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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期澳门彩开奖-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规制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问题,行为,影响,消费者
2024-06-03 02:18:10
141期澳门彩开奖-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规制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问题,行为,影响,消费者

中国网财经5月11日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月11日消息,为预(yu)防和制止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维护(hu)公(gong)平竞争的市场秩序(xu),鼓励创新,保护(hu)经营(ying)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kang)持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网络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dian):一(yi)是坚(jian)持鼓励创新。保护(hu)企业创新成(cheng)果(guo),着力促进互联网行业发挥最大创新潜能。二是着力规范竞争。顺应我(wo)国数字经济发展新特点(dian)、新趋势、新要求,完(wan)善各类(lei)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列举了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三是加(jia)强消费者权益保护(hu)。回应社会关切,对当前(qian)我(wo)国线上消费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刷单炒(chao)信(xin)、好评返现、影响(xiang)用户选择等焦(jiao)点(dian)问题进行规制,为解决线上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萌发的新问题提供政(zheng)策支撑。四是强化平台责任。督促平台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jia)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五是优化执(zhi)法办案。针对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辐射面广、跨平台、跨地域等特点(dian),对监督检查程序(xu)作出特别规定。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为解决重点(dian)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合拳”作用,有效(xiao)衔接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法、电子商(shang)务法、反垄断法、行政(zheng)处罚法等法律。同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效(xiao)果(guo)。

《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将(jiang)加(jia)强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men)的培(pei)训指导(dao),着力做好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规范和查处工(gong)作,切实维护(hu)经营(ying)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lei)经营(ying)主体有序(xu)竞争、创新发展,以高质效(xiao)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监管执(zhi)法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定》全文如下:

网络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暂行规定

第(di)一(yi)章(zhang) 总则

第(di)一(yi)条 为了预(yu)防和制止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维护(hu)公(gong)平竞争的市场秩序(xu),鼓励创新,保护(hu)经营(ying)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kang)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shang)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shang)务法)等法律、行政(zheng)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di)二条 鼓励和支持经营(ying)者依法开展经营(ying)活动,公(gong)平参与市场竞争。经营(ying)者通过互联网等信(xin)息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从事生产经营(ying)活动,应当遵循自愿(yuan)、平等、公(gong)平、诚信(xin)的原(yuan)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zhang),遵守商(shang)业道德。

经营(ying)者不(bu)得实施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xu),影响(xiang)市场公(gong)平交易,损(sun)害其他经营(ying)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di)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dao)全国网络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工(gong)作,组织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xiang)的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案件。

县(xian)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依法对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坚(jian)持依法行政(zheng),保证严格、规范、公(gong)正(zheng)、文明执(zhi)法。

第(di)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应当会同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工(gong)作协调(diao)机制各成(cheng)员单位,贯彻(che)落实网络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重大政(zheng)策措施,研究网络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工(gong)作重大问题,联合查处重大案件,协同推(tui)进综(zong)合治理。

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工(gong)作协调(diao)机制各成(cheng)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gong),依法加(jia)强金融、传媒(mei)、电信(xin)等行业管理,采取有效(xiao)措施,预(yu)防和制止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

第(di)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hu)一(yi)切组织和个人对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涉嫌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任何(he)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行业组织应当加(jia)强行业自律,引导(dao)、规范会员依法合规竞争。

第(di)六条 平台经营(ying)者应当加(jia)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发现平台内经营(ying)者采取不(bu)正(zheng)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商(shang)品、提供服务,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ying)者住所地县(xian)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报告。记录保存时间自作出处置措施之日起计算,不(bu)少于三年。

第(di)二章(zhang) 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

第(di)七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shang)品(本规定所称商(shang)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xi):

(一(yi))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yi)定影响(xiang)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将(jiang)他人有一(yi)定影响(xiang)的商(shang)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bi)名、艺名、译(yi)名等)作为域名主体部分等网络经营(ying)活动标识;

