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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查验,海关,口岸
2024-07-24 01:45: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查验,海关,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guo)主席令

第(di)二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guo)国(guo)境卫生检疫法》已由(you)中华人民共和国(guo)第(di)十四届全国(guo)人民代表大会(hui)常务委员会(hui)第(di)十次会(hui)议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x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guo)主席习近平

2024年6月28日

目(mu)录(lu)

第(di)一章总则

第(di)二章检疫查验

第(di)三章传染病监(jian)测

第(di)四章卫生监(jian)督

第(di)五章应急处置

第(di)六章保障措施

第(di)七章法律责任

第(di)八章附则

第(di)一章总则

第(di)一条为了加强国(guo)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zhong)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feng)险,根据(ju)宪法,制定(ding)本法。

第(di)二条国(guo)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zai)中华人民共和国(guo)对外开放(fang)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海关依照本法规定(ding)履行(xing)检疫查验、传染病监(jian)测、卫生监(jian)督和应急处置等国(guo)境卫生检疫职责。

第(di)三条本法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jian)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yao)在(zai)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目(mu)录(lu),由(you)国(guo)务院(yuan)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hui)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报国(guo)务院(yuan)批准后公布。监(jian)测传染病目(mu)录(lu),由(you)国(guo)务院(yuan)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hui)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并公布。

检疫传染病目(mu)录(lu)、监(jian)测传染病目(mu)录(lu)应当根据(ju)境内外传染病暴发、流行(xing)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调整。

第(di)四条国(guo)境卫生检疫工作坚(jian)持中国(guo)共产党(dang)的领导,坚(jian)持风(feng)险管理、科学施策、高效处置的原则,健全常态和应急相结合(he)的口岸传染病防控体系。

第(di)五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guo)国(guo)境卫生检疫工作。国(guo)务院(yuan)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guo)务院(yuan)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ju)各自职责做好国(guo)境卫生检疫相关工作。

口岸所在(zai)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应当将国(guo)境卫生检疫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大对国(guo)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支(zhi)持力度。

海关、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和其他有关部门在(zai)国(guo)境卫生检疫工作中应当密切(qie)配合(he),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

国(guo)家依法强化边境管控措施,严密防范非法入境行(xing)为导致的传染病输入风(feng)险。

第(di)六条海关依法履行(xing)国(guo)境卫生检疫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he),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海关履行(xing)国(guo)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fan)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he)法权益。

第(di)七条国(guo)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she),不断提升国(guo)境卫生检疫工作水平。

第(di)八条国(guo)家加强与其他国(guo)家或者地区以及有关国(guo)际组织在(zai)国(guo)境卫生检疫领域的交流合(he)作。

第(di)二章检疫查验

第(di)九条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she)备、货物、行(xing)李(li)、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以下统称货物、物品),应当依法接受(shou)检疫查验,经海关准许,方可(ke)进境出境。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等相关待遇的人员,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等相关待遇的机构和人员的物品进境出境,在(zai)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前提下,应当依法接受(shou)检疫查验。

第(di)十条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分(fen)别(bie)在(zai)最先到达的口岸和最后离开的口岸接受(shou)检疫查验;货物、物品也可(ke)以在(zai)海关指定(ding)的其他地点接受(shou)检疫查验。

来自境外的交通运输工具因不可(ke)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停靠、降落在(zai)境内口岸以外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jiu)近的海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海关应当立即派员到场处理,必(bi)要(yao)时可(ke)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fu)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予以协助(zhu);除避险等紧急情况外,未经海关准许,该交通运输工具不得装卸货物、物品,不得上下引航员以外的人员。

第(di)十一条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ke)以要(yao)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xing)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bi)要(yao)时可(ke)以查阅旅行(xing)证件。

除前款规定(ding)的检疫查验措施外,海关还可(ke)以根据(ju)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下列检疫查验措施:

(一)要(yao)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并进行(xing)核查;

(二)进行(xing)流行(xing)病学调查、医学检查;

(三)法律、行(xing)政法规规定(ding)的其他检疫查验措施。

进境的外国(guo)人拒绝接受(shou)本条规定(ding)的检疫查验措施的,海关可(ke)以作出不准其进境的决定(ding),并同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第(di)十二条海关依据(ju)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查验结果(guo),对判(pan)定(ding)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现场防控措施,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zai)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通知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将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接送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指定(ding)的医疗(liao)机构或者其他场所实施隔离治疗(liao)或者医学观察。有关医疗(liao)机构和场所应当及时接收。

