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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邻建的化粪池紧邻自家庭院,能否要求拆除?,张某,污水,关系
2024-07-24 11:46:08
前邻建的化粪池紧邻自家庭院,能否要求拆除?,张某,污水,关系

本报讯前面的邻居在自(zi)己屋前建了一座化粪池,该化粪池紧挨隔断墙、直面自(zi)己家的庭院,自(zi)己能要求拆除(chu)吗?近日(ri),江(jiang)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chu)妨害纠纷(fen)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前面的邻居修建化粪池的行为既违反了有利生产(chan)、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原则,又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判决其拆除(chu)化粪池,并将原排污管道改造成通往村委会修建的标准三格式化粪池。

张某和陈某系某村前后(hou)邻居,都有单独庭院的独栋住宅(zhai)。其中,张某房(fang)屋在前,陈某房(fang)屋在后(hou),中间有一道隔断围墙,该围墙下部0.5米高(gao)为水泥筑成,上部1.5米高(gao)为有缝隙的不锈钢栅栏。

2023年6月,张某在距离隔断围墙30厘米处挖掘、修建双格水泥化粪池,用于收集、处理屋内卫(wei)生间排放的生活污水。后(hou)经陈某交涉,张某将其中一格拆除(chu),仍(reng)保留了另外(wai)一格化粪池,该化粪池以(yi)砖块垒成,池壁用水泥封闭,长约1.2米、宽约1米、高(gao)约1米。该化粪池东侧预留出水管,沿隔断墙通往陈某房(fang)屋东侧的水沟。此外(wai),在距离该化粪池东边约2米处有一附属用房(fang),系张某家使用的传统旱厕,但(dan)该旱厕并未连接化粪池,且该旱厕与陈某房(fang)屋东部毗邻,周(zhou)边卫(wei)生状况较差。

因该化粪池修建事宜(yi),两家未达成一致。陈某将张某诉(su)至一审法院,主张该化粪池紧挨隔断墙、直面其家的庭院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张某拆除(chu)该化粪池。

庭审中,张某辩称该化粪池由水泥修建,相关管道亦由水泥板和泥土掩埋(mai),密(mi)封性较好,且其在泥土表面种植了丝瓜、豆荚等(deng)农作物,现场也(ye)没(mei)有粪便、污水气味等(deng),不会影响到陈某的日(ri)常生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张某毗邻而居,应当本着互谅互助的方式解决纠纷(fen)。张某在自(zi)家宅(zhai)基地内修建化粪池,目的是将粪便、污水收集后(hou),经过化粪处理再排出。相对于直接通过管道将污水排往河道的方式,张某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周(zhou)边的生活环境。现张某修建的化粪池已使用水泥盖板及泥土进行覆盖并种植农作物,外(wai)观上并不能看出该处有化粪池,周(zhou)边无粪便、污水气味溢出,且陈某并无证据证明粪便、污水可从池内浸润墙根导致墙根松动或从池壁中渗(shen)透至地下水源,对陈某的日(ri)常生活并未产(chan)生不利影响。因此,对陈某要求拆除(chu)化粪池的诉(su)请不予支持。但(dan)需(xu)要指(zhi)出的是,排污口距张某家原有的旱厕较近,而该化粪池并未连接旱厕,不符合农村无害化卫(wei)生户厕技术规范,遂判决张某将化粪池排污口改造成通往旱厕。

陈某不服(fu),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su)。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yi)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mei)有规定的,可以(yi)按照当地习惯(guan)。本案中,张某所建化粪池与陈某庭院相隔不足(zu)2米、房(fang)屋窗(chuang)户相隔不足(zu)5米。化粪池目前虽无污水、气味外(wai)溢,但(dan)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和化粪池容(rong)积的限制,其产(chan)生的污水、异味必然对陈某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且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guan),庭院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场所,家庭聚(ju)会、用餐时常在庭院中进行,在他人庭院前方设置化粪池也(ye)不符合当地社会的一般(ban)善良风俗。此外(wai),虽然张某辩称修建化粪池的目的在于解决卫(wei)生间排污不畅的问题,但(dan)村委会已在管道排放出口处修建了标准三格式化粪池,张某另行修建化粪池缓冲储存已无必要。因此,张某的行为既违背了农村公厕改革及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的政策(ce)导向,亦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要求。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张某拆除(chu)该化粪池,并将原排污管道改造成通往村委会修建的标准三格式化粪池。

(顾建兵 吴(wu)振宇)

法官(guan)说法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yi)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mei)有规定的,可以(yi)按照当地习惯(guan)。这两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规则。所谓相邻关系,是指(zhi)两个或两个以(yi)上相互毗邻不动产(chan)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chan)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deng)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chan)生的权利义务(wu)关系。在日(ri)常生活中,人们对不动产(chan)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的,权利人行使所有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yi)及公共(gong)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律规定了相邻关系,以(yi)尽可能确保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维护相邻各(ge)方利益的平衡。实践中,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fen)时,除(chu)了依(yi)据法律规定外(wai),还可以(yi)参照当地的善良风俗习惯(guan),以(yi)更好地解决纠纷(fen)。

本案中,张某虽然有权在自(zi)家宅(zhai)基地内修建附属设施,但(dan)其在紧挨隔断墙、直面陈某庭院的地方设置化粪池,既违反了新农村公厕改造的政策(ce)性要求,又会对陈某的日(ri)常生活产(chan)生不利影响,在违反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原则要求的同时,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院终审判决张某拆除(chu)该化粪池,并判令其将原排污管道改造成通往村委会修建的标准三格式化粪池。该判决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xin)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xie)等(deng)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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