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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商场停车场发生事故,商场要赔偿吗?(以案说法),保障,女士,义务
2024-06-18 12:25:48
路过商场停车场发生事故,商场要赔偿吗?(以案说法),保障,女士,义务

【案情】一天,周女(nu)士骑电动车上班。因前一天下雪(xue),路上有些(xie)湿滑。周女(nu)士途经某商场地面停车场时,不慎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造(zao)成右侧胫骨(gu)平台骨(gu)折等。

事发后,周女(nu)士自(zi)行支付了治疗费(fei)。但周女(nu)士认为,摔伤在商场停车场,那(na)商场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wei)能达成一致。周女(nu)士遂将商场起诉至(zhi)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fei)等合(he)计14万元(yuan)。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发监控视频可见,周女(nu)士摔倒(dao)地点路面干(gan)净、平整,无积雪(xue)、冰面及其他障碍(ai)物(wu),且商场已在停车场入(ru)口处设置警示标识。商场就停车场管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周女(nu)士称(cheng)商场停车场管理混乱,但并(bing)未(wei)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外(wai),周女(nu)士骑电动车在机动车停车位间穿行,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而且车速过快,拐弯时未(wei)减速,电动车失去平衡致损(sun)害(hai)后果发生。所以,周女(nu)士骑电动车摔倒(dao)系其自(zi)身未(wei)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致,与(yu)停车场无关(guan)。最终(zhong),法院驳回了周女(nu)士的(de)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民法典规定(ding)的(de)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ying)场所、公共场所的(de)经营(ying)者、管理者或者群(qun)众性活(huo)动的(de)组(zu)织者负有保障他人的(de)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de)注意义务。若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者确实未(wei)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义务。在本案中,商场的(de)地面停车场属于民法典列举的(de)经营(ying)场所,其经营(ying)者确实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de)义务主体。

但要理性地认识到:有损(sun)伤,并(bing)不意味着一定(ding)有赔偿。经过调取监控视频等证据资(zi)料,法院可以确认经营(ying)者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受害(hai)人未(wei)能就经营(ying)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提供证据加(jia)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de)法律(lu)后果。司法鼓励维权,却不支持“过度维权”。“在何处受伤,何处就应赔偿”不是约定(ding)俗成的(de)赔偿规则。

此外(wai),法官提示,与(yu)汽车相比,电动自(zi)行车成本更低,更灵活(huo)便捷。骑电动车出(chu)行,已成为一种生活(huo)方式。在电动车备受青睐的(de)同时,相关(guan)安全问(wen)题需更加(jia)重视。

(案例(li)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金歆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nian)06月13日 19 版(ban))

发布于:北京(jing)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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