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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澳门正版资料大全免费大全新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规制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问题,行为,影响,消费者
2024-06-04 13: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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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wang)财经5月11日讯 国家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总局5月11日消息,为预防和制止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chang)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zhe)和消费者(zhe)的合法权益,促进(jin)数字经济(ji)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市场(chang)监管总局近日发布(bu)《网(wang)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xia)简称《规定》)。

《规定》具有以下(xia)几个特点:一是坚持鼓励创新。保护企(qi)业创新成果,着(zhe)力促进(jin)互联网(wang)行业发挥最(zui)大创新潜能。二是着(zhe)力规范竞争。顺应我国数字经济(ji)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完善各类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明确了(le)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zai)网(wang)络环境下(xia)的新表现(xian)形式,列举了(le)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bing)设置(zhi)兜底条款,为可(ke)能出(chu)现(xian)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gong)监管依据。三是加强消费者(zhe)权益保护。回应社会关切(qie),对当前我国线上消费中侵害消费者(zhe)权益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xian)、影响用户选(xuan)择(ze)等焦点问题进(jin)行规制,为解决线上消费新场(chang)景新业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gong)政策支撑。四(si)是强化平台责任。督促平台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li),同时对滥(lan)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jin)行规制。五是优化执法办案。针对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辐射面广、跨平台、跨地(di)域等特点,对监督检查程序作(zuo)出(chu)特别规定。创设专(zhuan)家观(guan)察员制度,为解决重点问题提供(gong)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市场(chang)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zu)合拳”作(zuo)用,有效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zi)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同时,明确了(le)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效果。

《规定》自(zi)2024年(nian)9月1日起施行。市场(chang)监管总局将(jiang)加强对各地(di)市场(chang)监管部门的培(pei)训指导,着(zhe)力做好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和查处工作(zuo),切(qie)实维护经营者(zhe)和消费者(zhe)的合法权益,促进(jin)各类经营主体有序竞争、创新发展,以高质效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助(zhu)力数字经济(ji)高质量发展。

《规定》全文如下(xia):

网(wang)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le)预防和制止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chang)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zhe)和消费者(zhe)的合法权益,促进(jin)数字经济(ji)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xia)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zi)商务法》(以下(xia)简称电子(zi)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zhe)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chang)竞争。经营者(zhe)通(tong)过互联网(wang)等信息网(wang)络(以下(xia)简称网(wang)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zi)愿(yuan)、平等、公平、诚(cheng)信的原(yuan)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商业道德。

经营者(zhe)不得实施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rao)乱(luan)市场(chang)竞争秩序,影响市场(chang)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zhe)或者(zhe)消费者(zhe)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国家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wang)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zuo),组(zu)织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案件。

县级以上地(di)方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依法对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jin)行查处。

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在(zai)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保证严格(ge)、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si)条 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应当会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zuo)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网(wang)络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措施,研究网(wang)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zuo)重大问题,联合查处重大案件,协同推进(jin)综合治理(li)。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zuo)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金(jin)融、传媒、电信等行业管理(li),采(cai)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qie)组(zu)织和个人对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jin)行社会监督。对涉嫌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举报,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li)。

行业组(zu)织应当加强行业自(zi)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合规竞争。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zhe)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li),发现(xian)平台内经营者(zhe)采(cai)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shou)商品、提供(gong)服务,或者(zhe)侵害消费者(zhe)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cai)取必要的处置(zhi)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bing)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zhe)住(zhu)所地(di)县级以上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时间(jian)自(zi)作(zuo)出(chu)处置(zhi)措施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年(nian)。

第二章 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zhe)不得利用网(wang)络实施下(xia)列混淆行为,引人误(wu)以为是他人商品(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zhe)与他人存在(zai)特定联系:

(一)擅自(zi)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wang)站名称、网(wang)页(ye)等相同或者(zhe)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zi)将(jiang)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qi)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zu)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xing)名(包括笔(bi)名、艺名、译名等)作(zuo)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wang)络经营活动标识;

(三)擅自(zi)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ruan)件、网(wang)店、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游戏(xi)界面等的页(ye)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者(zhe)近似的标识;

