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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精准资料免费公开金牛-北京金融法院“调解+判决”创新审判方式助力民企纾困解难,保理,公司,商业
2024-06-02 06:52:47
澳门精准资料免费公开金牛-北京金融法院“调解+判决”创新审判方式助力民企纾困解难,保理,公司,商业

新京报贝壳(ke)财经讯(记(ji)者黄鑫(xin)宇)5月29日晚,记(ji)者从北京金融法(fa)院了解到,就在(zai)近日,随着该院法(fa)官的一声“现在(zai)宣判”,一起困扰各方(fang)多时的保(bao)理(li)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值得关注的是,在(zai)这起以“调解+判决(jue)”方(fang)式审结的案件中,5900万现金在(zai)送达调解书当天(tian)就打(da)到了债权人账户里(li),同时,上诉各方(fang)对处理(li)结果均表示十分(fen)满(man)意。

作为其中一方(fang)上诉人的某(mou)民营企业代理(li)人表示,通过这个案子的妥善处置,公司获得了投资人的资助,不仅卸(xie)下(xia)了沉(chen)重(zhong)的负担,也给(gei)未来发(fa)展(zhan)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该案庭审宣判现场。图/北京金融法(fa)院

据北京金融法(fa)院介绍,涉诉的民营企业是一家主营地铁运营相关业务的机电设备公司。作为一家高(gao)新技术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资金运用,扩大(da)企业生产,公司于2018年12月与某(mou)商业保(bao)理(li)公司签署了一份《国内保(bao)理(li)业务合同》。

合同约定,该机电设备公司以其在(zai)《某(mou)地铁提高(gao)视频监(jian)控覆盖率改造工程合同》项下(xia)全部应(ying)收账款,向某(mou)商业保(bao)理(li)公司申请办理(li)有追索权的国内保(bao)理(li)业务,融资总额为5000万元,年利率为8%,按日计息、每月付息,融资期限为1年。保(bao)理(li)费为融资本金的2%,即100万元。

违约条款载明,如果该机电设备公司未依约支(zhi)付保(bao)理(li)费用和(he)其他费用,某(mou)商业保(bao)理(li)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息24%的标(biao)准计收违约金。为担保(bao)债务履行(xing),某(mou)上市公司和(he)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mou)为该保(bao)理(li)合同提供连带保(bao)证责任担保(bao)。

合同签订后,某(mou)商业保(bao)理(li)公司向机电设备公司付款5000万元,机电设备公司依约支(zhi)付了100万元保(bao)理(li)费及多期保(bao)理(li)利息,但(dan)最后一笔(bi)利息支(zhi)付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未再支(zhi)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因此,某(mou)商业保(bao)理(li)公司起诉至法(fa)院,要求机电设备公司支(zhi)付欠付的保(bao)理(li)融资期内利息140余万元,并支(zhi)付自到期日(即2019年12月27日)起直至实际支(zhi)付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shu),按照24%的标(biao)准计收的违约金。同时,要求保(bao)证人某(mou)上市公司以及刘某(mou)承担连带保(bao)证责任。

一审法(fa)院经审理(li)后,判决(jue)支(zhi)持了某(mou)商业保(bao)理(li)公司要求机电设备公司支(zhi)付相应(ying)款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刘某(mou)承担连带保(bao)证责任。但(dan)驳回了其要求某(mou)上市公司承担连带保(bao)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因是该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bao)未经过股东(dong)大(da)会(hui)决(jue)议。

一审判决(jue)后,这家民营的机电设备公司和(he)某(mou)商业保(bao)理(li)公司均不服(fu)判决(jue),一纸(zhi)诉讼,将案件提至北京金融法(fa)院的法(fa)官面前。

某(mou)商业保(bao)理(li)公司上诉要求,二审改判作为担保(bao)人的某(mou)上市公司承担连带保(bao)证责任;而机电设备公司则认为,该保(bao)理(li)合同本质上是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一个通道(dao)业务,该公司实际上并未拿到该笔(bi)保(bao)理(li)款,亦(yi)不应(ying)当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根据机电设备公司所述,本案借保(bao)理(li)之名(ming)行(xing)借款之实,实际的用款方(fang)系作为本案担保(bao)人的某(mou)上市公司。在(zai)机电设备公司收到保(bao)理(li)融资款后的仅仅4个小时后,该笔(bi)款项就直接被转移至该上市公司的银行(xing)账户中。

为了妥善解决(jue)本案纠纷,真正做(zuo)到“案结事了”,二审阶段,北京金融法(fa)院的承办法(fa)官多次主持机电设备公司与某(mou)商业保(bao)理(li)公司进行(xing)磋商。最终,机电设备公司通过一笔(bi)投资款项的引入以及其实际控制人(即案外人章某(mou))向某(mou)商业保(bao)理(li)公司转让其持有债权抵偿部分(fen)利息的方(fang)式达成(cheng)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该方(fang)案最终为机电设备公司减轻了约3000万元的债务负担,双(shuang)方(fang)均希望法(fa)院出具调解协议书。

但(dan)二审期间,经法(fa)庭合法(fa)传唤,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保(bao)证人刘某(mou)未能出庭应(ying)诉,无法(fa)签字确认调解内容,而投资人愿意等待(dai)的窗(chuang)口期又非常短,为了解决(jue)程序上的困难,本案承办法(fa)官根据相关规定,决(jue)定对本案部分(fen)调解、部分(fen)判决(jue),通过创新审判方(fang)式,合法(fa)维(wei)护双(shuang)方(fang)的权利。

接下(xia)来,北京金融法(fa)院的法(fa)官先组织机电设备公司、某(mou)商业保(bao)理(li)公司、某(mou)上市公司以及二审追加的第三人章某(mou)进行(xing)了调解,向各方(fang)送达了调解书。机电设备公司在(zai)送达调解书当日即完成(cheng)了款项的支(zhi)付和(he)债权转让协议的签署。

在(zai)各方(fang)向北京金融法(fa)院表示实际履行(xing)了调解书后,法(fa)官再次组织各方(fang)谈话确认调解书履行(xing)情况并进行(xing)了当庭宣判:因调解书已经履行(xing)完毕,主债务业已消灭,对于全部保(bao)证人,包(bao)括未能到庭的刘某(mou)在(zai)内,已无承担担保(bao)责任的基础,因此按照《民法(fa)典》第五(wu)百(bai)二十条的规定,法(fa)院改判驳回了某(mou)商业保(bao)理(li)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韦英(ying)姿(zi)

校对 赵琳

发(fa)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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