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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机关,期限,公示
2024-07-07 06:47:44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机关,期限,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4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deng)记管理制(zhi)度的(de)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4年7月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deng)记管理,规范股东依(yi)法履行出(chu)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hua)营商(shang)环境,根据(ju)《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yi)下简(jian)称公司法),制(zhi)定本规定。

第二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deng)记设立的(de)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ren)缴出(chu)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de),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ren)缴出(chu)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de)认(ren)缴出(chu)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ren)缴的(de)出(chu)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de)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zhao)其认(ren)购的(de)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sheng)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ji)人民政(zheng)府提出(chu)意见的(de),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yi)同(tong)意其按原出(chu)资期限出(chu)资。

第三条公司出(chu)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de),公司登(deng)记机关可以(yi)结合公司的(de)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yi)及股东的(de)出(chu)资能(neng)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jin)行研判,认(ren)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de),可以(yi)依(yi)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四条公司调整股东认(ren)缴和实缴的(de)出(chu)资额、出(chu)资方式、出(chu)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ren)购的(de)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sheng)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ye)信用(yong)信息公示(shi)系统向社会公示(shi)。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shi)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登(deng)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cha)对象、随机选(xuan)派执法检查(cha)人员的(de)方式,对公司公示(shi)认(ren)缴和实缴情况进(jin)行监督检查(cha)。

公司登(deng)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de)信息互联共享,根据(ju)公司的(de)信用(yong)风(feng)险状况实施分类(lei)监管,强化(hua)信用(yong)风(feng)险分类(lei)结果的(de)综合应用(yong)。

第六(liu)条公司未按照(zhao)本规定调整出(chu)资期限、注册资本的(de),由公司登(deng)记机关责令改(gai)正;逾期未改(gai)正的(de),由公司登(deng)记机关在国家企业(ye)信用(yong)信息公示(shi)系统作出(chu)特(te)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shi)。

第七条公司因被吊销营业(ye)执照(zhao)、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ming)录,出(chu)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本规定且无法调整的(de),公司登(deng)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ye)信用(yong)信息公示(shi)系统作出(chu)特(te)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shi)。

第八条公司自被吊销营业(ye)执照(zhao)、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deng)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deng)记的(de),公司登(deng)记机关可以(yi)通过国家企业(ye)信用(yong)信息公示(shi)系统予以(yi)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zhai)权(quan)人以(yi)及其他利害(hai)关系人向公司登(deng)记机关提出(chu)异议的(de),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de),公司登(deng)记机关可以(yi)注销公司登(deng)记,并在国家企业(ye)信用(yong)信息公示(shi)系统作出(chu)特(te)别标注。

第九条公司的(de)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zhao)本规定缴纳认(ren)缴的(de)出(chu)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yi)法公示(shi)有关信息的(de),依(yi)照(zhao)公司法、《企业(ye)信息公示(shi)暂行条例》的(de)有关规定予以(yi)处罚。

第十条公司登(deng)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chu)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制(zhi)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hua)办理流程,提高登(deng)记效率,提升登(deng)记便利化(hua)水平。

第十一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ju)本规定,制(zhi)定公司注册资本登(deng)记管理的(de)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依(yi)照(zhao)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de)组成、职(zhi)权(quan)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bei)京(jing)7月1日电)

发布于:北(bei)京(jing)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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