(四(si))擅自(zi)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wang)络代称、网(wang)络符号、网(wang)络简称等标识;

(五)生产销售(shou)足以引人误(wu)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zhe)与他人存在(zai)特定联系的商品;

(六)通(tong)过提供(gong)网(wang)络经营场(chang)所等便利条件,与其他经营者(zhe)共同实施混淆行为;

(七)其他利用网(wang)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wu)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zhe)与他人存在(zai)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zi)将(jiang)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zhi)为搜索关键词,足以引人误(wu)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zhe)与他人存在(zai)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zhe)不得采(cai)取下(xia)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ge)资质等作(zuo)虚假或者(zhe)引人误(wu)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wu)导消费者(zhe)或者(zhe)相关公众:

(一)通(tong)过网(wang)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jin)行展示(shi)、演示(shi)、说明、解释、推介或者(zhe)文字标注;

(二)通(tong)过直播、平台推荐、网(wang)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通(tong)过热搜、热评、热转、榜单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四(si))其他虚假或者(zhe)引人误(wu)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zhe)不得帮助(zhu)其他经营者(zhe)实施前款虚假或者(zhe)引人误(wu)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zhe)不得实施下(xia)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shou)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jia)等作(zuo)虚假或者(zhe)引人误(wu)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wu)导消费者(zhe)或者(zhe)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虚假排(pai)名;

(二)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三)采(cai)用谎称现(xian)货(huo)、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jin)行营销;

(四(si))编造用户评价(jia),或者(zhe)采(cai)用误(wu)导性展示(shi)等方式隐匿差评、将(jiang)好评前置(zhi)、差评后置(zhi)、不显(xian)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jia)等;

(五)以返现(xian)、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zuo)出(chu)指定好评、点赞(zan)、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六)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zan)量、阅读(du)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七)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guan)看量、播放量、票房(fang)、收视率等互动数据;

(八)虚构升学率、考试通(tong)过率、就业率等教育培(pei)训效果;

(九)采(cai)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wang)络就业者(zhe)收入等方式进(jin)行营销;

(十)其他虚假或者(zhe)引人误(wu)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zhe)不得通(tong)过组(zu)织虚假交易、组(zu)织虚假排(pai)名等方式,帮助(zhu)其他经营者(zhe)实施前款虚假或者(zhe)引人误(wu)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zhe)不得采(cai)用财物或者(zhe)其他手段(duan),贿(hui)赂平台工作(zuo)人员、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zhe)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zhe)在(zai)流量、排(pai)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前款所称的财物,包括现(xian)金(jin)、物品、网(wang)络虚拟(ni)财产以及礼券、基金(jin)、股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

第十一条 经营者(zhe)不得利用网(wang)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zhe)误(wu)导性信息,实施下(xia)列损害或者(zhe)可(ke)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一)组(zu)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jin)行恶意评价(jia);

(二)利用或者(zhe)组(zu)织、指使他人通(tong)过网(wang)络散布(bu)虚假或者(zhe)误(wu)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wang)络传播含(han)有虚假或者(zhe)误(wu)导性信息的风险提示(shi)、告客户书、警告函或者(zhe)举报信等;

(四(si))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者(zhe)误(wu)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运营者(zhe)以及提供(gong)跟帖评论服务的组(zu)织或者(zhe)个人,不得故意与经营者(zhe)共同实施前款行为。

本条所称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zhe)在(zai)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和名誉,包括相关公众对该经营者(zhe)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ji)实力等方面的评价(jia)。

本条所称的商品声誉,是指商品在(zai)质量、品牌等方面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第十二条 经营者(zhe)不得利用互联网(wang)、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duan),通(tong)过影响用户选(xuan)择(ze)或者(zhe)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rao)、恶意不兼(jian)容等行为,妨碍、破坏(hua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正常运行。

前款所称的影响用户选(xuan)择(ze),包括违背用户意愿(yuan)和选(xuan)择(ze)权、增加操作(zuo)复杂性、破坏(huai)使用连贯性等。

判定是否构成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等因素。

第十三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zhe)同意,经营者(zhe)不得利用技术手段(duan),实施下(xia)列插入链接或者(zhe)强制进(jin)行目标跳转等行为,妨碍、破坏(hua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正常运行:

