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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保密,单位,工作
2024-07-23 05:3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保密,单位,工作

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6号

《中华人(ren)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tiao)例》已经2024年6月(yue)26日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yi)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yue)1日起施行。

总理(li) 李 强

2024年7月(yue)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tiao) 根据《中华人(ren)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tiao)例。

第二条(tiao) 坚(jian)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

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ji)构(gou)领导全国保密工作,负责全国保密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ji)构(gou)领导本地区(qu)保密工作,按照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ji)构(gou)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ji)重大政(zheng)策措施,统筹协调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督促保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第三条(tiao) 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zheng)区(qu)域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tiao) 中央国家机(ji)关在其(qi)职(zhi)权范围内管理(li)或者指导本系(xi)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tiao) 国家机(ji)关和涉及(ji)国家秘密的单(dan)位(以下简称机(ji)关、单(dan)位)不(bu)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bu)得将涉及(ji)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ji)关、本单(dan)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机(ji)关、单(dan)位主要负责人(ren)对本机(ji)关、本单(dan)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ren)和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ren)在职(zhi)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作人(ren)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机(ji)关、单(dan)位应当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中央国家机(ji)关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ji)构(gou),配备专职(zhi)保密干(gan)部,其(qi)他机(ji)关、单(dan)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ji)构(gou)或者指定人(ren)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ji)关、单(dan)位及(ji)其(qi)工作人(ren)员履(lu)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qi)条(tiao) 县级以上人(ren)民政(zheng)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jian)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应当推动(dong)保密科学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关键(jian)保密科学技术产品的研发(fa)工作,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第八条(tiao)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履(lu)行职(zhi)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yu)算。机(ji)关、单(dan)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ji)关、本单(dan)位的年度预(yu)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tiao)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chuan)教育。干(gan)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履(lu)行干(gan)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职(zhi)责。干(gan)部教育培训机(ji)构(gou)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教学体系(xi)。教育行政(zheng)部门应当推动(dong)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xi)。宣传(chuan)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大众传(chuan)播媒介充分发(fa)挥作用,普及(ji)保密知识,宣传(chuan)保密法治,推动(dong)全社会增强保密意识。

机(ji)关、单(dan)位应当定期对本机(ji)关、本单(dan)位工作人(ren)员进行保密工作优良传(chuan)统、保密形势任务、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保密违法案例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tiao)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激励保障机(ji)制,加强专门人(ren)才队伍建设、专业培训和装备配备,提升保密工作专业化能(neng)力和水平。教育行政(zheng)部门应当加强保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和支持。

第十一条(tiao)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组织和个人(ren),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在重大涉密活动(dong)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fa)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xian)著成绩的;

(四)及(ji)时检(jian)举泄露或者非法获(huo)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的;

(五)发(fa)现他人(ren)泄露或者可能(neng)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在保密管理(li)等涉密岗位工作,忠(zhong)于(yu)职(zhi)守,严守国家秘密,表现突出的;

(七(qi))其(qi)他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二条(tiao) 国家秘密及(ji)其(qi)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产生层级。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ji)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ji)关、单(dan)位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tiao) 有定密权限的机(ji)关、单(dan)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以及(ji)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并报同级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备案。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应当根据保密事项范围及(ji)时修订。

第十四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主要负责人(ren)为本机(ji)关、本单(dan)位法定定密责任人(ren),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本机(ji)关、本单(dan)位其(qi)他负责人(ren)、内设机(ji)构(gou)负责人(ren)或者其(qi)他人(ren)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ren)。

定密责任人(ren)、承办人(ren)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zhi)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tiao) 定密责任人(ren)在职(zhi)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zhi)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具体职(zhi)责是(shi):

(一)审核批准承办人(ren)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ji)关、本单(dan)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shi)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jue)定;

(三)参与制定修订本机(ji)关、本单(dan)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四)对是(shi)否属于(yu)国家秘密和属于(yu)何种密级不(bu)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tiao) 中央国家机(ji)关、省级机(ji)关以及(ji)设区(qu)的市级机(ji)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ji)关、单(dan)位申(shen)请,在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无法按照前(qian)款规定授权的,省级以上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ji)关、单(dan)位申(shen)请,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ji)关应当对被授权机(ji)关、单(dan)位履(lu)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被授权机(ji)关、单(dan)位不(bu)得再授权。

