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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高质量喝茶场子外卖推荐,证监会:“关键少数”可在上市后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时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管理,正常交易,规定
2024-06-11 05: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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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证监(jian)会《证券市场(chang)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yi)及《监(jian)管规则适(shi)用指引—发行类第(di)10号》。

《管理规定》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suan)机程序自动生成(cheng)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zai)证券交易所(suo)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suo)系统安全或者扰(rao)乱正常交易秩序

其次,《管理规定》明确报告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按规定报告账户(hu)基(ji)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软件信息等信息,并落实“先报告、后交易”要求,在(zai)履(lu)行报告义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管理规定》还明确交易监(jian)测和风险防控要求。证券交易所(suo)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shi)监(jian)控,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jian)控。该(gai)规定2024年(nian)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监(jian)管规则适(shi)用指引—发行类第(di)10号》,细(xi)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pi)露内容与格(ge)式准则第(di)57号—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pi)露要求,规范发行人(ren)的信息披(pi)露行为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zuo)。

相关信息披(pi)露应包括,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cheng)诺(nuo)的信息披(pi)露要求,明确“关键少(shao)数”可以(yi)就出现(xian)上(shang)市后业绩大(da)幅下滑的情形作(zuo)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cheng)诺(nuo),强化“关键少(shao)数”与投资者共(gong)担风险的意(yi)识。

同时(shi)规定完善上(shang)市后分红政策的信息披(pi)露规则,一是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二是董(dong)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yi)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

三是上(shang)市后三年(nian)内现(xian)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计划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四是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内容,以(yi)及规划制定时(shi)主要考虑因素

以(yi)下为全文:

证监(jian)会发布《证券市场(chang)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为落实《证券法》关于证券市场(chang)程序化交易监(jian)管的规定,贯彻《国务院(yuan)关于加强监(jian)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chang)高质量发展的若(ruo)干意(yi)见》,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chang)公平,证监(jian)会制定发布《证券市场(chang)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yi)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4年(nian)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jian)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jian)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对证券市场(chang)程序化交易(市场(chang)通常称为量化交易)监(jian)管作(zuo)出全方位、系统性规定,是强化市场(chang)交易行为监(jian)管的重要举措。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suan)机程序自动生成(cheng)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zai)证券交易所(suo)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suo)系统安全或者扰(rao)乱正常交易秩序。二是明确报告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按规定报告账户(hu)基(ji)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软件信息等信息,并落实“先报告、后交易”要求,在(zai)履(lu)行报告义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三是明确交易监(jian)测和风险防控要求。证券交易所(suo)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shi)监(jian)控,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jian)控。同时(shi),进一步(bu)压实证券公司客户(hu)管理职(zhi)责,明确机构投资者合规风控要求。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管理,明确对程序化交易相关的技术(shu)系统、交易单元、主机托管、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等监(jian)管要求。五是加强高频交易监(jian)管。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并从报告信息、收费、交易监(jian)控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监(jian)管要求。六是明确监(jian)督管理安排。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ren)违反有关规定的,证券交易所(suo)、行业协会根据规定采(cai)取管理措施,证监(jian)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cai)取监(jian)管措施或进行处罚。七是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jian)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shi)用本规定,具(ju)体办法由沪深证券交易所(suo)制定,另行公布。

前期,证监(jian)会就《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yi)见,并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境内外投资者和市场(chang)机构意(yi)见建议。各方总体支持赞同,评价积极正面。所(suo)提意(yi)见建议中,部分属于条文理解问题,我会已向有关投资者和市场(chang)机构沟通说明;多数涉及《管理规定》有关细(xi)化实施安排,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suo)、证券业协会、基(ji)金业协会等在(zai)制定完善实施细(xi)则和相关业务规则时(shi)充分借鉴境外市场(chang)成(cheng)熟经(jing)验,听取各方意(yi)见建议,尽快予以(yi)研究明确。

证券市场(chang)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第(di)一章总则

第(di)一条 为加强证券市场(chang)程序化交易监(jian)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chang)公平,根据《中华人(ren)民共(gong)和国证券法》(以(yi)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di)二条 本规定所(suo)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suan)机程序自动生成(cheng)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zai)证券交易所(suo)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本规定所(suo)称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是指下列(lie)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