(一)在(za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zi)己或者(zhe)他人的产品或者(zhe)服务;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zhi)虚假操作(zuo)选(xuan)项(xiang)等方式,设置(zhi)指向自(zi)身产品或者(zhe)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zhe)误(wu)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插入链接或者(zhe)强制进(jin)行目标跳转的行为。

第十四(si)条 经营者(zhe)不得利用技术手段(duan),误(wu)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设备、功能或者(zhe)其他程序等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者(zhe)不得利用技术手段(duan),恶意对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实施不兼(jian)容。

判定经营者(zhe)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实施不兼(jian)容,可(ke)以综合考虑以下(xia)因素:

(一)是否知道或者(zhe)应当知道不兼(jian)容行为会妨碍、破坏(hua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正常运行;

(二)不兼(jian)容行为是否影响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正常运行,是否影响网(wang)络生态开放共享;

(三)不兼(jian)容行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违反公平、合理(li)、无歧(qi)视原(yuan)则;

(四(si))不兼(jian)容行为对消费者(zhe)、使用该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的第三方经营者(zhe)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五)不兼(jian)容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zi)律公约等;

(六)不兼(jian)容行为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成本不合理(li)增加;

(七)是否有正当理(li)由。

第十六条 经营者(zhe)不得利用技术手段(duan),直接、组(zu)织或者(zhe)通(tong)过第三方实施以下(xia)行为,妨碍、破坏(hua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正常运行:

(一)故意在(zai)短期(qi)内与其他经营者(zhe)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zhe)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者(zhe)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xia)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zhi);

(二)恶意在(zai)短期(qi)内批量拍下(xia)商品不付款;

(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huo)或者(zhe)拒绝收货(huo)等。

第十七条 经营者(zhe)不得针对特定经营者(zhe),拦截、屏蔽其合法提供(gong)的信息内容以及页(ye)面,妨碍、破坏(hua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正常运行,扰(rao)乱(luan)市场(chang)公平竞争秩序。拦截、屏蔽非法信息,频繁弹出(chu)干扰(rao)用户正常使用的信息以及不提供(gong)关闭方式的漂(piao)浮视窗等除外。

第十八条 经营者(zhe)不得利用技术手段(duan),通(tong)过影响用户选(xuan)择(ze)、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xia)架等方式,干扰(rao)其他经营者(zhe)之间(jian)的正常交易,妨碍、破坏(hua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的正常运行,扰(rao)乱(luan)市场(chang)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zhe)不得利用技术手段(duan),通(tong)过限制交易对象、销售(shou)区域或者(zhe)时间(jian)、参与促销推广活动等,影响其他经营者(zhe)的经营选(xuan)择(ze),妨碍、破坏(huai)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的正常运行,扰(rao)乱(luan)市场(chang)公平交易秩序。

第十九条 经营者(zhe)不得利用技术手段(duan),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hua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的正常运行,扰(rao)乱(luan)市场(chang)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zhe)不得利用技术手段(duan),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li)地(di)提供(gong)不同的交易条件,侵害交易相对方的选(xuan)择(ze)权、公平交易权等,妨碍、破坏(hua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正常运行,扰(rao)乱(luan)市场(chang)公平交易秩序。

以下(xia)情形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二)针对新用户在(zai)合理(li)期(qi)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三)基于公平、合理(li)、无歧(qi)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zhe)不得利用技术手段(duan),通(tong)过下(xia)列方式,实施妨碍、破坏(hua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违背用户意愿(yuan)下(xia)载、安(an)装、运行应用程序;

(二)无正当理(li)由,对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实施拦截、拖延审查、下(xia)架,以及其他干扰(rao)下(xia)载、安(an)装、运行、更新、传播等行为;

(三)对相关设备运行非必需的应用程序不提供(gong)卸载功能或者(zhe)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zhi)不合理(li)障(zhang)碍;

(四(si))无正当理(li)由,对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实施搜索降权、限制服务内容、调整搜索结果的自(zi)然排(pai)序等行为;