中央国家机(ji)关、省级机(ji)关和省、自治区(qu)、直辖市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作出的定密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备案;设区(qu)的市级机(ji)关作出的定密授权,报省、自治区(qu)、直辖市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备案。

第十七(qi)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ren)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ren)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机(ji)关、单(dan)位对应当定密但本机(ji)关、本单(dan)位没(mei)有定密权限的事项,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法定程序,报上级机(ji)关、单(dan)位确定;没(mei)有上级机(ji)关、单(dan)位的,报有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确定。

机(ji)关、单(dan)位确定国家秘密,能(neng)够明确密点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并标注。

第十八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li)其(qi)他机(ji)关、单(dan)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li)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派(pai)生定密:

(一)与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完全一致的;

(二)涉及(ji)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密点的;

(三)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

(四)原定密机(ji)关、单(dan)位对使用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

第十九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时间;不(bu)能(neng)确定的,应当确定解密条(tiao)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fa)日起计算;不(bu)能(neng)标明制发(fa)日的,确定该(gai)国家秘密的机(ji)关、单(dan)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ji)关、单(dan)位和人(ren)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应当依法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ji)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ren)员,应当作出记录。

第二十一条(tiao)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ji)属于(yu)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以下简称密品)的明显(xian)部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或者保密期限发(fa)生变更的,应当及(ji)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gai)国家秘密的机(ji)关、单(dan)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ji)关、单(dan)位和人(ren)员。

第二十二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变更规定的,应当及(ji)时解除或者变更。

机(ji)关、单(dan)位对不(bu)属于(yu)本机(ji)关、本单(dan)位确定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除或者变更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ji)关、单(dan)位或者其(qi)上级机(ji)关、单(dan)位提出建议(yi)。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yu)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ji)关、单(dan)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二十三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该(gai)机(ji)关、单(dan)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qi)职(zhi)能(neng)的机(ji)关、单(dan)位负责;没(mei)有相应机(ji)关、单(dan)位的,由其(qi)上级机(ji)关、单(dan)位或者同级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指定的机(ji)关、单(dan)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发(fa)现本机(ji)关、本单(dan)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bu)当的,应当及(ji)时纠正;上级机(ji)关、单(dan)位发(fa)现下级机(ji)关、单(dan)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bu)当的,应当及(ji)时通知其(qi)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二十五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mei)有规定的不(bu)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ji)关拟定的机(ji)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确定;其(qi)他机(ji)关、单(dan)位拟定的机(ji)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qu)、直辖市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jue)定。省、自治区(qu)、直辖市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jue)定及(ji)时报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是(shi)否属于(yu)国家秘密或者属于(yu)何种密级有不(bu)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ji)关、单(dan)位提出异议(yi),由原定密机(ji)关、单(dan)位作出决(jue)定。

机(ji)关、单(dan)位对原定密机(ji)关、单(dan)位未予处理(li)或者对作出的决(jue)定仍有异议(yi)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li):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ji)关确定的机(ji)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确定;

(二)其(qi)他机(ji)关、单(dan)位确定的机(ji)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qu)、直辖市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qu)、直辖市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作出的决(jue)定有异议(yi)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ji)关、单(dan)位或者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作出决(jue)定前(qian),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qi)条(tiao)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li)应当遵(zun)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ji)关、本单(dan)位或者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资(zi)质的单(dan)位承担,制作场所、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二)收发(fa)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lu)行清点、编号、登(deng)记、签收手续;

(三)传(chuan)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ji)要交通、机(ji)要通信或者其(qi)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方式进行;

(四)阅读、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

(五)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yin)用、汇编属于(yu)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bu)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gai)复制机(ji)关、单(dan)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li);

(六)保存(cun)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qi))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ji)关、本单(dan)位专门技术人(ren)员负责。确需外单(dan)位人(ren)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ji)关、本单(dan)位的人(ren)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ji)关、本单(dan)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八)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li)审批手续;

(九)清退(tui)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制发(fa)机(ji)关、单(dan)位要求办理(li)。

第二十八条(tiao)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lu)行清点、登(deng)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设立的工作机(ji)构(gou)或者指定的单(dan)位销毁。机(ji)关、单(dan)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tiao)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li)还应当遵(zun)守下列规定:

