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动态
中国关于无核安保问题的工作文件,国家,核武器,国际
2024-07-23 02:15:26
中国关于无核安保问题的工作文件,国家,核武器,国际

中国关(guan)于无核安(an)保(bao)问题(ti)的工作文件

来源:外交部网站(zhan)

一、摆脱核武器与核战争威胁,最终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中国已(yi)明(ming)确承诺在任(ren)何时候、任(ren)何情(qing)况下不首先(xian)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并主(zhu)张,在实(shi)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目标之前,所有核武器国家都应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二(er)、长期以来,广大《不扩(kuo)散核武器条约》无核武器缔约国认为,在彻底消除核武器前,获得核武器国家在任(ren)何情(qing)况下都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具有法(fa)律约束力的安(an)全保(bao)证,是无核武器国家的正(zheng)当合法(fa)权利。

1978年第一届(jie)特别裁军联大成果文件呼(hu)吁核武器国家“继续(xu)努力视情(qing)缔结有效安(an)排(pai),确保(bao)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不扩(kuo)散核武器条约》2000年审议(yi)大会成果文件指出“五个核武器国家向(xiang)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有法(fa)律约束力的安(an)全保(bao)证将增强核不扩(kuo)散体(ti)系”。

《不扩(kuo)散核武器条约》2010年审议(yi)大会成果文件决定“裁谈会应在一个商定的、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范围内,立即(ji)开(kai)始讨(tao)论保(bao)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国际(ji)安(an)排(pai),进行实(shi)质(zhi)性、无限制的讨(tao)论,以拟定解决所有有关(guan)问题(ti)的建议(yi),不排(pai)除制订(ding)一项具有国际(ji)法(fa)律约束力的文书”。

三、核武器国家通过联合国安(an)理会决议(yi)、发表国家声明(ming)、签批(pi)无核武器区条约议(yi)定书等方式向(xiang)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安(an)全保(bao)证,但多数情(qing)况下附(fu)加(jia)了条件。无核武器区并不涵盖所有地区和所有无核武器国家,比如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面临现实(shi)障碍。

四、核武器国家向(xiang)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具有法(fa)律约束力的安(an)全保(bao)证,有助于维护(hu)全球战略(lue)稳(wen)定,减少战略(lue)风险(xian),加(jia)强国际(ji)核不扩(kuo)散体(ti)系,推进核裁军进程,最终推动实(shi)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新(xin)的安(an)全形势下,向(xiang)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ji)安(an)全保(bao)证问题(ti)具有新(xin)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作为本(ben)轮审议(yi)进程的优先(xian)事项。

五、在《不扩(kuo)散核武器条约》审议(yi)进程中,很多国家认为,“核共享”与“延伸威慑”安(an)排(pai)的存(cun)在,降低了参与上述安(an)排(pai)的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或达成无核安(an)保(bao)国际(ji)法(fa)律文书的政治意愿。很多国家高度关(guan)注(zhu)参与上述安(an)排(pai)的无核武器国家在核武器部署(shu)、使用、决策方面的作用问题(ti)。

六、基于上述立场,中方强烈(lie)呼(hu)吁尽(jin)早缔结一项关(guan)于保(bao)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ji)法(fa)律文书。为此,中国主(zhu)张《不扩(kuo)散核武器条约》第十一次审议(yi)大会及其筹备会议(yi)就(jiu)以下问题(ti)进行深(shen)入讨(tao)论,争取形成共识纳(na)入成果文件:

(一)裁军谈判会议(yi)应尽(jin)早就(jiu)达成一项关(guan)于保(bao)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ji)法(fa)律文书开(kai)展实(shi)质(zhi)性工作。

(二(er))在谈判达成上述国际(ji)法(fa)律文书之前,所有核武器国家均应发表公开(kai)声明(ming),保(bao)证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三)核武器国家应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尊重无核武器区法(fa)律地位,签署(shu)、批(pi)准有关(guan)无核武器区条约议(yi)定书,并采取切实(shi)措(cuo)施落实(shi)相关(guan)安(an)全保(bao)证。核武器国家与无核武器国家均应避免采取破坏或损害(hai)无核武器区地位的行动。

(四)核武器国家应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an)全政策中的作用,放弃以首先(xian)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不制定针对他国的核威慑政策,不把任(ren)何国家列(lie)为核打击(ji)目标,降低核武器戒备状态,不把自身控制的核武器瞄准任(ren)何国家。

(五)有关(guan)核武器国家应废除“核共享”及“延伸威慑”安(an)排(pai),将部署(shu)在境外的核武器全部撤回(hui)本(ben)国。在实(shi)现这一目标前,有关(guan)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国家应就(jiu)上述安(an)排(pai)实(shi)施透(tou)明(ming),澄清其是否违背《不扩(kuo)散核武器条约》第一、二(er)条义务(wu)。同时,在谈判无核安(an)保(bao)国际(ji)法(fa)律文书的背景(jing)下,国际(ji)社会应深(shen)入讨(tao)论参与“核共享”与“延伸威慑”安(an)排(pai)的无核武器国家的权利与义务(wu)问题(ti)。

延伸阅读

?中国关(guan)于互不首先(xian)使用核武器倡议(yi)的工作文件

监 制 |潘 燕

编 辑 |喻千桓

核 校|董 翔

发布于:北(bei)京市(shi)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资讯      企业新闻      行情      企业黄页      同类资讯      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移动站 , 查看更多   
sitemapsitemap1sitemap2sitemap3sitemap4sitemap5sitemap6sitema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