(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yi)定影响(xiang)的应用软件、网店、客户端、小程序(xu)、公(gong)众(zhong)号、游戏(xi)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tu)标、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yi)定影响(xiang)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

(五)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shang)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xi)的商(shang)品;

(六)通过提供网络经营(ying)场所等便利条件,与其他经营(ying)者共同实施混淆行为;

(七)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shang)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xi)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jiang)他人有一(yi)定影响(xiang)的商(shang)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shang)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xi)的,属(shu)于前(qian)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di)八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shang)品生产经营(ying)主体以及商(shang)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yu)、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shang)业宣传,欺骗、误导(dao)消费者或者相关公(gong)众(zhong):

(一(yi))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xu)、公(gong)众(zhong)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tui)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zhi)播(bo)、平台推(tui)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shang)业营(ying)销活动;

(三)通过热搜、热评、热转、榜单等方式,实施商(shang)业营(ying)销活动;

(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shang)业宣传。

经营(ying)者不(bu)得帮助其他经营(ying)者实施前(qian)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shang)业宣传行为。

第(di)九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shang)品生产经营(ying)主体以及商(shang)品销售状况、交易信(xin)息、经营(ying)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shang)业宣传,欺骗、误导(dao)消费者或者相关公(gong)众(zhong):

(一(yi))虚假交易、虚假排名;

(二)虚构交易额、成(cheng)交量、预(yu)约量等与经营(ying)有关的数据信(xin)息;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yu)订、虚假抢(qiang)购等方式进行营(ying)销;

(四)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dao)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cha)评、将(jiang)好评前(qian)置、差(cha)评后置、不(bu)显著区分不(bu)同商(shang)品的评价等;

(五)以返现、红包、卡(ka)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dian)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六)虚构收藏量、点(dian)击量、关注量、点(dian)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七)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播(bo)放量、票房、收视率等互动数据;

(八)虚构升学(xue)率、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等教育培(pei)训效(xiao)果(guo);

(九)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dian)、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ying)销;

(十)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shang)业宣传行为。

经营(ying)者不(bu)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ying)者实施前(qian)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shang)业宣传行为。

第(di)十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平台工(gong)作人员、对交易有影响(xiang)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tie)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前(qian)款所称的财物,包括现金、物品、网络虚拟(ni)财产以及礼(li)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

第(di)十一(yi)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bo)虚假信(xin)息或者误导(dao)性信(xin)息,实施下列损(sun)害或者可能损(sun)害竞争对手的商(shang)业信(xin)誉(yu)、商(shang)品声誉(yu)的行为:

(一(yi))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的商(shang)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或者误导(dao)性信(xin)息;

(三)利用网络传播(bo)含有虚假或者误导(dao)性信(xin)息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或者举报信(xin)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bo)虚假或者误导(dao)性信(xin)息,损(sun)害竞争对手商(shang)业信(xin)誉(yu)、商(shang)品声誉(yu)的行为。

客户端、小程序(xu)、公(gong)众(zhong)号运营(ying)者以及提供跟帖(tie)评论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不(bu)得故意与经营(ying)者共同实施前(qian)款行为。

本条所称的商(shang)业信(xin)誉(yu),是指经营(ying)者在商(shang)业活动中的信(xin)用和名誉(yu),包括相关公(gong)众(zhong)对该经营(ying)者的资信(xin)状况、商(shang)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评价。

本条所称的商(shang)品声誉(yu),是指商(shang)品在质量、品牌等方面的美誉(yu)度和知(zhi)名度。

第(di)十二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xiang)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bu)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zheng)常运行。

前(qian)款所称的影响(xiang)用户选择,包括违背用户意愿(yuan)和选择权、增加(jia)操作复杂(za)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

判定是否构成(cheng)第(di)一(yi)款规定的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等因素。