(一)收发(fa)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ren)负责;

(二)传(chuan)递、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两人(ren)以上同行,所用包(bao)装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三)阅读、使用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指定场所进行;

(四)禁(jin)止(zhi)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绝密级文(wen)件信息资(zi)料,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原定密机(ji)关、单(dan)位或者其(qi)上级机(ji)关同意;

(五)禁(jin)止(zhi)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qi)规定。

第三十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应当依法对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cun)、维修、销毁等进行管理(li)。

机(ji)关、单(dan)位应当及(ji)时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严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对放置密品的场所、部位采取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绝密级密品的研制、生产、维修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封闭场所进行,并设置专门放置、保存(cun)场所。

密品的零件、部件、组件等物品,涉及(ji)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li)。

第三十一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应当依法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报同级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确认,严格保密管理(li)。

第三十二条(tiao) 涉密信息系(xi)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ji)密级、秘密级。机(ji)关、单(dan)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xi)统存(cun)储(chu)、处理(li)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保护等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tiao) 涉密信息系(xi)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ji)构(gou)进行检(jian)测(ce)评估(gu),并经设区(qu)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机(ji)关、国家安全机(ji)关的涉密信息系(xi)统测(ce)评审查工作按照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应当加强信息系(xi)统、信息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管理(li),指定专门机(ji)构(gou)或者人(ren)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li)和安全审计,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jian)查和风(feng)险评估(gu),配合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排查预(yu)警事件,及(ji)时发(fa)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feng)险隐患(huan)。

第三十五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绝密级信息系(xi)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保密风(feng)险评估(gu),对机(ji)密级及(ji)以下信息系(xi)统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保密风(feng)险评估(gu)。机(ji)关、单(dan)位涉密信息系(xi)统的密级、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fa)生变化可能(neng)产生新的安全保密风(feng)险隐患(huan)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开展安全保密风(feng)险评估(gu)。

涉密信息系(xi)统中使用的信息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以无线方式接入涉密信息系(xi)统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和密码(ma)管理(li)规定、标准。

涉密信息系(xi)统不(bu)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对相关保密设施、设备进行处理(li),并及(ji)时向相关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tiao) 研制、生产、采购、配备用于(yu)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单(dan)位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yi)等创新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

第三十七(qi)条(tiao) 研制生产单(dan)位应当为用于(yu)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持续提供维修维护服务,建立漏洞、缺陷发(fa)现和处理(li)机(ji)制,不(bu)得在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中设置恶意程序。

研制生产单(dan)位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ji)构(gou)申(shen)请对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进行检(jian)测(ce),检(jian)测(ce)合格的,上述机(ji)构(gou)颁发(fa)合格证书。研制生产单(dan)位生产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与送检(jian)样品一致。

第三十八条(tiao) 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组织其(qi)设立或者授权的机(ji)构(gou)开展用于(yu)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jian)、复检(jian),发(fa)现不(bu)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应当责令整改;存(cun)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huan)的,应当责令采取停止(zhi)销售、召回产品等补救措施,相关单(dan)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tiao) 网(wang)络运营者应当遵(zun)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保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发(fa)现、处置制度,完善受理(li)和处理(li)工作机(ji)制,制定泄密应急预(yu)案。发(fa)生泄密事件时,网(wang)络运营者应当立即启动(dong)应急预(yu)案,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或者公安机(ji)关、国家安全机(ji)关报告。

第四十条(tiao) 网(wang)络运营者对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yu)警事件排查,应当予以配合。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在履(lu)行保密监督管理(li)职(zhi)责中,发(fa)现网(wang)络存(cun)在较大泄密隐患(huan)或者发(fa)生泄密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该(gai)网(wang)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ren)或者主要负责人(ren)进行约谈,督促其(qi)及(ji)时整改,消除隐患(huan)。

第四十一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wang)使用的保密管理(li)。机(ji)关、单(dan)位工作人(ren)员使用智能(neng)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bu)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xi)统、信息设备存(cun)储(chu)、处理(li)、传(chuan)输国家秘密。

