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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澳门正版资料大全免费公开-侵害商业秘密如何认定?职场上应知道的事,公司,郭先生,客户
2024-06-04 02:43:27
2024年澳门正版资料大全免费公开-侵害商业秘密如何认定?职场上应知道的事,公司,郭先生,客户

员(yuan)工掌握公司关键信息后另起炉灶,设立同类(lei)型公司,成(cheng)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销售(shou)人员(yuan)抱团跳槽,导致公司商业(ye)秘密泄露……正常的人才流动(dong)和员(yuan)工侵犯商业(ye)秘密之间如何界定?单纯采取竞业(ye)禁止条款约(yue)定能(neng)够有效保护企业(ye)商业(ye)秘密吗?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员(yuan)工‘跳槽’侵犯商业(ye)秘密典(dian)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fa)布典(dian)型案例,厘(li)清劳动(dong)争议与侵犯商业(ye)秘密纠纷相关法律问(wen)题,为企业(ye)依法保护商业(ye)秘密靶(ba)向清障解绊,也为保障劳动(dong)者自(zi)由择(ze)业(ye)权传递(di)法律温度。

离职带走客(ke)户信息,属于侵犯商业(ye)秘密

某写字楼是某保洁公司的签约(yue)客(ke)户,保洁公司为写字楼提(ti)供(gong)保洁服(fu)务,但双方(fang)合约(yue)到期后未续约(yue)。2021年(nian)11月,写字楼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新的保洁服(fu)务合同,由新公司为写字楼继续提(ti)供(gong)保洁服(fu)务。

保洁公司发(fa)现某写字楼与新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除了签约(yue)方(fang)、签约(yue)时(shi)间、收款账户等基本信息外,服(fu)务地点、服(fu)务人员(yuan)数量、服(fu)务费标准、违(wei)约(yue)责任等主要条款与保洁公司和某写字楼签订的保洁服(fu)务合同一致。同时(shi),为新公司提(ti)供(gong)保洁服(fu)务的人员(yuan)也是保洁公司的原服(fu)务人员(yuan)。

另查,新公司的一人股东郭先生是保洁公司前员(yuan)工常女士的丈夫。常女士曾是保洁公司的运营部经理(li),负责运营部的招投标、客(ke)户续签合同等工作。保洁公司与常女士签订的劳动(dong)合同、保密协议书、员(yuan)工手册中约(yue)定了常女士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ye)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的商业(ye)秘密应严(yan)格保守。因此,保洁公司认为常女士及其丈夫郭先生、与写字楼签约(yue)的新公司侵犯了其商业(ye)秘密,故于2022年(nian)9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li)判决,被告常女士、新公司赔(pei)偿保洁公司经济损(sun)失1.6万元,并由郭先生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法院在判定员(yuan)工是否侵害企业(ye)商业(ye)秘密时(shi),遵循“构成(cheng)商业(ye)秘密+接触可能(neng)性+实质性相同-合法来(lai)源”的认定规则(ze)。本案中,常女士曾任保洁公司运营部经理(li),有接触到公司保洁服(fu)务合同信息的可能(neng),常女士与郭先生系夫妻,郭先生是新公司的唯(wei)一股东,保洁公司未能(neng)续约(yue),取而代之的新公司的合同内容与保洁公司的在先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且双方(fang)提(ti)供(gong)服(fu)务的人员(yuan)也存在重(zhong)合。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新公司签订保洁服(fu)务合同的时(shi)间节点和内容很难(nan)说是巧合,据此法院认定新公司延续使(shi)用了保洁公司与客(ke)户某写字楼就服(fu)务质量产生的信任,故涉案客(ke)户名单具有商业(ye)价值,并且保洁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手段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cuo)施。因此客(ke)户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ye)秘密。