对可(ke)能患有监(jian)测传染病的人员,海关应当发给就(jiu)诊方便(bian)卡,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zai)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持有就(jiu)诊方便(bian)卡的人员,医疗(liao)机构应当优先诊治。

第(di)十三条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ding)向海关如实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

第(di)十四条海关可(ke)以登临交通运输工具进行(xing)检疫查验,对符合(he)规定(ding)条件的,可(ke)以采取电讯方式(shi)进行(xing)检疫查验。

除避险等紧急情况外,进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zai)检疫查验结束前、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zai)检疫查验结束后至出境前,未经海关准许,不得驶离指定(ding)的检疫查验地点,不得装卸货物、物品,不得上下引航员以外的人员。

第(di)十五条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shou)海关监(jian)督;必(bi)要(yao)时,海关可(ke)以会(hui)同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隔离:

(一)受(shou)到检疫传染病污染;

(二)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mei)生物;

(三)存在(zai)传播检疫传染病风(feng)险的其他情形(xing)。

外国(guo)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拒绝实施卫生处理的,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责令该交通运输工具在(zai)其监(jian)督下立即离境。

第(di)十六条海关依据(ju)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查验结果(guo),对没有传播检疫传染病风(feng)险或者已经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交通运输工具,签发进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第(di)十七条已经实施检疫查验的交通运输工具在(zai)口岸停留(liu)期间,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ding)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di)十八条海关对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不实施检疫查验,但(dan)有证据(ju)表明该交通运输工具存在(zai)传播检疫传染病风(feng)险的除外。

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zai)中国(guo)境内不得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添加燃料、饮用水、食品和供应品的,应当停靠在(zai)指定(ding)地点,在(zai)海关监(jian)督下进行(xing)。

第(di)十九条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xie)运人(携(xie)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ding)向海关如实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

第(di)二十条对有本法第(di)十五条第(di)一款规定(ding)情形(xing)的货物、物品,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shou)海关监(jian)督;卫生处理完成前,相关货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fang),未经海关准许不得移运或者提离。

对有本法第(di)十五条第(di)一款规定(ding)情形(xing)但(dan)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货物、物品,海关可(ke)以决定(ding)不准其进境或者出境,或者予以退运、销毁(hui);对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可(ke)能造(zao)成重(zhong)大危害的,海关可(ke)以暂(zan)停相关货物的进口。

第(di)二十一条托运尸体、骸骨进境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ding)向海关如实申报,经检疫查验合(he)格后,方可(ke)进境出境。

因患检疫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应当就(jiu)近火化。

第(di)二十二条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除纳入药品、兽药、医疗(liao)器械管理的外,应当由(you)海关事先实施卫生检疫审(shen)批,并经检疫查验合(he)格后方可(ke)进境出境。

第(di)二十三条海关根据(ju)检疫查验需要(yao),可(ke)以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zhu)查询(xun)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的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zhu)。海关对查询(xun)所获得的信息,不得用于卫生检疫以外的用途。

第(di)二十四条海关总署应当根据(ju)境内外传染病监(jian)测和风(feng)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

第(di)三章传染病监(jian)测

第(di)二十五条海关总署会(hui)同国(guo)务院(yuan)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跨境传播传染病监(jian)测制度,制定(ding)口岸传染病监(jian)测规划和方案。

海关总署在(zai)国(guo)际公共卫生合(he)作框架(jia)下,完善传染病监(jian)测网(wang)络布局(ju),加强对境外传染病疫情的监(jian)测。

第(di)二十六条各地海关应当按照口岸传染病监(jian)测规划和方案,结合(he)对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实施检疫查验,系统持续地收集、核对和分(fen)析相关数据(ju),对可(ke)能跨境传播的传染病的发生、流行(xing)及影响因素、发展趋势等进行(xing)评估。

海关开展传染病监(jian)测,应当充(chong)分(fen)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kuan)监(jian)测渠(qu)道(dao),提升监(jian)测效能。