(一)私募(mu)基(ji)金管理人(ren)、合格(ge)境外投资者等证券公司的客户(hu);

(二)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证券公司;

(三)使用证券交易所(suo)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公募(mu)基(ji)金管理人(ren)、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

(四)证券交易所(suo)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di)三条 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suo)、行业协会业务规则,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suo)系统安全或者扰(rao)乱正常交易秩序。

第(di)四条 中国证券监(jian)督管理委员会(以(yi)下简称中国证监(jian)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实行监(jian)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suo)、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ji)金业协会按照职(zhi)责制定程序化交易相关业务规则,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di)五条 中国证监(jian)会指导证券交易所(suo)、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suo)、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ji)金业协会、中证数据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建立程序化交易信息统计和监(jian)测监(jian)控机制,统筹实施程序化交易跨交易所(suo)跨市场(chang)信息共(gong)享和监(jian)测。

第(di)二章 报告管理

第(di)六条 证券交易所(suo)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第(di)七条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shi)报告以(yi)下信息:

(一)账户(hu)基(ji)本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hu)代码、指定交易或托管的证券公司、产品管理人(ren)等;

(二)账户(hu)资金信息,包括账户(hu)的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率(lu)等;

(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shen)报速率(lu)、单日最高申(shen)报笔数等;

(四)交易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

(五)证券交易所(suo)规定的其他信息,包括证券公司、投资者联络人(ren)及联系方式等。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da)变更的,应当及时(shi)进行变更报告。

第(di)八条 证券公司的客户(hu)进行程序化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suo)的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将有关信息向接受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报告。证券公司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suo)的规定及时(shi)对客户(hu)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证券公司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shi)向客户(hu)确认,并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suo)报告。客户(hu)收到证券公司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证券公司核查发现(xian)客户(hu)未按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信息不实的,应当督促客户(hu)按规定报告。经(jing)督促仍不改正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suo)的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拒绝接受委托并向证券交易所(suo)报告。

第(di)九条 证券公司和使用证券交易所(suo)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公募(mu)基(ji)金管理人(ren)、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suo)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suo)报告程序化交易有关信息,经(jing)证券交易所(suo)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第(di)十条 证券交易所(suo)应当对收到的报告信息及时(shi)予以(yi)确认,并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和其报告的交易策略、频率(lu)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

证券交易所(suo)可以(yi)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机构和个人(ren)进行现(xian)场(chang)或者非现(xian)场(chang)检查,对频繁出现(xian)报告信息与交易行为不符等情况的相关机构和个人(ren)进行重点检查。

第(di)三章 交易监(jian)测和风险管理

第(di)十一条证券交易所(suo)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shi)监(jian)测监(jian)控,对下列(lie)可能影响证券交易所(suo)系统安全或者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yi)重点监(jian)控:

(一)短时(shi)间内申(shen)报、撤单的笔数、频率(lu)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申(shen)报、撤单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二)短时(shi)间内大(da)笔、连续或密集申(shen)报并成(cheng)交,导致多只(zhi)证券交易价格(ge)或交易量出现(xian)明显(xian)异常;

(三)短时(shi)间内大(da)笔、连续或密集申(shen)报并成(cheng)交,导致证券市场(chang)整体运行出现(xian)明显(xian)异常;

(四)证券交易所(suo)认为需(xu)要重点监(jian)控的其他情形。

程序化交易异常交易监(jian)控标准由证券交易所(suo)规定。

第(di)十二条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hu)程序化交易委托的,应当与客户(hu)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明确证券公司对客户(hu)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控制要求。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就程序化交易制定并及时(shi)更新委托协议范本,供证券公司参照使用。

第(di)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客户(hu)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jian)控,严格(ge)按照证券交易所(suo)规定进行程序化交易委托指令审核,及时(shi)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hu)涉嫌(xian)异常交易的行为,并配合证券交易所(suo)采(cai)取相关措施。

