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已有14年,公共电梯控烟一直都(dou)是颇受关注的公共卫生问(wen)题之一。近日,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li)行政执法中队)对辖区内(nei)商场、楼宇公共电梯内(nei)的控烟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行动。
专项检查中,执法人(ren)员发现位于愚园路上的两幢(zhuang)商务楼宇内(nei),四部公共电梯内(nei)部均未按要(yao)求(qiu)张(zhang)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电梯井内(nei)也有遗落的烟头。经过现场询问(wen),相关物(wu)业管理(li)工作人(ren)员表示并不清(qing)楚电梯需要(yao)张(zhang)贴禁烟标识,日常管理(li)工作确有缺失。执法人(ren)员第一时间(jian)对其进行普(pu)法宣传教(jiao)育,责令物(wu)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
物(wu)业服务企业也表示,愿意接受执法部门的行政处(chu)罚,积极配合整改,将禁烟标识和监督(du)电话张(zhang)贴在电梯轿厢内(nei)的醒目位置,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履(lu)行好公共场所控烟责任(ren)。
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也将持续加强公共场所控烟巡查和监管执法力度,及(ji)时纠(jiu)正公共电梯轿厢内(nei)未张(zhang)贴禁烟标识等的违法行为。
普(pu)法小(xiao)课(ke)堂(tang)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禁止(zhi)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ying)当履(lu)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ren)员或(huo)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zhi)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jiao)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zhi)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ren)何和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zhi)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上海市城市管理(li)综合行政执法依据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控烟工作的监督(du)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城管执法部门负(fu)责对物(wu)业管理(li)区域内(nei)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du)执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禁止(zhi)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you)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chu)以两千元(yuan)以上一万(wan)元(yuan)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chu)以一万(wan)元(yuan)以上三万(wan)元(yuan)以下的罚款。
图片:受访单位提供
来源:上海静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