第(di)二十七条各地海关发现传染病,应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同时向口岸所在(zai)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以及移民管理机构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传染病,应当及时向当地海关、移民管理机构通报。

任何(he)单位和个人发现口岸或者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存在(zai)传播传染病风(feng)险的,应当及时向就(jiu)近的海关或者口岸所在(zai)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di)二十八条海关总署、国(guo)务院(yuan)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guo)务院(yuan)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据(ju)职责及时互相通报传染病相关信息。

国(guo)务院(yuan)有关部门根据(ju)我(wo)国(guo)缔结或者参加的国(guo)境卫生检疫国(guo)际条约,依据(ju)职责与有关国(guo)家或者地区、国(guo)际组织互相通报传染病相关信息。

第(di)二十九条海关总署应当根据(ju)境外传染病监(jian)测情况,对境外传染病疫情风(feng)险进行(xing)评估,并及时发布相关风(feng)险提示信息。

第(di)四章卫生监(jian)督

第(di)三十条海关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xing)政法规和国(guo)家规定(ding)的卫生标准,对口岸和停留(liu)在(zai)口岸的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jian)督,履行(xing)下列职责:

(一)开展病媒(mei)生物监(jian)测,监(jian)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病媒(mei)生物的防除;

(二)监(jian)督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三)监(jian)督固体、液体废弃物和船舶压舱水的处理;

(四)法律、行(xing)政法规规定(ding)的其他卫生监(jian)督职责。

第(di)三十一条口岸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相关卫生制度,保证口岸卫生状况符合(he)法律、行(xing)政法规和国(guo)家规定(ding)的卫生标准的要(yao)求。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交通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保持无污染状态。

第(di)三十二条在(zai)口岸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fu)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you)海关依法实施卫生许可(ke);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ke)的,无需另行(xing)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ke)。

第(di)三十三条海关实施卫生监(jian)督,发现口岸或者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不符合(he)法律、行(xing)政法规和国(guo)家规定(ding)的卫生标准要(yao)求的,有权要(yao)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xing)整改,必(bi)要(yao)时要(yao)求其实施卫生处理。

第(di)五章应急处置

第(di)三十四条发生重(zhong)大传染病疫情,需要(yao)在(zai)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适用本章规定(ding)。

第(di)三十五条发生重(zhong)大传染病疫情,需要(yao)在(zai)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海关总署、国(guo)务院(yuan)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guo)务院(yuan)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提请国(guo)务院(yuan)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海关总署、国(guo)务院(yuan)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guo)务院(yuan)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ju)各自职责,密切(qie)配合(he)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口岸所在(zai)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场所、设(she)施、设(she)备、物资(zi)以及人力和技术等支(zhi)持。

第(di)三十六条根据(ju)重(zhong)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yao),经国(guo)务院(yuan)决定(ding),可(ke)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来自特定(ding)国(guo)家或者地区的人员实施采样检验;

(二)禁止特定(ding)货物、物品进境出境;

(三)指定(ding)进境出境口岸;

(四)暂(zan)时关闭有关口岸或者暂(zan)停有关口岸部分(fen)功能;

(五)暂(zan)时封锁有关国(guo)境;

(六)其他必(bi)要(yao)的应急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ding)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事先公布。

第(di)三十七条采取本章规定(ding)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根据(ju)重(zhong)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并予以公布。

第(di)六章保障措施

第(di)三十八条海关总署会(hui)同国(guo)务院(yuan)有关部门制定(ding)并组织实施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she)规划。

国(guo)务院(yuan)有关部门、口岸所在(zai)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口岸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zhi)持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she)。

第(di)三十九条国(guo)家将国(guo)境卫生检疫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体系。

国(guo)境卫生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口岸重(zhong)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zi)纳入国(guo)家公共卫生应急物资(zi)保障体系。

第(di)四十条国(guo)境卫生检疫基础设(she)施建设(she)应当统筹兼顾国(guo)境卫生检疫日常工作和重(zhong)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yao)。

国(guo)境卫生检疫基础设(she)施建设(she)应当纳入口岸建设(she)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口岸应当统筹建设(she)国(guo)境卫生检疫基础设(she)施,有关建设(she)方案应当经海关审(shen)核同意。

