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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0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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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an)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zhong)大(da)决策部署,深入学习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zheng)学院)官网官微从今日起开设《党纪学习教育问答》专(zhuan)栏,围绕(rao)习近平总书记(ji)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zhong)要论述、新修订《条例》的内容和要义,以及党员干部在实际工(gong)作、学习中常见(jian)的疑惑(huo)和违(wei)纪风(feng)险点等,邀请(qing)中央党校(国家行政(zheng)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专(zhuan)家学者进行解答,为广大(da)党员干部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提(ti)供学习参考。

今天推出第一期《党纪学习教育的四个(ge)关键问题》,敬请(qing)广大(da)党员干部持续关注(zhu)。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第一期:党纪学习教育的四个(ge)关键问题

解答专(zhuan)家

祝灵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zheng)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1.从修订后的《条例》看,习近平总书记(ji)关于党的纪律建设有哪(na)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贯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总体要求。《条例》第一章体现(xian)了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总体要求,即进一步明确制定(ding)条例的目的如增(zeng)加保(bao)证“党的理论”的贯彻执行,进一步丰(feng)富党的纪律建设的指(zhi)导思想如对“两个(ge)维护”作出最新表述、增(zeng)加弘扬伟大(da)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ming)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增(zeng)加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的“四个(ge)自信”要求、践(jian)行正确权力观(guan)政(zheng)绩观(guan)事(shi)业观(guan)要求,丰(feng)富纪律处分应(ying)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增(zeng)加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由轻及重(zhong)细化“红脸、出汗”第一种形态,确保(bao)第四种形态真正成为极少数,把严的要求贯彻到(dao)党规制定(ding)、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真正把纪律规矩转(zhuan)化为政(zheng)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是释(shi)放越(yue)往后执纪越(yue)严的鲜明信号(hao)。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ling)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关键在严,体现(xian)为严的基调、严的举措、严的氛围,就是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条例》在第一章第四条明确增(zeng)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宽是害、严是爱,严管本身就是厚爱,严管也要体现(xian)厚爱,这(zhe)才(cai)是运用辩证思维、系统观(guan)念、治理理念管党治党建设党。如《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列举了从轻、减轻处分的情(qing)形,进一步细化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特别是将“三个(ge)区分开来”贯通于监督执纪全过程。

三是对各级各类(lei)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提(ti)出新的更高要求。2020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ji)在中央政(zheng)治局(ju)常委会会议审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ding)稿时指(zhi)出:“目前,中央党内法规已经有几百部了,每部法规都提(ti)出了许多要求,但有的党员干部连通读都没有做(zuo)到(dao),甚至连执行的人都可能将其束之高阁,到(dao)了执行时就‘随手拈来’”。如此看来,各级党组织都要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wo)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ling)导干部认真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做(zuo)到(dao)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遵规守纪刻印(yin)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不断强化纪律意(yi)识、增(zeng)强纪律定(ding)力。

2.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地位如何?

答: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jie)统一、完成党的任务(wu)的保(bao)证。马克(ke)思主义政(zheng)党相(xiang)比其他任何政(zheng)党都要重(zhong)视(shi)严格的纪律约(yue)束和规范。1859年5月18日,马克(ke)思在《致恩格斯》一文中写道:“我们现(xian)在必须绝对保(bao)持党的纪律,否(fou)则将一事(shi)无成。”恩格斯在反驳巴枯宁无政(zheng)府主义时指(zhi)出:“没有任何党的纪律,没有任何力量在一点的集中,没有任何斗争的武器!”列宁格外强调新型无产阶级政(zheng)党的严密(mi)纪律,提(ti)出党必须有“铁(tie)的纪律”,必须变成“一块整钢”。在革命(ming)战争年代,毛泽东(dong)提(ti)出:“加强纪律性,革命(ming)无不胜。”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指(zhi)出:“谁(shui)也不能违(wei)反党章党纪,不管谁(shui)违(wei)反,都要受到(dao)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wei)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ji)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ci)全会上指(zhi)出:“我们党是靠革命(ming)理想和铁(tie)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ke)思主义政(zheng)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党的十八大(da)后,习近平总书记(ji)多次(ci)分析党的领(ling)导和党的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层(ceng)次(ci)原因。比如,他指(zhi)出:“我们当前主要的挑战还是党的领(ling)导弱化和组织涣(huan)散、纪律松弛。不改变这(zhe)种局(ju)面,就会削弱党的执政(zheng)能力,动摇(yao)党的执政(zheng)基础,甚至会断送我们党和人民的美好未来。十八大(da)之前有很(hen)多党内的同志和广大(da)人民群众有所担忧,也就是在这(zhe)里。”党的十八大(da)将党的纪律建设写入党代会报告,党的十九(jiu)大(da)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ju),党的二十大(da)作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da)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纪律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治本之策,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实践(jian)和制度创新,纪律建设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ju)的新亮(liang)点。