第四十二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应当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ji)制,明确审查机(ji)构(gou),规范审查程序,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逐项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十三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应当承担涉密数(shu)据安全保护责任,涉密数(shu)据收集、存(cun)储(chu)、使用、加工、传(chuan)输、提供等处理(li)活动(dong)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dong)态监测(ce)、综合评估(gu)等安全保密防控机(ji)制,指导机(ji)关、单(dan)位落实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shu)据汇聚、关联引(yin)发(fa)的泄密风(feng)险。

机(ji)关、单(dan)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yu)国家秘密事项的数(shu)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li),落实安全保密防控措施。

第四十四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ji)构(gou)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ren)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li),进行审查评估(gu),签订保密协议(yi),督促落实保密管理(li)要求。

第四十五条(tiao) 举办会议(yi)或者其(qi)他活动(dong)涉及(ji)国家秘密的,主办单(dan)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承办、参加单(dan)位和人(ren)员应当配合:

(一)根据会议(yi)、活动(dong)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ren)员和工作人(ren)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采取必要保密技术防护等措施;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li)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ren)员和工作人(ren)员进行身份核实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五)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其(qi)他措施。

通过电视、电话、网(wang)络等方式举办会议(yi)或者其(qi)他活动(dong)涉及(ji)国家秘密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四十六条(tiao)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及(ji)其(qi)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军事设施及(ji)其(qi)他重要涉密单(dan)位周边区(qu)域保密管理(li)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协调机(ji)制,加强军地协作,组织督促整改,有关机(ji)关、单(dan)位应当配合,及(ji)时发(fa)现并消除安全保密风(feng)险隐患(huan)。

第四十七(qi)条(tiao) 从事涉及(ji)国家秘密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dan)位应当符合下列条(tiao)件:

(一)在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ren),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qi)规定;

(二)无犯(fan)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fa)生泄密案件;

(三)从事涉密业务的人(ren)员具有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国籍(ji),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qi)规定;

(四)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ji)构(gou)或者人(ren)员负责保密工作;

(五)用于(yu)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neng)力;

(七(qi))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其(qi)他条(tiao)件。

第四十八条(tiao)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xi)统集成,武(wu)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dan)位,应当由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单(dan)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取得保密资(zi)质。

取得保密资(zi)质的企业事业单(dan)位,不(bu)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保密资(zi)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qi)他需要取得保密资(zi)质的业务;

(二)变造(zao)、出卖、出租(zu)、出借保密资(zi)质证书;

(三)将涉密业务转包(bao)给其(qi)他单(dan)位或者分包(bao)给无相应保密资(zi)质的单(dan)位;

(四)其(qi)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取得保密资(zi)质的企业事业单(dan)位实行年度自检(jian)制度,应当每年向作出准予行政(zheng)许可决(jue)定的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检(jian)报告。

第四十九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采购涉及(ji)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dan)位从事涉密业务,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ji)关、单(dan)位应当与有关单(dan)位、个人(ren)签订保密协议(yi),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实施全过程管理(li)。

机(ji)关、单(dan)位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dan)位从事本条(tiao)例第四十八条(tiao)第一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应当核验承担单(dan)位的保密资(zi)质。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dan)位从事其(qi)他涉密业务的,应当核查参与单(dan)位的业务能(neng)力和保密管理(li)能(neng)力。

政(zheng)府采购监督管理(li)部门、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ji)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或者其(qi)他委托开展涉密业务的监督管理(li)。

第五十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应当依法确定涉密岗位,对拟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ren)员进行上岗前(qian)保密审查,确认其(qi)是(shi)否具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条(tiao)件和能(neng)力。未通过保密审查的,不(bu)得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

机(ji)关、单(dan)位组织人(ren)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审查时,拟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ren)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其(qi)原工作、学习单(dan)位以及(ji)居住地有关部门和人(ren)员配合的,相关单(dan)位、部门和人(ren)员应当配合。必要时,公安机(ji)关、国家安全机(ji)关依申(shen)请协助审查。

机(ji)关、单(dan)位组织人(ren)事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复审,确保涉密人(ren)员符合涉密岗位工作要求。

