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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如何担责?,赔偿,杨某甲,责任
2024-07-09 01:36:49
“开门杀”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如何担责?,赔偿,杨某甲,责任

鲁法案例【2024】408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杨某甲与杨某乙系(xi)父女关系(xi)。杨某乙驾驶小轿车临(lin)时停靠在路边,后(hou)排乘车人杨某甲打开左侧车门准(zhun)备下车时将寇某驾驶的顺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推倒,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甲承(cheng)担事故的主(zhu)要责任(ren),杨某乙承(cheng)担事故次要责任(ren),寇某无责任(ren)。杨某甲系(xi)涉案小轿车车主(zhu),在保险(xian)公司投保交强险(xian)和保额为150万的机动车商业保险(xian),事故发生在保险(xian)期间。事故发生后(hou),寇某受伤住院,花费医疗(liao)费共计(ji)100823.32元,保险(xian)公司在交强险(xian)范围(wei)内垫付(fu)医疗(liao)费18000元,杨某甲垫付(fu)医疗(liao)费82823.32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guo),杨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xian)公司赔偿杨某甲垫付(fu)的医疗(liao)费82823.32元。庭审中,保险(xian)公司对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提出(chu)抗辩,主(zhu)张该事故发生是因为杨某甲乘坐涉案车辆开门导致,其责任(ren)范围(wei)不属(shu)于商业三(san)者险(xian)理赔范围(wei),即使赔偿也仅同(tong)意按照次要责任(ren)进行赔付(fu)。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保险(xian)行业协会(hui)机动车商业保险(xian)示范条款》第二十条:“保险(xian)期间内,被保险(xian)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xian)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san)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san)者承(cheng)担的损害赔偿责任(ren),且(qie)不属(shu)于免除保险(xian)人责任(ren)的范围(wei),保险(xian)人依照本保险(xian)合同(tong)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ren)强制保险(xian)各(ge)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由此可见,机动车商业第三(san)者责任(ren)险(xian)是针对该保险(xian)车辆对第三(san)者造成损害所要承(cheng)担的赔偿责任(ren)。结合本案,寇某的受伤系(xi)驾驶员、乘客共同(tong)侵权导致,虽然交警部门就本次事故的发生在侵权主(zhu)体内部做出(chu)了主(zhu)次责任(ren)的划分,但保险(xian)人承(cheng)担保险(xian)责任(ren)时应以保险(xian)车辆一方应承(cheng)担的总体责任(ren)进行整体评价。本案中机动车一方承(cheng)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quan)部责任(ren),保险(xian)公司承(cheng)保该机动车交强险(xian)和商业第三(san)者责任(ren)险(xian),故应在保险(xian)责任(ren)范围(wei)内承(cheng)担赔偿责任(ren)。保险(xian)公司已在交强险(xian)分项赔偿限额范围(wei)内垫付(fu)医疗(liao)费18000元,杨某甲依照保险(xian)合同(tong)约定请求保险(xian)公司赔偿已垫付(fu)的医疗(liao)费82823.32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zhi)持。据此,判决:保险(xian)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甲垫付(fu)的医疗(liao)费82823.32元。本案判决后(hou),保险(xian)公司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shuo)法

所谓“开门杀”,即车辆驾乘人员未认真观察后(hou)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反应不及,最(zui)终被撞摔倒乃至受伤等情况。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xian)公司应否承(cheng)担全(quan)部赔偿责任(ren)。《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san)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shu)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ren)的,先由保险(xian)人赔偿,不足部分或车辆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中国保险(xian)行业协会(hui)机动车商业保险(xian)示范条款》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xian)机动车在被使用过程中致使第三(san)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应当由保险(xian)人对超过交强险(xian)各(ge)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进行赔偿。由此可见,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can)与者,同(tong)一辆机动车一般应视(shi)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如果(guo)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san)人遭受损害,侵权人承(cheng)担赔偿责任(ren)后(hou)即可依保险(xian)合同(tong)约定请求保险(xian)公司承(cheng)担赔偿责任(ren)。本案中,驾驶员杨某乙的次要责任(ren)与乘车人杨某甲的主(zhu)要责任(ren)共同(tong)构成侵权机动车一方的全(quan)部责任(ren),宼(kou)某无责任(ren),故保险(xian)公司应当对宼(kou)某的全(quan)部损失承(cheng)担赔偿责任(ren)。因杨某甲已垫付(fu)相关医疗(liao)费,故其有权要求保险(xian)公司予以赔偿。

虽然保险(xian)公司会(hui)对机动车一方因“开门杀”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ren)进行相应赔偿,但如果(guo)驾乘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zhong)伤或死亡,责任(ren)人还可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zhui)究刑事责任(ren)。

因此,驾驶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guan),尽量选择路外停车场停放车辆,如需停在路内停车位,要顺向有序(xu)停放,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杜(du)绝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同(tong)时,还要注意提醒乘车人在下车时注意观察周围(wei)环境。乘车人下车前需注意观察车辆四周行人、车辆往来情况,确认安全(quan)后(hou)才可打开车门,并尽量从车辆右侧下车。其他交通参(can)与者驶过停靠车辆时也需要注意减速慢行,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和打双闪的车辆,防范车门突然开启;大部分汽车的车门打开宽度在80—100厘米(mi),所以与汽车的横向距离保持在1米(mi)以上才能确保安全(quan)。

养成良好驾乘习惯(guan),增强交通安全(quan)意识,源头减少事故发生。

法条链(lian)接

《中华(hua)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san)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shu)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ren)的,先由承(cheng)保机动车强制保险(xian)的保险(xian)人在强制保险(xian)责任(ren)限额范围(wei)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cheng)保机动车商业保险(xian)的保险(xian)人按照保险(xian)合同(tong)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xian)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国保险(xian)行业协会(hui)机动车商业保险(xian)示范条款》第二十条保险(xian)期间内,被保险(xian)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xian)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san)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san)者承(cheng)担的损害赔偿责任(ren),且(qie)不属(shu)于免除保险(xian)人责任(ren)的范围(wei),保险(xian)人依照本保险(xian)合同(tong)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ren)强制保险(xian)各(ge)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编写:白丽(li)娜 焦宇轩(xuan)

转自:淄博高(gao)新法院

来源:山东高(gao)法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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