常女士违(wei)反保洁公司有关保守商业(ye)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shi)用其所掌握的商业(ye)秘密,新公司明知或者应知常女士实施的行为违(wei)法,仍获取、使(shi)用该商业(ye)秘密,故常女士、新公司共同侵犯了保洁公司的商业(ye)秘密。郭先生系新公司唯(wei)一股东,其未能(neng)证明财(cai)产独立于新公司财(cai)产,因此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冒名顶替挖公司“墙角(jiao)”,被判赔(pei)偿355万元

原告某科技公司起诉称,王先生是科技公司的前员(yuan)工,负责对接科技公司与丙客(ke)户的合作,后王先生告知科技公司和丙客(ke)户双方(fang)合作终止,不再续约(yue)。王先生也提(ti)出了离职,任职期间,王先生与科技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过了一段时(shi)间,科技公司发(fa)现,王先生离职后,丙客(ke)户的业(ye)务并未停止,而是从2017年(nian)开始选择(ze)了其他合作商乙公司,到2019年(nian)8月仍在继续。乙公司正是通过王先生居中与丙客(ke)户联(lian)系的。而丙客(ke)户的新合作商乙公司实际是由王先生和其朋友共同经营的公司。实际上,丙客(ke)户并不知道科技公司没有续约(yue),因为王先生仍然是联(lian)系人,并在合同名称后冠以科技公司的字号进行审批,让丙客(ke)户误以为乙公司系科技公司的关联(lian)公司,这才续签了合同。

科技公司认为,王先生违(wei)反保密义务,擅自(zi)将其掌握的特定重(zhong)要客(ke)户信息披露给(gei)乙公司,与该公司共同使(shi)用科技公司的商业(ye)秘密。乙公司作为同行业(ye)竞争者,明知王先生行为的违(wei)法性,但仍与其串(chuan)通、合谋、非法使(shi)用科技公司的商业(ye)秘密,构成(cheng)不正当竞争,于2021年(nian)1月将王先生和乙公司诉至法院。

王先生辩称,科技公司提(ti)出的丙客(ke)户信息不是商业(ye)秘密,科技公司也未采取任何保密措(cuo)施;丙客(ke)户的信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且没有潜在价值。乙公司辩称,乙公司通过独立渠道获取丙客(ke)户信息,双方(fang)的签约(yue)主体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经审理(li)认定,王先生签订了保密协议,知道客(ke)户信息属于商业(ye)秘密,其与乙公司的行为造成(cheng)丙客(ke)户陷入误认,共同侵害了科技公司的商业(ye)秘密,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ying)响,并赔(pei)偿损(sun)失350万元及合理(li)开支5万元。

法官说法:在“冒名顶替”原单位签约(yue)类(lei)侵害商业(ye)秘密案件(jian)中,员(yuan)工获取、披露商业(ye)秘密后,合同相对方(fang)完全陷入误认,这一违(wei)背诚信原则(ze)的经营行为应予规制。

在本案中,首先科技公司与王先生之间存在保密协议,且科技公司与丙客(ke)户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也约(yue)定了保密条款,限定合同对接人为王先生,并通过使(shi)用科技公司工作邮箱的方(fang)式进一步限制信息知悉范围,科技公司的相关举措(cuo)体现了其具有保密意(yi)愿、采取保密措(cuo)施,故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已经完成(cheng)了保密性的举证责任。王先生知晓科技公司的商业(ye)秘密以及双方(fang)对于商业(ye)秘密的约(yue)定,应当依据合同约(yue)定及诚实信用原则(ze)承担保密义务,其欺(qi)骗科技公司合作已经终止的行为,造成(cheng)科技公司利益损(sun)失。

