke)证件(jian)(以下简称出口许可(ke)证件(jian))。

五、出口许可(ke)证件(jian)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shu)情(qing)况处理、文件(jian)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hao)(《两用物项和技术进(jin)出口许可(ke)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ke)证件(jian),依照《中华人(ren)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shou)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ke)证件(jian)办理验放手(shou)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ke)出口、超出许可(ke)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qing)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zheng)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防弹头盔、防弹衣、防弹插板、防弹板(防弹装甲(jia)板、复合防弹板)等防护装备(bei),以及用于制作(zuo)防护装备(bei)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无纬布靶板的出口,按照《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ri)起正式实施。

编辑 刘佳妮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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