第(di)十三条 未经其他经营(ying)者同意,经营(ying)者不(bu)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zheng)常运行:

(一(yi))在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dao)用户点(dian)击;

(三)其他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

第(di)十四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利用技术手段,误导(dao)、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xu)等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第(di)十五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bu)兼容。

判定经营(ying)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bu)兼容,可以综(zong)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yi))是否知(zhi)道或者应当知(zhi)道不(bu)兼容行为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zheng)常运行;

(二)不(bu)兼容行为是否影响(xiang)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zheng)常运行,是否影响(xiang)网络生态开放共享;

(三)不(bu)兼容行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违反公(gong)平、合理、无(wu)歧(qi)视原(yuan)则;

(四)不(bu)兼容行为对消费者、使用该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第(di)三方经营(ying)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gong)共利益的影响(xiang);

(五)不(bu)兼容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律公(gong)约等;

(六)不(bu)兼容行为是否导(dao)致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cheng)本不(bu)合理增加(jia);

(七)是否有正(zheng)当理由。

第(di)十六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利用技术手段,直(zhi)接、组织或者通过第(di)三方实施以下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zheng)常运行:

(一(yi))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ying)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gei)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ying)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xin)用等级、商(shang)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二)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shang)品不(bu)付款;

(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ju)绝收货等。

第(di)十七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针对特定经营(ying)者,拦截、屏蔽(bi)其合法提供的信(xin)息内容以及页面,妨碍、破坏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zheng)常运行,扰乱市场公(gong)平竞争秩序(xu)。拦截、屏蔽(bi)非法信(xin)息,频繁弹出干扰用户正(zheng)常使用的信(xin)息以及不(bu)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chuang)等除外。

第(di)十八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xiang)用户选择、限流、屏蔽(bi)、搜索降权、商(shang)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ying)者之间的正(zheng)常交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zheng)常运行,扰乱市场公(gong)平竞争秩序(xu)。

经营(ying)者不(bu)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销售区域或者时间、参与促销推(tui)广活动等,影响(xiang)其他经营(ying)者的经营(ying)选择,妨碍、破坏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zheng)常运行,扰乱市场公(gong)平交易秩序(xu)。

第(di)十九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zheng)常运行,扰乱市场公(gong)平竞争秩序(xu)。

第(di)二十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利用技术手段,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bu)合理地提供不(bu)同的交易条件,侵害交易相对方的选择权、公(gong)平交易权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zheng)常运行,扰乱市场公(gong)平交易秩序(xu)。

以下情形不(bu)属(shu)于前(qian)款规定的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

(一(yi))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zheng)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bu)同交易条件;

(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三)基于公(gong)平、合理、无(wu)歧(qi)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第(di)二十一(yi)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下列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zheng)常运行的行为:

(一(yi))违背用户意愿(yuan)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xu);

(二)无(wu)正(zheng)当理由,对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拖延审查、下架,以及其他干扰下载、安装、运行、更新、传播(bo)等行为;

(三)对相关设备运行非必需的应用程序(xu)不(bu)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xu)卸载设置不(bu)合理障碍;

(四)无(wu)正(zheng)当理由,对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搜索降权、限制服务内容、调(diao)整搜索结果(guo)的自然排序(xu)等行为;

(五)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zheng)常运行的行为。

第(di)二十二条 经营(ying)者不(bu)得违反本规定,实施其他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xu),影响(xiang)市场公(gong)平交易,损(sun)害其他经营(ying)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di)二十三条 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ying)者没有正(zheng)当理由,不(bu)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xin)息优势以及管理规则,通过屏蔽(bi)第(di)三方经营(ying)信(xin)息、不(bu)正(zheng)当干扰商(shang)品展示顺序(xu)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zheng)常运行,扰乱市场公(gong)平竞争秩序(xu)。

第(di)二十四条 平台经营(ying)者不(bu)得利用服务协议(yi)、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ying)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ying)者的交易等进行不(bu)合理限制或者附加(jia)不(bu)合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yi))强制平台内经营(ying)者签订排他性协议(yi);

