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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证书效力首获司法认定,法官:回应数据流通需求,登记,公司,北京
2024-07-24 07:21:51
数据证书效力首获司法认定,法官:回应数据流通需求,登记,公司,北京

企业手握“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大数据,但常常面临流(liu)通交易的“拦路虎”:如何证(zheng)明自己享有手中数据的产权?

行政部(bu)门的制度设计思路是设置新型财产权益登记、发放权益凭证(zheng)。从2022年11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多地推(tui)行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给企业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书。今年3月29日官方披露,17个试点省市已颁发超过7000张证(zheng)书。

由行政机关主推(tui)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书,近(jin)期得到司(si)法机关的效(xiao)力(li)认定。在一起数据领域不(bu)正当竞争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yuan)肯定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书具备数据权益主体和数据来源合法性(xing)的初步证(zheng)据效(xiao)力(li)。该(gai)案也被外界视为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效(xiao)力(li)“第一案”。

审理此案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yuan)法官李迎新向南(nan)都记者表示,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书在内的数据登记证(zheng),提供了数据权益的外观证(zheng)明,为后续数据流(liu)通利用提供了必要支持。本案明确(que)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书的初步证(zheng)据效(xiao)力(li),也是为了回(hui)应(ying)理论和实践的关注,满足数据流(liu)通使用的需要。

“降低交易成本”

作为这起案件的原告,数据堂(北京)科(ke)技股(gu)份有限公司(si)(下称“数据堂公司(si)”)的业务之(zhi)一,是向第三方提供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的许可服务。2021年9月,该(gai)公司(si)在官网发布一项开源的普(pu)通话(hua)语(yu)音(yin)数据集,后发现隐木(上海)科(ke)技有限公司(si)(下称“隐木公司(si)”)将这项数据集的一部(bu)分内容放在公司(si)官网供网站(zhan)注册用户下载。数据堂公司(si)随即以侵权和不(bu)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yuan)。

案件的一审从2021年11月持续到2023年底(di)。这期间,中国的数据产权制度逐渐成型。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yuan)联合印发“数据二(er)十条”,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

此后,实践中涌现出不(bu)同形式的登记形式:各地大数据交易所颁发数据资产登记证(zheng)书;而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que)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的省市,还会发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书。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书虽然由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统筹(chou),但证(zheng)书最终并非以行政机关名义颁布,而是由各地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dan)位知识产权保护(hu)中心作出。例如,北京地区由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hu)中心发放证(zheng)书。这和不(bu)动产登记、专利权登记等由对口负责的行政机关颁发存在显(xian)著差异。

2023年5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联合3个部(bu)门制定《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ban)法(试行)》,并随后上线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

数据堂公司(si)留意到新的政策动向,在当年6月为涉案的普(pu)通话(hua)语(yu)音(yin)数据集申请了登记。证(zheng)书公告平台的信息(xi)描述(shu)称,这项数据集可用于人工智能企业构建普(pu)通话(hua)语(yu)音(yin)识别算法模型。截(jie)至目前,数据堂公司(si)共有24项数据集被核准登记。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忆湘是数据堂公司(si)的案件代理人,他告诉南(nan)都记者,数据堂公司(si)是出于数据集许可使用业务经营,以及自有数据法益保护(hu)目的需要去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据王忆湘介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书颁布之(zhi)前,为了证(zheng)明数据权属和合法持有,数据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只能提供承诺函等诸多证(zheng)明文件,但这些证(zheng)明的公信力(li)较低,很多数据需求方难免(mian)对权属存疑,产生交易障碍,抬高了沟通交易成本。

“有了登记证(zheng)书,数据企业的交易成本就减轻了很多,不(bu)需要再提供过多的证(zheng)明材料。”王忆湘还表示,由于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时,需要说明数据来源并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相(xiang)关证(zheng)明,这有助于指引企业从根源上做好数据来源的合规。

司(si)法鼓励企业进(jin)行数据登记

数据堂公司(si)一案两审判决结果的差异,主要在涉案数据集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yuan)一审认为该(gai)数据集构成商业秘密,但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yuan)二(er)审纠正:被诉行为发生时,涉案数据集已通过数据堂公司(si)官网向不(bu)特定公众公开披露,因主动公开而丧(sang)失秘密性(xing)。

但两级法院(yuan)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书的效(xiao)力(li)有着共识。北京互联网法院(yuan)指出,数据堂公司(si)提交的登记证(zheng)书能够证(zheng)明涉案数据集归其收集且(qie)持有,是该(gai)数据集的权利主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yuan)进(jin)一步表示,数据堂公司(si)就涉案数据集取得的登记证(zheng)书,可作为证(zheng)明数据堂公司(si)享有该(gai)数据集相(xiang)关财产性(xing)利益的初步证(zheng)据,同时还可作为涉案数据集收集行为合法的初步证(zheng)据。

王忆湘表示,当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书能作为初步证(zheng)据之(zhi)后,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zheng)负担,便于企业采取司(si)法手段维护(hu)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chang),民进(jin)中央副主席何志敏曾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chang),今年3月接受南(nan)都记者采访(fang)时他指出,“举证(zheng)难”问题在数据权益保护(hu)的司(si)法案件中尤为突出。因此,在数据纠纷(fen)中,数据处理者如何证(zheng)明自己是数据的持有人、享有相(xiang)关权益,难以举证(zheng)。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出现,为经营主体维护(hu)自身权益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尝试。