国(guo)境卫生检疫基础设(she)施应当符合(he)规定(ding)的建设(she)标准,不符合(he)建设(she)标准的,不得投(tou)入使用。国(guo)境卫生检疫基础设(she)施建设(she)标准和管理办法由(you)海关总署会(hui)同国(guo)务院(yuan)有关部门制定(ding)。海关对国(guo)境卫生检疫基础设(she)施建设(she)标准的执行(xing)实施监(jian)督。

第(di)四十一条国(guo)家鼓励、支(zhi)持国(guo)境卫生检疫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she),推动新技术、新设(she)备、新产品和信息化成果(guo)的应用,提高国(guo)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技术和信息化水平。

第(di)四十二条海关应当加强国(guo)境卫生检疫技术机构建设(she),为国(guo)境卫生检疫工作提供技术和服(fu)务支(zhi)撑。

第(di)四十三条国(guo)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xing)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海关应当加强国(guo)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she),组织开展继续教(jiao)育和职业培训,持续提升国(guo)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

第(di)七章法律责任

第(di)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ding),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shou)检疫查验的,由(you)海关责令改正,可(ke)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zhong)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di)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ding),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you)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ke)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zhong)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ding)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

(二)拒绝接受(shou)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或者拒绝实施卫生处理;

(三)未取得进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交通运输工具擅自进境或者出境;

(四)未经海关准许,交通运输工具驶离指定(ding)的检疫查验地点,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五)已经实施检疫查验的交通运输工具在(zai)口岸停留(liu)期间,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未立即向海关报告;

(六)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zai)中国(guo)境内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或者添加燃料、饮用水、食品和供应品不接受(shou)海关监(jian)督。

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ding)给予处罚:

(一)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xie)运人(携(xie)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ding)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或者拒绝接受(shou)检疫查验、拒绝实施卫生处理,或者未经海关准许移运或者提离货物、物品;

(二)托运尸体、骸骨进境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ding)向海关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he)格擅自进境出境。

第(di)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ding),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未经检疫审(shen)批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he)格擅自进境出境的,由(you)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zhong)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di)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ding),未经许可(ke)在(zai)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fu)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you)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uo)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xing)政法规的规定(ding)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有关卫生监(jian)督的其他规定(ding),或者拒绝接受(shou)卫生监(jian)督的,由(you)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ke)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zhong)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di)四十八条使用买卖、出借或者伪造(zao)、变造(zao)的国(guo)境卫生检疫单证的,由(you)海关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di)四十九条海关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fu)及其工作人员在(zai)国(guo)境卫生检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xun)私舞弊的,由(you)上级机关或者所在(zai)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fen)。

第(di)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ding),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xing)为的,由(you)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di)八章附则

第(di)五十一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yi):

(一)检疫查验,是指对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尸体、骸骨等采取检查措施、实施医学措施。

(二)医学巡查,是指检疫医师在(zai)口岸进境出境旅客(ke)通道(dao),观察进境出境人员是否有传染病临床症状,并对有临床症状的人员进行(xing)询(xun)问的活动。

(三)医学检查,是指检疫医师对进境出境人员检查医学证明文件,实施必(bi)要(yao)的体格检查、采样检验的活动。

(四)卫生处理,是指消毒(du)、杀(sha)虫、灭鼠、除污等措施。

第(di)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guo)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guo)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ding)的,适用该国(guo)际条约的规定(ding),但(dan)中华人民共和国(guo)声明保留(liu)的条款除外。

第(di)五十三条从口岸以外经国(guo)务院(yuan)或者国(guo)务院(yuan)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卫生检疫,我(wo)国(guo)与有关国(guo)家或者地区有双边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照国(guo)家有关规定(ding)办理。

第(di)五十四条经国(guo)务院(yuan)批准,海关总署可(ke)以根据(ju)境内外传染病监(jian)测和风(feng)险评估情况,对有关口岸的卫生检疫措施作出便(bian)利化安排。

第(di)五十五条国(guo)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本法未作规定(ding)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guo)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xing)政法规的规定(ding)。

第(di)五十六条中国(guo)人民解放(fang)军、中国(guo)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和装备物资(zi)进境出境的卫生检疫工作,依照本法和国(guo)务院(yuan)、中央军事委员会(hui)的有关规定(ding)办理。

第(di)五十七条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xing)。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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