第五十一条(tiao) 涉密人(ren)员应当遵(zun)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机(ji)关、本单(dan)位保密制度,严格遵(zun)守保密纪律、履(lu)行保密承诺,接受保密管理(li),不(bu)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十二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组织人(ren)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ji)构(gou)负责涉密人(ren)员保密管理(li)工作。机(ji)关、单(dan)位保密工作机(ji)构(gou)应当对涉密人(ren)员履(lu)行保密责任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jian)查,会同组织人(ren)事部门加强保密教育培训。

涉密人(ren)员出境,由机(ji)关、单(dan)位组织人(ren)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ji)构(gou)提出意见,按照人(ren)事、外事审批权限审批。涉密人(ren)员出境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及(ji)时报告在境外相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tiao) 涉密人(ren)员离(li)岗离(li)职(zhi)应当遵(zun)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离(li)岗离(li)职(zhi)前(qian),应当接受保密提醒(xing)谈话,签订离(li)岗离(li)职(zhi)保密承诺书。机(ji)关、单(dan)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xing),清退(tui)国家秘密载体、涉密设备,取消涉密信息系(xi)统访问权限,确定脱密期期限。涉密人(ren)员在脱密期内就业、出境应当遵(zun)守国家保密规定。涉密人(ren)员不(bu)得利用知悉的国家秘密为有关组织、个人(ren)提供服务或者谋取利益。

第五十四条(tiao) 涉密人(ren)员擅自离(li)职(zhi)或者脱密期内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机(ji)关、单(dan)位应当及(ji)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由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五十五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ren)员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履(lu)行保密义(yi)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影响(xiang)和限制的人(ren)员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li)

第五十六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报送本机(ji)关、本单(dan)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报送本行政(zheng)区(qu)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qi)条(tiao) 国家建立和完善保密标准体系(xi)。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依照法律、行政(zheng)法规的规定制定国家保密标准;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相关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

第五十八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应当对遵(zun)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jian)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chuan)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ren)员保密管理(li)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li)情况;

(七(qi))信息系(xi)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li)情况;

(八)互联网(wang)使用保密管理(li)情况;

(九)涉密场所及(ji)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li)情况;

(十)采购涉及(ji)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dan)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li)情况;

(十一)涉及(ji)国家秘密会议(yi)、活动(dong)管理(li)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十三)其(qi)他遵(zun)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tiao)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依法开展保密检(jian)查和案件调查处理(li),查阅有关材(cai)料、询(xun)问人(ren)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wen)件资(zi)料等登(deng)记保存(cun),进行保密技术检(jian)测(ce),应当遵(zun)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

有关机(ji)关、单(dan)位和个人(ren)应当配合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依法履(lu)行职(zhi)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zi)料,不(bu)得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qi)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监督管理(li)。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实施保密检(jian)查后,应当出具检(jian)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jian)查结果。

第六十条(tiao)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对涉嫌保密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ji)时调查处理(li)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ji)关、单(dan)位调查处理(li);发(fa)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ji)关、单(dan)位和人(ren)员停止(zhi)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调查工作结束后,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zheng)处罚(fa)决(jue)定或者提出处理(li)建议(yi);涉嫌犯(fan)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cha)机(ji)关、司法机(ji)关处理(li)。有关机(ji)关、单(dan)位应当及(ji)时将处理(li)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

第六十一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发(fa)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neng)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依法受理(li)公民对涉嫌保密违法线索的举报,并保护举报人(ren)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tiao)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收缴非法获(huo)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deng)记并出具清单(dan),查清密级、数(shu)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li)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huo)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tiao) 办理(li)涉嫌泄密案件的地方各级监察(cha)机(ji)关、司法机(ji)关申(shen)请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的,向所在省、自治区(qu)、直辖市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提出;办理(li)涉嫌泄密案件的中央一级监察(cha)机(ji)关、司法机(ji)关申(shen)请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的,向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提出。

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应当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进行。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受理(li)鉴定申(shen)请后,应当自受理(li)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bu)能(neng)按期出具的,经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负责人(ren)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专家咨询(xun)等时间不(bu)计入鉴定办理(li)期限。

第六十四条(tiao) 设区(qu)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应当建立监测(ce)预(yu)警制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有关情况,配备监测(ce)预(yu)警设施和相应工作力量,发(fa)现、识别、处置安全保密风(feng)险隐患(huan),及(ji)时发(fa)出预(yu)警通报。

第六十五条(tiao)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和其(qi)他相关部门应当在保密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及(ji)时通报情况。