据何志敏介绍,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地方试点中,部(bu)分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bu)门与司(si)法部(bu)门已经签订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hu)的备忘录,将进(jin)一步加强数据知识产权证(zheng)书的证(zheng)明效(xiao)力(li)应(ying)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lue)规划(hua)司(si)有关负责人此前接受《知识产权报》采访(fang)时亦表示,将“推(tui)动登记证(zheng)书作为有效(xiao)证(zheng)据在司(si)法实践中推(tui)广(guang)应(ying)用”。

在案件审理中,数据登记证(zheng)书只能充当“初步证(zheng)据”。李迎新对此解释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操(cao)作上,对申请公司(si)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般(ban)仅进(jin)行形式审查,那么就不(bu)可能像不(bu)动产登记那般(ban),赋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权属和合法性(xing)上不(bu)容否认的证(zheng)明力(li),于是被告可以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效(xiao)力(li)提出质(zhi)疑。

本案中,被告隐木公司(si)在上诉理由中主张涉案数据集的收集行为不(bu)具有合法性(xing),但二(er)审法院(yuan)予以驳回(hui),认为隐木公司(si)未提交充分证(zheng)据证(zheng)明涉案数据集具有危害(hai)个人信息(xi)安全风险。

李迎新说,数据登记是数据要素市场(chang)化改革的一个基础和起点,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内的数据登记制度,为数据权益提供了一种可视化的外观证(zheng)明,也为企业的数据资产入(ru)表和交易等提供了依据,“对数据要素市场(chang)发展非常重要”。 法院(yuan)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书的初步证(zheng)据效(xiao)力(li)予以确(que)认,是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选取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内的适当方式保护(hu)企业的数据。

司(si)法机关的效(xiao)力(li)认定,能否提升数据企业的登记积极性(xing)尚待观察。据南(nan)都记者统计分析,首(shou)批8个试点地方中,浙江省和福建省的企业申请热度较高,截(jie)至今年7月20日,浙江已发放6460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书。其余试点省市比如北京市,仅有127项数据集获准登记。

截(jie)至2024年7月20日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书发放数据

数据权益的边界

数据登记提供了权益保护(hu)的外观支撑,但数据是否真正受到司(si)法保护(hu),法院(yuan)还会展开不(bu)同主体之(zhi)间的利益平衡(heng)。

上述(shu)数据堂公司(si)一案的二(er)审判决书对此写到,如果保护(hu)数据数量的门槛过低,会妨碍公众利用公共领域数据信息(xi)创作普(pu)通作品。为避免(mian)对普(pu)通公众的创作和表达自由产生负面影响,法院(yuan)提出获得保护(hu)的数据集应(ying)当具有实质(zhi)数量的数据条目。

“既要保护(hu)数据收集者的投(tou)资积极性(xing),但同时也要平衡(heng)竞争者以及公众的利益,三者的利益平衡(heng)非常重要。”李迎新向南(nan)都记者表示。

隐木公司(si)上诉时便主张,涉案数据集音(yin)频数量过少,不(bu)应(ying)得到保护(hu)。于是难点落在如何判断所谓的“具有实质(zhi)数量”?

法院(yuan)认为,应(ying)当结合数据集的性(xing)质(zhi)、数据来源、数据集价值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到本案,涉案200小时数据集是数据堂公司(si)主动收集并整理,含有70余万条可用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声音(yin)数据条目,且(qie)被公众人工智能模型研发主体使用,符合公开数据条目应(ying)具有实质(zhi)数量的要求。

李迎新表示,法官很难在个案中对数据集的实质(zhi)数量提出具体的量化标准,不(bu)同类型的数据,要求也不(bu)一样,“如果强行确(que)定绝对数量,要么可能带来保护(hu)过度,要么是保护(hu)不(bu)足”。法院(yuan)可以做的,是根据案情(qing),提炼出一些共性(xing)的事实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应(ying)予保护(hu),从而避免(mian)过度威胁公有领域的行动自由,或(huo)因竞争对手“搭便车(che)”导致市场(chang)失灵的情(qing)况。

李迎新结合数据堂公司(si)一案进(jin)一步解释说,涉案的声音(yin)数据集,可以直接用于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属于质(zhi)量和价值较高的数据集。在确(que)定保护(hu)标准的时候,此种情(qing)形所需的数据条目,和一些原始数据或(huo)简单(dan)加工的数据集相(xiang)比肯定是不(bu)一样的。

基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zheng)书的效(xiao)力(li),且(qie)涉案数据集达到实质(zhi)数量的门槛,法院(yuan)肯定了数据堂公司(si)对该(gai)数据集享有反不(bu)正当竞争法所保护(hu)的竞争性(xing)合法权益。

而隐木公司(si)的被诉公开传播涉案数据集的行为,被法院(yuan)认定为既违反了涉案开源协议非商业目的使用规则,违背(bei)了数据服务领域的商业道(dao)德;还一定程度上截(jie)取了本属于数据堂公司(si)的用户流(liu)量,损害(hai)了数据堂公司(si)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市场(chang)竞争秩(zhi)序。最终,隐木公司(si)被判构成不(bu)正当竞争,需赔偿数据堂公司(si)经济损失10万元。

出品:南(nan)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

采写:南(nan)都见习记者 杨(yang)柳

发布于:广(guang)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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