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zhong)国网财经6月18日讯(xun) 日前,百花医药公告称,公司(si)于6月14日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cuo)施决定书(〔2024〕15号)。因(yin)在定增申请中(zhong)存在违规行为,公司(si)及直接控股股东(dong)华凌工贸、间接控股股东(dong)华凌控股以及实控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xiao)玲等(deng)均被出具警示函。
今年2月4日,华凌控股与(yu)公司(si)实控人米恩华、杨小(xiao)玲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通过向百花医药直接控股股东(dong)华凌工贸增资6亿元,持(chi)有华凌工贸54.55%股份,成为公司(si)间接控股股东(dong);2月8日,华凌工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qu)得营业执照。
由于米在齐为华凌控股唯一股东(dong),系公司(si)实控人米恩华、杨小(xiao)玲夫妇之子,此次增资后米在齐通过持(chi)有华凌控股100%的股份、华凌控股持(chi)有华凌工贸54.55%股份,间接持(chi)有上市公司(si)20.83%的权益。公司(si)认定增加米在齐为公司(si)实控人之一,公司(si)实控人变更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xiao)玲。
2月21日,百花医药获得控股股东(dong)工商变更信息,并知晓上述相关(guan)事项,但迟至(zhi)2024年3月2日才发布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si)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di) 166 号)第(di)三条第(di)二款、第(di)五十九条第(di)一款规定。
此外,华凌控股、华凌工贸及相关(guan)责任人未将上述事项主动(dong)告知公司(si),且(qie)未按规则要求(qiu)及时聘请财务顾问,致使公司(si)迟至(zhi)3月2日才披露,并于3月14日才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jian)。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si)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di) 166 号)第(di)三条第(di)二款、第(di)九条第(di)一款、第(di)十四条第(di)一款、第(di)十七条、第(di)五十六条第(di)一款、第(di)五十九条第(di)一款规定。
综上,按照《上市公司(si)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di) 166 号)第(di)七十五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百花医药及直接控股股东(dong)华凌工贸、间接控股股东(dong)华凌控股以及公司(si)实控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xiao)玲等(deng)均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