3.如何借(jie)助(zhu)《条例》学习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答:《条例》既是执纪规则,也是行为规范。作为执纪规则,各级各类(lei)党组织、执纪专(zhuan)责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作为行为规范,党员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yue)束。《条例》贯通了全面从严治党要害在“治”的理念,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zheng)治责任。

一是防止党员出现(xian)错误认识。表现(xian)为:动力不足,比如认为纪律教育“与自己工(gong)作不相(xiang)关,学了用处也不大(da)”;目的不明,比如认为“学规是为了不违(wei)纪,不违(wei)纪就不需要学规”;方法不当,比如坚持“囫囵吞枣,一知半解”;保(bao)障不强,比如党员学习难以做(zuo)到(dao)全覆盖,党员受教育的优质师资力量不均衡(heng);等等。为此,党员、干部首先要坚持对《条例》原原本本学,结(jie)合《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学,结(jie)合习近平总书记(ji)系列讲话精神学,结(jie)合实际案例学,坚持集体学与自学相(xiang)结(jie)合,坚持用心用情(qing)学。

二是提(ti)高党的纪律执行力。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ji)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ci)全会上指(zhi)出:“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shu)、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各级党委、纪委监委应(ying)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既要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善于辨识“三个(ge)区分开来”,也要严格执纪标准和尺度,让全体党员、干部真正把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变成一种习惯、一种理念、一种情(qing)怀。

三是抓住领(ling)导干部这(zhe)个(ge)“关键少数”。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ji)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ci)全会上指(zhi)出:“要养成纪律自觉,教育引导广大(da)党员、干部特别是领(ling)导干部严格按(an)党章标准要求自己,知边(bian)界、明底线,把他律要求转(zhuan)化为内在追求,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2023年,中办、国办印(yin)发《关于建立领(ling)导干部应(ying)知应(ying)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yi)见(jian)》,要求领(ling)导干部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四是加强组织领(ling)导。层(ceng)层(ceng)压实责任,如把党委(党组)抓党纪贯彻执行情(qing)况纳入巡(xun)视(shi)巡(xun)察和派驻监督重(zhong)点;坚持问题导向,如对贯彻执行党纪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加强监督执纪,如重(zhong)点监督检查领(ling)导干部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纪情(qing)况;建立长效(xiao)机制,如建立经常性党纪学习教育机制。

4.新修订的《条例》如何体现(xian)习近平总书记(ji)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zhong)要论述?

答:党的十八大(da)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阐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zhong)要性、必要性,进一步明确党的纪律建设的概念、主体、原则和内容,形成了党的纪律建设丰(feng)富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jian)成果。