第(di)十四条 证券公司、公募(mu)基(ji)金管理人(ren)、私募(mu)基(ji)金管理人(ren)、合格(ge)境外投资者等机构应当就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完善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和监(jian)控系统,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公募(mu)基(ji)金管理人(ren)、私募(mu)基(ji)金管理人(ren)、合格(ge)境外投资者等机构负责合规风控的有关责任人(ren)员,应当对本机构和客户(hu)程序化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jian)督和检查,并负责相关风险管理工作(zuo)。

第(di)十五条 投资者进行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yi)外事件、重大(da)技术(shu)故障、重大(da)人(ren)为差错(cuo)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引发重大(da)异常波(bo)动或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的,应当立即采(cai)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处置措施。证券公司的客户(hu)应当及时(shi)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报告,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及时(shi)向证券交易所(suo)报告。

证券公司发现(xian)客户(hu)出现(xian)前款情形的,应当立即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采(cai)取暂停接受其委托、撤销相关申(shen)报等处置措施,并及时(shi)向中国证监(jian)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suo)报告。

证券交易所(suo)应当明确针(zhen)对前款情形采(cai)取技术(shu)性停牌、临时(shi)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suan)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的具(ju)体程序和要求。

第(di)四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di)十六条 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shu)系统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suo)的规定,具(ju)备有效的验资验券、权限控制、阈值(zhi)管理、异常监(jian)测、错(cuo)误处理、应急处置等功能,保障安全持续稳定运行。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使用相关技术(shu)系统,应当按照前款要求进行充分测试,并按照证券交易所(suo)规定报告测试记录。

第(di)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交易单元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

第(di)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suo)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平分配资源,并对使用主机托管服务的主体加强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suo)的规定,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保障不同客户(hu)之间的交易公平性。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da)技术(shu)故障或者违反证券交易所(suo)相关规定的客户(hu),证券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第(di)十九条 证券公司通过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等技术(shu)手段为客户(hu)程序化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纳入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尽职(zhi)调查、验证测试、事前审查、交易监(jian)测、异常处理、应急处置、退(tui)出安排等全流程管理机制。

与证券公司系统对接的程序化交易客户(hu)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jing)营证券业务,不得违规招揽投资者或者处理第(di)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违规转让、出借自身投资交易系统或者为第(di)三方提供系统接入。

实施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的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系统对接的程序化交易客户(hu)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di)二十条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使用证券交易所(suo)增值(zhi)行情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对申(shen)报、撤单的笔数、频率(lu)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证券交易所(suo)可提高收费标准,具(ju)体标准由证券交易所(suo)规定。

第(di)五章 高频交易特别规定

第(di)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suo)称高频交易是指具(ju)备以(yi)下特征的程序化交易:(一)短时(shi)间内申(shen)报、撤单的笔数、频率(lu)较高;(二)日内申(shen)报、撤单的笔数较高;(三)证券交易所(suo)认定的其他特征。证券交易所(suo)应当明确并适(shi)时(shi)完善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di)二十二条 投资者在(zai)进行高频交易前,除本规定第(di)七条规定的报告信息外,还应当报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suo)在(zai)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shi)的应急方案等信息。

第(di)二十三条 适(shi)应高频交易特征,证券交易所(suo)可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适(shi)当提高交易收费标准,并可收取撤单费等其他费用。具(ju)体标准和方式由证券交易所(suo)规定。

第(di)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suo)对高频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jian)管。高频交易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suo)按规定从严管理。

第(di)六章 监(jian)督管理

第(di)二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suo)、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ji)金业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xu)要,可以(yi)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ren)开展约谈提醒或现(xian)场(chang)检查。

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ren)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证券交易所(suo)、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ji)金业协会应当按照规定采(cai)取管理措施。

第(di)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jian)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ren)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可委托有关机构协助开展评估、监(jian)测等工作(zuo),相关机构和个人(ren)应当予以(yi)配合。

