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6月1日电(记者郑(zheng)钧天)6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在江苏省、浙江省或安徽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符合相关条件即(ji)可提取(qu)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符合规定(ding)的可提取(qu)上海市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还款的购房情形有: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位于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者本人及配偶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等。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同时,主贷人及配偶还要(yao)在上海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wei)托提取(qu)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才可提取(qu)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