其次,在侵权行为认定方(fang)面,乙公司无法举证与丙客(ke)户的沟通渠道和促成(cheng)合作过程(cheng),且通过相关合同内容和邮件(jian)可知,乙公司系通过其经营者之一的王先生与丙客(ke)户的相关主体进行联(lian)系,并在名称后冠以科技公司的字号进行合同审批,导致合作对象丙客(ke)户陷入误认。故法院认定王先生在科技公司任职期间将科技公司的商业(ye)秘密披露给(gei)乙公司,并与乙公司共同进行使(shi)用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ye)利益,王先生及乙公司的行为违(wei)背诚信原则(ze)及合同约(yue)定,共同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ye)秘密,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竞业(ye)禁止”条款太(tai)简单,维权诉求被驳回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周先生自(zi)2017年(nian)8月至2019年(nian)10月期间存在劳动(dong)合同关系。周先生担任公司销售(shou),双方(fang)签订的劳动(dong)合同中有明确约(yue)定“竞业(ye)禁止”条款,客(ke)户资料(liao)、进货渠道、公司成(cheng)本等均属于商业(ye)秘密,周先生必须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同意(yi),不得对外透露,绝(jue)对禁止使(shi)用这些商业(ye)秘密为自(zi)己(ji)或他人谋利,周先生负有竞业(ye)限制义务,不得自(zi)营或者到与商贸公司经营同类(lei)产品、从事同类(lei)业(ye)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2019年(nian)10月,周先生从商贸公司离职。后商贸公司发(fa)现,周先生及其配偶于2006年(nian)共同成(cheng)立某销售(shou)公司,周先生离职后向该销售(shou)公司提(ti)供(gong)在商贸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客(ke)户信息。于是商贸公司将周先生和销售(shou)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pei)偿经济损(sun)失4.5万元。

法院经审理(li)认为,首先,原告商贸公司想要作为商业(ye)秘密保护的经营信息范围并不明确,其次,被告销售(shou)公司成(cheng)立在周先生入职商贸公司前,最后,原告商贸公司的保密措(cuo)施仅有劳动(dong)合同中“竞业(ye)禁止、保密”条款。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di)九条的规定,商业(ye)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ye)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cuo)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ye)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li)侵犯商业(ye)秘密民事案件(jian)适用法律若干问(wen)题的规定》第(di)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ye)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ye)秘密的商业(ye)价值、保密措(cuo)施的可识别程(cheng)度、保密措(cuo)施与商业(ye)秘密的对应程(cheng)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yi)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cuo)施。

实践中,商业(ye)秘密不是企业(ye)说是就是的,对于企业(ye)没有采取措(cuo)施保密的技术、经营信息是无法构成(cheng)商业(ye)秘密的。在商业(ye)秘密无法限定的情况下,仅采取单一、笼统的保密措(cuo)施,在商业(ye)秘密维权案件(jian)中存在较大风险。因此,经营者在经营过程(cheng)中必须明确自(zi)身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采取得当妥善的措(cuo)施加以保护。

西城区法院民四(si)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董林明提(ti)示(shi),广大企业(ye)经营者应依法完善商业(ye)秘密保护制度,设定商业(ye)秘密等级,明确规定不同级别、不同岗位员(yuan)工接触相应等级商业(ye)秘密的范围和权限,在企业(ye)涉密载体上附加保密标识;全流程(cheng)强化(hua)内部商业(ye)秘密保护措(cuo)施,在劳动(dong)合同中与员(yuan)工明确约(yue)定保密条款,对新入职员(yuan)工进行保密制度教育,与离职员(yuan)工进行工作交接时(shi),逐(zhu)项明确涉密文件(jian)资料(liao)的交接情况等;高度重(zhong)视对外业(ye)务往来(lai)中的商业(ye)秘密保护,对员(yuan)工在对外交流中可能(neng)涉及的涉密信息应当进行提(ti)前备案和内部审查,提(ti)醒员(yuan)工避免(mian)泄露企业(ye)商业(ye)秘密,如必须向第(di)三方(fang)提(ti)供(gong)涉密文件(jian)资料(liao),应对涉密信息进行脱(tuo)密处理(li),最大限度防止企业(ye)商业(ye)秘密泄露。提(ti)示(shi)员(yuan)工无论是在职时(shi)、离职时(shi)、还是离职后,都应当遵守法定和约(yue)定的保密义务。(田婧 胡晓姗)

来(lai)源:人民法院报

发(fa)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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