第(di)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负责合规风控等职(zhi)责的相关人(ren)员未履(lu)行程序化交易相关合规风控和客户(hu)管理等职(zhi)责,违反本规定第(di)七条、第(di)八条、第(di)九条、第(di)十二条、第(di)十三条、第(di)十四条、第(di)十五条、第(di)十六条、第(di)十七条、第(di)十八条第(di)二款、第(di)十九条、第(di)二十条、第(di)二十二条等要求的,中国证监(jian)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yi)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jian)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ji)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采(cai)取监(jian)管措施。

第(di)二十八条 公募(mu)基(ji)金管理人(ren)、私募(mu)基(ji)金管理人(ren)、合格(ge)境外投资者等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ren)违反本规定第(di)七条、第(di)八条、第(di)九条、第(di)十四条、第(di)十五条、第(di)十六条、第(di)十九条、第(di)二十条、第(di)二十二条等要求的,中国证监(jian)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yi)按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ji)金法》《私募(mu)投资基(ji)金监(jian)督管理条例》《合格(ge)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ren)民币合格(ge)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采(cai)取监(jian)管措施。

第(di)二十九条 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ren)影响证券交易所(suo)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中国证监(jian)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法》第(di)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cheng)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cao)纵证券市场(chang)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证券法》第(di)一百九十一条、第(di)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情节严重的,根据《证券法》第(di)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ren)员采(cai)取证券市场(chang)禁入的措施。

第(di)七章 附则

第(di)三十条 通过内地与香港(gang)股票市场(chang)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zai)内地证券市场(chang)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jian)控有关规定,对其异常交易行为开展跨境监(jian)管合作(zuo)。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shi)用本规定。具(ju)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suo)制定。

第(di)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jian)会解释。

第(di)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nian)10月8日起施行。

证监(jian)会发布实施《监(jian)管规则适(shi)用指引—发行类第(di)10号》

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和《关于严把发行上(shang)市准入关从源头上(shang)提高上(shang)市公司质量的意(yi)见(试行)》,推动各方树立对投资者负责的理念,强化拟上(shang)市企业行为约束,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在(zai)5月15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证监(jian)会发布《监(jian)管规则适(shi)用指引—发行类第(di)10号》,即日起实施。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发行人(ren)在(zai)招股说明书刊(kan)登致投资者的声(sheng)明,说清(qing)上(shang)市目的、建立现(xian)代企业制度以(yi)及融资必要性等基(ji)本情况,督促发行人(ren)牢固(gu)树立正确“上(shang)市观”。二是明确“关键少(shao)数”可以(yi)就出现(xian)上(shang)市后业绩大(da)幅下滑的情形作(zuo)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cheng)诺(nuo),强化“关键少(shao)数”与投资者共(gong)担风险的意(yi)识。三是完善上(shang)市后分红政策的信息披(pi)露规则,以(yi)利于投资者形成(cheng)稳定的回报预(yu)期。四是强化未盈利企业相关信息披(pi)露,要求其披(pi)露预(yu)计实现(xian)盈利情况等前瞻性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shi)未来发展前景,便于投资者作(zuo)出决策。

下一步(bu),证监(jian)会将继续践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zhi)责,抓好规则落地执行,压紧压实发行监(jian)管全链条各方责任,从源头上(shang)提高上(shang)市公司质量。

监(jian)管规则适(shi)用指引——发行类第(di)10号

为进一步(bu)细(xi)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pi)露内容与格(ge)式准则第(di)57号—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pi)露要求,规范发行人(ren)的信息披(pi)露行为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zuo),制定本指引。

一、发行人(ren)基(ji)本情况相关信息披(pi)露要求

发行人(ren)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pi)露内容与格(ge)式准则第(di)57号—招股说明书》的规定,结合公司具(ju)体情况,在(zai)招股说明书扉页显(xian)要位置刊(kan)登致投资者的声(sheng)明,说明以(yi)下内容:

(一)发行人(ren)上(shang)市的目的;

(二)发行人(ren)现(xian)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三)发行人(ren)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及募(mu)集资金使用规划;

(四)发行人(ren)持续经(jing)营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

发行人(ren)按照前款规定所(suo)披(pi)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qing)晰、通俗易懂,避免格(ge)式化、模板化,不得使用市场(chang)推广和宣传用语,并与招股说明书披(pi)露的信息保持一致。发行人(ren)实际控制人(ren)或者董(dong)事长应当在(zai)声(sheng)明中签字。