一是在内容上,引入“党的规矩”概念。党的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2012年12月4日,党中央出台(tai)八项规定(ding)。2013年7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ji)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九(jiu)月会议旧址主持召开县乡村干部、老党员和群众代表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ji)指(zhi)出:“党的规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动了党的作风(feng)和纪律建设。”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规矩;纪律是刚(gang)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yue)束的规矩。党的规矩包(bao)括党章这(zhe)个(ge)总规矩、党的纪律的刚(gang)性约(yue)束、国家法律的硬规矩、党在长期实践(jian)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gong)作惯例。比如:党内不许搞团团伙伙,党内不允(yun)许不负责任地传播消息、发表议论,干部脱(tuo)岗离岗需要向组织汇(hui)报,领(ling)导干部个(ge)人重(zhong)大(da)事(shi)项要向组织报告等等,都属于党的规矩。

二是在理念上,科学阐释(shi)纪法关系。党的十八大(da)前,纪律处分中存在“以纪代刑(xing)”或“带着党籍蹲监狱”的现(xian)象,纪律处分条例许多规定(ding)与法律条文重(zhong)复(fu),导致出现(xian)了“违(wei)纪是小节,违(wei)法才(cai)去处理”的现(xian)象。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就是要防止党员干部走向两个(ge)极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习近平总书记(ji)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ci)全会上指(zhi)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ting)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cai)能克(ke)服‘违(wei)纪只是小节、违(wei)法才(cai)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所谓纪严于法,体现(xian)在标准和措施上;所谓纪在法前,体现(xian)为把纪律处分挺(ting)在追究法律责任前面;所谓纪法分开,体现(xian)为纪法双守与纪法双施;所谓纪法贯通,体现(xian)为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相(xiang)贯通。

三是在体系上,注(zhu)重(zhong)党内法规制度“废、改、立”工(gong)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就是要立明规则、破潜规则,形成弘扬正气的大(da)气候。党的十八大(da)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形成党章、准则、条例、规定(ding)、办法、规则、细则七类(lei)名称。立足“废、改、立”并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形成“1+4”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ling)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bao)障法规。截(jie)至2023年6月底,现(xian)行有效(xiao)党内法规3802部,中央党内法规227部,部委党内法规190部,地方党内法规3385部。

四是在重(zhong)心上,以政(zheng)治纪律严起来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如政(zheng)治纪律、组织纪律、廉(lian)洁(jie)纪律、工(gong)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但政(zheng)治纪律是最重(zhong)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ji)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ci)全会上指(zhi)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zheng)治纪律。”2015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ji)指(zhi)出:“实际上你违(wei)反哪(na)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zheng)基础,说到(dao)底都是破坏(huai)党的政(zheng)治纪律。因此,讲政(zheng)治、遵守政(zheng)治纪律和政(zheng)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作为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最高政(zheng)治纪律,《条例》对“两个(ge)维护”作出新表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ji)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wei)和集中统一领(ling)导。”

五是在尺度上,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条例》规定(ding)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ti)醒(xing)、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wei)纪处理的大(da)多数;党纪重(zhong)处分、重(zhong)大(da)职务(wu)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zhong)违(wei)纪涉嫌犯罪追究刑(xing)事(shi)责任的成为极少数。”在“四种形态”中,属于党员在作风(feng)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wei)反党纪情(qing)节轻微的,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不给予党纪处分。比如,《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jiu)条规定(ding)了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qing)况。《条例》第十九(jiu)条规定(ding):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sun)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gu)意(yi)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条例》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针对新旧条例适用突出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六是在主体上,进一步明确纪律处分权限。党的十九(jiu)大(da)通过的党章赋予党组相(xiang)应(ying)纪律处分权限,2018年中办印(yin)发的《党组讨论和决定(ding)党员处分事(shi)项工(gong)作程序规定(ding)(试(shi)行)》规定(ding):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ying)当按(an)照规定(ding)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ding),不允(yun)许任何个(ge)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ding)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ding)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ding)之日起生效(xiao)。2022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处分违(wei)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ding)》第六条规定(ding):除本规定(ding)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ding)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zhong)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wu)、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yi)后报请(qing)这(zhe)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zheng)学院)学习时报社、党的建设教研部、机关党委联合出品

策划:王益民、祝灵君、何忠国

监制:李 莹

主编:李军辉

编辑:吴雨娟

校对:孙宇、朱云利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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