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zhi)自己并无窃听专用器材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杨某某、宋某某为非法获利,共同出资开设(she)网店,从上(shang)家谢某某、陈某处批发大量具有窃听、定位等功能的充电宝、充电器后出售。
5月27日,澎(peng)湃新闻记(ji)者从上(shang)海市青(qing)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qing)浦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qi)公诉,法院以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于2023年10月10日判处杨某某拘役(yi)六个(ge)月,缓(huan)刑八个(ge)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宋某某拘役(yi)三个(ge)月,缓(huan)刑五(wu)个(ge)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5月7日,青(qing)浦区检察院又以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对谢某某、陈某提起(qi)公诉,并向法院建议量刑。
经审查,上(shang)述四(si)人的行为已触犯(fan)《刑法》第283条(tiao)第1款(kuan)。窃听器材若(ruo)经非法使(shi)用,危害极高,对企业经济、人身安全等都会存在隐患。检察机关遂依法对四(si)人提起(qi)公诉,其中二人已获前述刑罚,另一案件仍在审理中。(澎(peng)湃新闻记(ji)者 李菁 通讯员 王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