(五)其他妨碍、破坏(hua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zhe)不得违反本规定,实施其他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rao)乱(luan)市场(chang)竞争秩序,影响市场(chang)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zhe)或者(zhe)消费者(zhe)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zhe)没有正当理(li)由,不得利用技术手段(duan),滥(lan)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优势以及管理(li)规则,通(tong)过屏蔽第三方经营信息、不正当干扰(rao)商品展示(shi)顺序等方式,妨碍、破坏(hua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正常运行,扰(rao)乱(luan)市场(chang)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四(si)条 平台经营者(zhe)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duan),对平台内经营者(zhe)在(zai)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jia)格(ge)以及与其他经营者(zhe)的交易等进(jin)行不合理(li)限制或者(zhe)附加不合理(li)条件。主要包括以下(xia)情形:

(一)强制平台内经营者(zhe)签订排(pai)他性协议;

(二)对商品的价(jia)格(ge)、销售(shou)对象、销售(shou)区域或者(zhe)销售(shou)时间(jian)进(jin)行不合理(li)的限制;

(三)不合理(li)设定扣取保证金(jin),削减补贴(tie)、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四(si))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zhe)的交易进(jin)行其他不合理(li)限制或者(zhe)附加不合理(li)条件。

第二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zhe)应当在(zai)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中公平合理(li)确定收费标准,不得违背商业道德、行业惯例,向平台内经营者(zhe)收取不合理(li)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判定构成妨碍、破坏(hua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正常运行,可(ke)以综合考虑下(xia)列因素:

(一)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是否无法正常使用;

(二)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是否无法正常下(xia)载、安(an)装、更新或者(zhe)卸载;

(三)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成本是否不合理(li)增加;

(四(s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的用户或者(zhe)访问量是否不合理(li)减少;

(五)用户合法利益是否遭(zao)受损失,或者(zhe)用户体验和满意度是否下(xia)降;

(六)行为频次、持续时间(jian);

(七)行为影响的地(di)域范围、时间(jian)范围等;

(八)是否利用其他经营者(zhe)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牟(mou)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适用《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zhe)引发严重后果或者(zhe)其他不良影响的,可(ke)以由实际经营地(di)、违法结果发生地(di)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di)方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管辖。

第二十八条 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应当加强对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ce),发现(xian)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在(zai)查办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zhe)、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gong)有关资料或者(zhe)情况,不得伪造、销毁涉案数据以及相关资料,不得妨害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调查。

第二十九条 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基于案件办理(li)的需要,可(ke)以委托第三方专(zhuan)业机构对与案件相关的电子(zi)证据进(jin)行取证、固定,对财务数据进(jin)行审计。

第三十条 对于新型、疑难案件,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可(ke)以委派专(zhuan)家观(guan)察员参与协助(zhu)调查。专(zhuan)家观(guan)察员可(ke)以依据自(zi)身专(zhuan)业知识、业务技能、实践经验等,对经营者(zhe)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jin)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zhe)合法权益等正当理(li)由提出(chu)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及其工作(zuo)人员、第三方专(zhuan)业机构、专(zhuan)家观(guan)察员等对参与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mi)密负有保密义务。

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的工作(zuo)人员滥(lan)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zhe)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mi)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si)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zhe)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保存信息,或者(zhe)对平台内经营者(zhe)侵害消费者(zhe)合法权益行为未采(cai)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电子(zi)商务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zhe)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si)条 经营者(zhe)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zhe)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zhe)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zhe)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妨害、破坏(huai)其他经营者(zhe)合法提供(gong)的网(wang)络产品或者(zhe)服务正常运行的,由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si)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zhe)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si)条、第二十五条的,由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电子(zi)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zhe)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si)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网(wang)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zhe)利用网(wang)络排(pai)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li)。

第四(si)十一条 经营者(zhe)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si)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zhui)究刑事责任的,市场(chang)监督管理(li)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jiang)案件移送公安(an)机关处理(li)。

第五章 附则

第四(si)十三条 本规定自(zi)2024年(nian)9月1日起施行。

发布(bu)于:北(bei)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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