(二)对商(shang)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或者销售时间进行不(bu)合理的限制;

(三)不(bu)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四)利用服务协议(yi)、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ying)者的交易进行其他不(bu)合理限制或者附加(jia)不(bu)合理条件。

第(di)二十五条 平台经营(ying)者应当在服务协议(yi)、交易规则中公(gong)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bu)得违背商(shang)业道德、行业惯例,向平台内经营(ying)者收取不(bu)合理的服务费用。

第(di)二十六条 判定构成(cheng)妨碍、破坏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zheng)常运行,可以综(zong)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yi))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无(wu)法正(zheng)常使用;

(二)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无(wu)法正(zheng)常下载、安装、更新或者卸载;

(三)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cheng)本是否不(bu)合理增加(jia);

(四)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用户或者访问量是否不(bu)合理减少;

(五)用户合法利益是否遭受损(sun)失,或者用户体验(yan)和满意度是否下降;

(六)行为频次、持续时间;

(七)行为影响(xiang)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

(八)是否利用其他经营(ying)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牟取不(bu)正(zheng)当利益。

第(di)三章(zhang) 监督检查

第(di)二十七条 对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案件的管辖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zheng)处罚程序(xu)规定》。

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guo)或者其他不(bu)良影响(xiang)的,可以由实际经营(ying)地、违法结果(guo)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管辖。

第(di)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应当加(jia)强对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在查办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案件过程中,被调(diao)查的经营(ying)者、利害关系(xi)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bu)得伪造、销毁涉案数据以及相关资料,不(bu)得妨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依法履行职责,不(bu)得拒(ju)绝、阻碍调(diao)查。

第(di)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基于案件办理的需要,可以委托第(di)三方专业机构对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进行取证、固定,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第(di)三十条 对于新型、疑难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可以委派专家观察员参与协助调(diao)查。专家观察员可以依据自身专业知(zhi)识、业务技能、实践经验(yan)等,对经营(ying)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xiao)率、保护(hu)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zheng)当理由提出建议(yi)。

第(di)三十一(yi)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及其工(gong)作人员、第(di)三方专业机构、专家观察员等对参与调(diao)查过程中知(zhi)悉的商(shang)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的工(gong)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lu)调(diao)查过程中知(zhi)悉的商(shang)业秘密的,依法给(gei)予处分。

第(di)四章(zhang) 法律责任

第(di)三十二条 平台经营(ying)者违反本规定第(di)六条,未按规定保存信(xin)息,或者对平台内经营(ying)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依照电子商(shang)务法第(di)八十条、第(di)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di)三十三条 经营(ying)者违反本规定第(di)七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依照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法第(di)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di)三十四条 经营(ying)者违反本规定第(di)八条、第(di)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依照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法第(di)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di)三十五条 经营(ying)者违反本规定第(di)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依照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法第(di)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di)三十六条 经营(ying)者违反本规定第(di)十一(yi)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依照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法第(di)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di)三十七条 经营(ying)者违反本规定第(di)十二条至第(di)二十三条,妨害、破坏其他经营(ying)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zheng)常运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依照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法第(di)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di)三十八条 平台经营(ying)者违反本规定第(di)二十四条、第(di)二十五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依照电子商(shang)务法第(di)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di)三十九条 经营(ying)者违反本规定第(di)二十八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依照反不(bu)正(zheng)当竞争法第(di)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di)四十条 法律、行政(zheng)法规对网络不(bu)正(zheng)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ying)者利用网络排除、限制竞争,构成(cheng)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di)四十一(yi)条 经营(ying)者违反本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zheng)处罚法》第(di)二十八条的规定,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di)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cheng)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men)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jiang)案件移送公(gong)安机关处理。

第(di)五章(zhang) 附则

第(di)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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