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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45期资料查询-上海一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案二审宣判:驳回老人亲属上诉请求,马某,协议,刘某
2024-06-03 01:20:59
2024年145期资料查询-上海一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案二审宣判:驳回老人亲属上诉请求,马某,协议,刘某

88岁的独居老人马某生前将300万房产等赠(zeng)送给家附近的水果摊(tan)主。老人去世后,水果摊(tan)主刘某与老人亲属(shu)就《遗赠(zeng)扶养协议(yi)》的效力问题(ti)产生争议(yi),继而引发诉讼。据微信公众号“上海二中院”消息,5月17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pan)决。

老人签订《遗赠(zeng)扶养协议(yi)》将房产赠(zeng)与水果摊(tan)主

马某与妻子生前育有一子。2011年、2017年,马某的妻子、未婚(hun)未育的独子相继去世,马某独自(zi)一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家附近的水果摊(tan)主刘某对他颇为照顾。

2017年,在儿子去世后不久,马某与刘某签订《遗赠(zeng)扶养协议(yi)》,约定马某在离世后将房产、存款(kuan)等财产赠(zeng)与刘某,由刘某负责马某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遗赠(zeng)扶养协议(yi)》签署后,刘某及(ji)其妻女(nu)搬至案涉房屋与马某共同生活。

2019年3月,马某与刘某就《遗赠(zeng)扶养协议(yi)》到上海某区(qu)公证处办理公证。

2021年12月31日,马某去世。此后,刘某向法院提起(qi)诉讼,要求马某名(ming)下案涉房屋和房屋内财产、银(yin)行存款(kuan)及(ji)孳息均归其所有。

马某的姐妹、外甥等亲属(shu)作为被告,对《遗赠(zeng)扶养协议(yi)》提出质疑,认为马某在2017年之前就出现精神(shen)障碍,行为能力受限;2017年住院期(qi)间被诊(zhen)断为老年痴(chi)呆等。因此,主张(zhang)马某在签署《遗赠(zeng)扶养协议(yi)》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yi)当属(shu)无效。

一审:无证据证明签协议(yi)时马某行为能力受限

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马某在签订《遗赠(zeng)扶养协议(yi)》期(qi)间已经(jing)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无证据证明《遗赠(zeng)扶养协议(yi)》并非马某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yi)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与马某签署遗赠(zeng)扶养协议(yi)后,按照约定履行了对马某生养死葬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判(pan)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家属(shu)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qi)上诉。

二审:马某的真实意思应予尊重

上海二中院经(jing)审理认为,人类的衰(shuai)老是一个持续和渐进的过(guo)程,老年痴(chi)呆的病程也是如此。本案中,依据现有的医学诊(zhen)断和病史(shi)资料,并不足以认定马某在签署协议(yi)时欠(qian)缺足够清楚(chu)的精神(shen)状态和认知水平(ping)。结合当时马某亲属(shu)在与马某交(jiao)往(wang)中所反(fan)映(ying)出来的对马某精神(shen)状态和认知状况的判(pan)断,以及(ji)与马某相接触的社会一般(ban)人对马某精神(shen)状态和认知状况的判(pan)断,均难以得出马某缺乏足够清楚(chu)的精神(shen)状态和认知水平(ping)的结论(lun)。

对于马某而言,与刘某建立遗赠(zeng)扶养关系(xi),是其自(zi)行为自(zi)己安排生前照顾和扶养的人,并处分其死后财产的一种方式,这(zhe)种法律关系(xi)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xi)并未超出马某当时的理解和认知范围。且马某所从事的签署遗赠(zeng)扶养协议(yi)的行为是双务法律行为,并非只是其单(dan)务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本身并未对马某具有不利性。故上海二中院确(que)认《遗赠(zeng)扶养协议(yi)》反(fan)映(ying)了马某与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fan)法律规定,也不影响他人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刘某在与马某共同生活期(qi)间,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shen)上的赡(shan)养,并在马某死后为其操办后事,已履行了《遗赠(zeng)扶养协议(yi)》约定的义务。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pan)决驳回马某亲属(shu)的上诉请求,维持原(yuan)判(pan)。

法官提示

民法典规定,自(zi)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zeng)扶养协议(yi)。按照协议(yi),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zi)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zeng)的权利。继承开(kai)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zeng)办理;有遗赠(zeng)扶养协议(yi)的,按照协议(yi)办理。

遗赠(zeng)扶养协议(yi)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使那些没有法定赡(shan)养义务人,或虽然有法定赡(shan)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shan)养义务的孤寡老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bao)障。该协议(yi)是一种赋予自(zi)然人对自(zi)己身前身后事进行意思自(zi)治的制度安排。根据法律规定,遗赠(zeng)扶养协议(yi)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因此,一些人担心这(zhe)种协议(yi)可能会被有心人利用,损害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权益。故在签署遗赠(zeng)扶养协议(yi)时,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que)保(bao)协议(yi)内容公正(zheng)合理,不违反(fan)法律禁止性规定,特别需要确(que)保(bao)遗赠(zeng)人即老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同时,遗赠(zeng)扶养协议(yi)也是双务有偿行为,当事人双方都负有相互对待给付的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jia)。扶养人应当忠实履行遗赠(zeng)扶养协议(yi)义务,对遗赠(zeng)人的照顾应当符合社会对老人赡(shan)养的一般(ban)要求和普遍期(qi)待,保(bao)障被扶养人安享晚年生活,不得侵害被扶养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肯定马某与刘某签署之《遗赠(zeng)扶养协议(yi)》的有效性以及(ji)刘某履行协议(yi)的行为,理由主要在于本案在案证据及(ji)各(ge)方陈述所反(fan)映(ying)的事实,符合遗赠(zeng)扶养协议(yi)的制度规定和制度宗(zong)旨。马某已经(jing)故去,希望本案各(ge)当事人从尊重逝者的角度去理解和尊重马某生前的选择。

发布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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