第六十六条(tiao)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及(ji)其(qi)工作人(ren)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zhi)权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wen)明执法,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qi)条(tiao) 机(ji)关、单(dan)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发(fa)生泄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ren)员和其(qi)他直接责任人(ren)员依法给予处分;构(gou)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依法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的;

(三)未按照要求对涉密场所以及(ji)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防护或者管理(li)的;

(四)涉密信息系(xi)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测(ce)评审查而投入使用,经责令整改仍不(bu)改正的;

(五)未经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不(bu)严,公开国家秘密的;

(六)委托不(bu)具备从事涉密业务条(tiao)件的单(dan)位从事涉密业务的;

(七(qi))违反涉密人(ren)员保密管理(li)规定的;

(八)发(fa)生泄密案件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及(ji)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九)未依法履(lu)行涉密数(shu)据安全管理(li)责任的;

(十)其(qi)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形。

有前(qian)款情形尚不(bu)构(gou)成犯(fan)罪,且不(bu)适用处分的人(ren)员,由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督促其(qi)主管部门予以处理(li)。

第六十八条(tiao) 在保密检(jian)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li)中,有关机(ji)关、单(dan)位及(ji)其(qi)工作人(ren)员拒不(bu)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qi)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jian)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li)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ren)员和其(qi)他直接责任人(ren)员依法给予处分;不(bu)适用处分的人(ren)员,由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督促其(qi)主管部门予以处理(li)。

企业事业单(dan)位及(ji)其(qi)工作人(ren)员协助机(ji)关、单(dan)位逃避、妨碍保密检(jian)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li)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fa)。

第六十九条(tiao) 网(wang)络运营者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等部门按照各自职(zhi)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fa)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ren)员和其(qi)他直接责任人(ren)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fa)款:

(一)发(fa)生泄密事件,未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未依法配合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实施保密违法案件调查、预(yu)警事件排查的。

第七(qi)十条(tiao) 用于(yu)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不(bu)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等部门对研制生产单(dan)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有关检(jian)测(ce)机(ji)构(gou)取消合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mei)收违法所得:

(一)研制生产单(dan)位拒不(bu)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bu)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

(二)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存(cun)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huan)的;

(三)造(zao)成国家秘密泄露的;

(四)其(qi)他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七(qi)十一条(tiao)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dan)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ji)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mei)收违法所得。

取得保密资(zi)质的企业事业单(dan)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暂停涉密业务、降(jiang)低资(zi)质等级:

(一)超出保密资(zi)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qi)他需要取得保密资(zi)质业务的;

(二)未按照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要求时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bu)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ji)国家保密规定的;

(三)其(qi)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ji)国家保密规定,存(cun)在重大泄密隐患(huan)的。

取得保密资(zi)质的企业事业单(dan)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吊销保密资(zi)质:

(一)变造(zao)、出卖、出租(zu)、出借保密资(zi)质证书的;

(二)将涉密业务转包(bao)给其(qi)他单(dan)位或者分包(bao)给无相应保密资(zi)质单(dan)位的;

(三)发(fa)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neng)泄露,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

(四)拒绝、逃避、妨碍保密检(jian)查的;

(五)暂停涉密业务期间承接新的涉密业务的;

(六)暂停涉密业务期满仍不(bu)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ji)国家保密规定的;

(七(qi))发(fa)生重大泄密案件的;

(八)其(qi)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ji)国家保密规定行为的。

第七(qi)十二条(tiao)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未依法履(lu)行职(zhi)责,或者滥用职(zhi)权、玩忽职(zhi)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ren)员和其(qi)他直接责任人(ren)员依法给予处分;构(gou)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qi)十三条(tiao) 中央国家机(ji)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工作秘密事项具体范围,报国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门备案。

机(ji)关、单(dan)位应当加强本机(ji)关、本单(dan)位工作秘密管理(li),采取技术防护、自监管等保护措施。违反有关规定造(zao)成工作秘密泄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ren)员和其(qi)他直接责任人(ren)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qi)十四条(tiao) 本条(tiao)例自2024年9月(yue)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yue)22日电)

《 人(ren)民日报 》( 2024年07月(yue)23日 14 版)

发(fa)布于(yu):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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