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广州市电动自行车(che)安全隐患(huan)集中夜查行动将(jiang)再次展开。
根据广州市消防支队此前发布的公告,此轮(lun)夜查行动时间为5月下旬至6月中旬,每周一(yi)次,定(ding)在5月23日晚、5月29日晚、6月5日晚、6月12日晚。
5月29日晚,广州市越秀区淘金家园夜查行动现场。 南都、N视频记(ji)者(zhe) 黎湛均 摄
5月29日晚,广州市越秀区淘金家园夜查行动现场。 南都、N视频记(ji)者(zhe) 黎湛均 摄
5月29日晚,广州市越秀区淘金家园夜查行动现场。 南都、N视频记(ji)者(zhe) 黎湛均 摄
在增城区中新镇的时代倾城小区,检(jian)查组重点对小区是否存(cun)在电动自行车(che)违规(gui)停放充电、占用(yong)疏(shu)散(san)通(tong)道(dao)、安全出口等情(qing)况进(jin)行检(jian)查。
5月29日晚,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夜查行动现场。 广州消防供(gong)图(tu)
5月29日晚,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夜查行动现场。 广州消防供(gong)图(tu)
在检(jian)查中,消防监督(du)员发现,虽然小区给业主配备了专门的室外电动自行车(che)停车(che)棚,但车(che)棚周围摆放的灭火器摆放位置(zhi)不合规(gui),检(jian)查组要求小区物业负责人立即整(zheng)改,确保遇到火灾能快速有效的进(jin)行扑(pu)救。
2024年5月,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官网发布,《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li)规(gui)定(ding)(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zhi)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保障、消防安全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zhang),55条;对高层建筑日常火源及可燃物管理(li)、电气安全管理(li)、消防控制室管理(li)、有效逃生体(ti)系管理(li)、防火巡查检(jian)查、维(wei)修费用(yong)支出、物联网和智能化技(ji)术管理(li)等作出明确规(gui)定(ding)。
《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高层建筑应当按(an)照国家标准(zhun)配套规(gui)划建设电动车(che)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与相邻部位、采光井、管道(dao)井、疏(shu)散(san)楼梯间采用(yong)不燃烧体(ti)隔墙(qiang)实施独立防火分隔。
既有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li)人或(huo)使用(yong)人应当按(an)照国家标准(zhun),新建或(huo)改建电动自行车(che)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zhi)电动自行车(che)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加强对该区域内电动自行车(che)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li)。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che)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具备定(ding)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自动消防控制功能的安全充电设施,建立联网火灾报警系统(tong)和简易喷(pen)淋系统(tong)。鼓励电梯加装电动车(che)智能阻止(zhi)系统(tong)。
高层建筑的公共门厅、疏(shu)散(san)走道(dao)、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禁止(zhi)停放电动自行车(che)及其电池,或(huo)为电动自行车(che)及其电池充电;禁止(zhi)私拉电线为电动车(che)及其电池进(jin)行充电。
高层建筑禁止(zhi)携带电动自行车(che)进(jin)入电梯轿厢。高层公共建筑禁止(zhi)违规(gui)拆卸电池入楼充(换)电。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住户(hu)运用(yong)户(hu)外充电柜等充电设施为电池充(换)电,确需入户(hu)充电的,应选用(yong)具备防灭火功能的充电设施充电。
(资料图(tu)片)5月16日凌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村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che)全部村外停放措(cuo)施,相关部门在广园西路高架桥底临时加装了车(che)辆停放和充电等设施。 南都、N视频记(ji)者(zhe) 吴(wu)泽嘉(jia) 摄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提出,电动自行车(che)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dao)办(ban)事处责令(ling)立即整(zheng)改。
违反规(gui)定(ding)放置(zhi)电动车(che)及其电池,或(huo)者(zhe)为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ling)立即改正;拒(ju)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yi)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yi)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gui)定(ding)携带电动自行车(che)进(jin)入电梯轿厢或(huo)违规(gui)拆卸电池入楼充(换)电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一(yi)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区域已经粘贴禁止(zhi)停放、充电标志,依然违规(gui)停放电动自行车(che)或(huo)为其充电的,视为拒(ju)不改正。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提出,电动自行车(che)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dao)办(ban)事处责令(ling)立即整(zheng)改。
违反规(gui)定(ding)放置(zhi)电动车(che)及其电池,或(huo)者(zhe)为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ling)立即改正;拒(ju)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yi)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yi)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gui)定(ding)携带电动自行车(che)进(jin)入电梯轿厢或(huo)违规(gui)拆卸电池入楼充(换)电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一(yi)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区域已经粘贴禁止(zhi)停放、充电标志,依然违规(gui)停放电动自行车(che)或(huo)为其充电的,视为拒(ju)不改正。
摄影报道(dao):南都、N视频记(ji)者(zhe) 黎湛均 马辉 吴(wu)泽嘉(jia) 通(tong)讯员 林佳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