二、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cheng)诺(nuo)的信息披(pi)露要求

发行人(ren)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ren)及其一致行动人(ren)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pi)露内容与格(ge)式准则第(di)57号—招股说明书》第(di)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yi)承(cheng)诺(nuo)出现(xian)发行人(ren)上(shang)市当年(nian)及之后第(di)二年(nian)、第(di)三年(nian)较上(shang)市前一年(nian)扣除非经(jing)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yi)上(shang)等情形的,延长其届时(shi)所(suo)持股份锁定期限。上(shang)述承(cheng)诺(nuo)应当在(zai)招股说明书附件“(七)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cheng)诺(nuo)”部分予以(yi)披(pi)露,并在(zai)“重大(da)事项提示(shi)”中提示(shi)投资者关注。前述主体就延长股份锁定期作(zuo)出承(cheng)诺(nuo)的,应当客观评估内外部发展环境、研发投入情况及相关风险,并应当严格(ge)遵守承(cheng)诺(nuo)。

承(cheng)诺(nuo)格(ge)式见本指引附件。发行人(ren)披(pi)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ren)的,第(di)一大(da)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ren)比照前款执行。

三、上(shang)市后分红政策相关信息披(pi)露要求

发行人(ren)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pi)露内容与格(ge)式准则第(di)57号—招股说明书》第(di)八十条的规定在(zai)招股说明书“投资者保护”部分披(pi)露分红政策,应当包括以(yi)下内容:

(一)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二)董(dong)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yi)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

(三)上(shang)市后三年(nian)内现(xian)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计划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并结合自身经(jing)营情况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现(xian)金分红比例低于上(shang)市前三年(nian)分红平均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未盈利企业、存在(zai)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应当说明未来达到分红条件后及时(shi)回报投资者的具(ju)体计划;

(四)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内容,以(yi)及规划制定时(shi)的主要考虑因素。

发行人(ren)应当在(zai)招股说明书“重大(da)事项提示(shi)”部分提示(shi)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shang)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xian)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上(shang)市后三年(nian)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并提示(shi)详细(xi)参阅招股说明书对应章节具(ju)体内容。发行人(ren)可以(yi)在(zai)招股说明书附件“(七)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cheng)诺(nuo)”中披(pi)露在(zai)审期间不进行现(xian)金分红的相关承(cheng)诺(nuo)。

保荐机构应当在(zai)发行保荐书中反映发行人(ren)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对发行人(ren)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规定,发行人(ren)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yi)见。

发行人(ren)上(shang)市后,涉及调整上(shang)述分红政策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依法履(lu)行决策程序。

四、未盈利企业相关信息披(pi)露要求

发行人(ren)尚(shang)未盈利的,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pi)露内容与格(ge)式准则第(di)57号—招股说明书》《监(jian)管规则适(shi)用指引—发行类第(di)5号》的相关规定,详细(xi)披(pi)露原因分析(xi)、影响分析(xi)、趋势分析(xi)、风险因素、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cheng)诺(nuo)等事项,并结合研发进度、商业化前景等因素,谨慎估计并披(pi)露预(yu)计实现(xian)盈利时(shi)间等前瞻性信息,说明相关依据及假设基(ji)础(chu)。保荐机构、会计师(shi)应当审慎核查,并对尚(shang)未盈利状况是否影响发行人(ren)持续经(jing)营能力发表意(yi)见。

五、实施时(shi)间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已申(shen)报且尚(shang)未上(shang)市的发行人(ren),应当在(zai)下一次更新招股说明书时(shi)提交符合本指引要求的申(shen)请文件。

本文综(zong)合自证监(jian)会《证监(jian)会发布《证券市场(chang)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证券市场(chang)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和《

证监(jian)会发布实施《监(jian)管规则适(shi)用指引—发行类第(di)10号》》《监(jian)管规则适(shi)用指引——发行类第(di)10号》

发布于:上(shang)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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