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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未全部售出开发商需要缴纳物业服务费吗?,产权,停车场,地下
2024-05-19 04:49:50
车位未全部售出开发商需要缴纳物业服务费吗?,产权,停车场,地下

新开盘小(xiao)区(qu)配套车位(wei)是否充足,对日后出行有着重要影响。然而这些正在销售、但还未售出的车位(wei),产权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是否需要向物业公司缴纳车位(wei)服务费?近(jin)日,北京(jing)市房山区(qu)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公司起诉开发商要求缴纳未出售车位(wei)服务费的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8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进驻房山某小(xiao)区(qu),对小(xiao)区(qu)提(ti)供物业服务。

小(xiao)区(qu)业主(zhu)纷纷入住,已(yi)售出的产权车位(wei)正常使(shi)用。在此期间,地下停车场(chang)仍有部分产权车位(wei)未卖出。物业公司认(ren)为,未售出车位(wei)的产权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作(zuo)为车位(wei)所有人,应同业主(zhu)一样,按服务标准缴纳车位(wei)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以电话(hua)、书面等形式催缴,但开发商拒绝不理。现物业公司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支付(fu)2019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未出售车位(wei)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30余万(wan)元。

开发商则表示(shi),在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未就未出售车位(wei)的服务费进行约定;未出售车位(wei)上(shang)没有车辆停放,物业公司主(zhu)张车位(wei)服务费不合理,也不符(fu)合行业惯例。

双方对已(yi)出售的车位(wei)没有争议,该部分物业服务费由产权所有人支付(fu);而对于未出售的车位(wei),是否应当由开发商按照已(yi)出售车位(wei)的服务费标准或其他标准支付(fu)未作(zuo)明确(que)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ren)为,物业公司为该住宅小(xiao)区(qu)提(ti)供物业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小(xiao)区(qu)地下停车场(chang)。地下停车场(chang)作(zuo)为一个整(zheng)体,物业公司在对已(yi)出售车位(wei)提(ti)供服务的过程中,亦会涉及整(zheng)个地下停车场(chang)的运营(ying);停车场(chang)仅(jin)限购买车位(wei)的业主(zhu)进入,未购买车位(wei)的业主(zhu)车辆并不能进入使(shi)用。法院酌定参照已(yi)出售车位(wei)服务费标准的30%计算未出售车位(wei)的服务费。

最终(zhong),法院判决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支付(fu)未出售车位(wei)服务费39万(wan)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ti)起上(shang)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shuo)法】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zun)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shi)应的原则。一般而言,物业公司管理地下停车场(chang),势必会产生包括车辆计费系统等设施(shi)设备运行、维护与更(geng)新费用,以及地下停车场(chang)的照明、保洁、通风及排水等费用在内的成本支出。物业公司不可能只针(zhen)对业主(zhu)产权车位(wei)进行管理服务,服务范围必然会涵(han)盖(gai)未出售车位(wei)。因此,物业公司针(zhen)对未出售车位(wei)收取服务费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由于仅(jin)有购买车位(wei)的业主(zhu)车辆能够进入地下停车场(chang),相较(jiao)于已(yi)售出车位(wei)服务而言,对未出售车位(wei)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理应低于业主(zhu)产权车位(wei)的收费标准,即未出售车位(wei)服务费理应与物业服务公司所提(ti)供的服务水平相适(shi)应。法院参照已(yi)售出业主(zhu)产权车位(wei)服务费标准,酌情确(que)定未出售车位(wei)的服务费标准也符(fu)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平原则。

文/王辉(北京(jing)市房山区(qu)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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