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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澳门资料查询-最高法等四部门: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案件,机构,执法,工作
2024-06-03 06:59:47
2024澳门资料查询-最高法等四部门: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案件,机构,执法,工作

5月17日,最(zui)高(gao)人民法院、最(zui)高(gao)人民检(jian)察院、公(gong)安(an)部、中(zhong)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fa)布(bu)《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强调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gong)司资产(chan)、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加大财产(chan)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

《意见》要求,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应移尽移、当(dang)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huan)刑适用,加大财产(chan)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zui)大限度追赃(zang)挽(wan)损,完善(shan)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

以下是《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据最(zui)高(gao)人民检(jian)察院微信公(gong)众号消息,最(zui)高(gao)人民法院、最(zui)高(gao)人民检(jian)察院、公(gong)安(an)部、中(zhong)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fa)布(bu)《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维护(hu)资本市场秩序,加强行政(zheng)执法与刑事司法衔(xian)接工作,完善(shan)执法司法部门配合制约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总(zong)体要求

1.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应移尽移、当(dang)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huan)刑适用,加大财产(chan)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zui)大限度追赃(zang)挽(wan)损,完善(shan)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zheng)策(ce),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认定从宽情节,实现政(zheng)治(zhi)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jian)察院、公(gong)安(an)机关、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健(jian)全完善(shan)工作机制,切实强化证券期货刑事案件的移送(song)、侦查、起诉和审判(pan)工作,坚持以审判(pan)为中(zhong)心(xin),不断(duan)强化证据和程序意识,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gong)正司法。要坚持统筹(chou)协调,充分发(fa)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将依法办案与防(fang)范化解金融风险相结合,维护(hu)经济金融安(an)全和社会稳定。

3.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提升专业(ye)化水平。人民法院、人民检(jian)察院、公(gong)安(an)机关、证券期货监管机构通过(guo)联合制定规范性(xing)文件、联合发(fa)布(bu)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执法办案标准和政(zheng)策(ce)把握尺度,统一法律理解与适用。优化机构设置,加强办案基地、审判(pan)基地建设,充实一线办案力量。加强执法司法队(dui)伍专业(ye)化建设,提升专业(ye)化水平。

二、行政(zheng)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xian)接

4.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发(fa)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dang)及时(shi)向公(gong)安(an)机关移送(song)。移送(song)案件时(shi)应当(dang)附(fu)有以下材料:移送(song)书、涉案物(wu)品清单以及证据材料,已经作出行政(zheng)处罚决(jue)定或者市场禁入决(jue)定的,应当(dang)附(fu)有行政(zheng)处罚决(jue)定书、市场禁入决(jue)定书等。同时(shi),应当(dang)将移送(song)书、行政(zheng)处罚决(jue)定书、市场禁入决(jue)定书抄送(song)同级人民检(jian)察院。人民检(jian)察院依法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移送(song)案件活动实施监督。

5.公(gong)安(an)机关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移送(song)的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dang)及时(shi)立案。上级公(gong)安(an)机关指(zhi)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zhi)立案的,应当(dang)在要求的期限内立案。公(gong)安(an)机关决(jue)定不予立案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检(jian)察院依法对公(gong)安(an)机关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实施监督。

6.公(gong)安(an)机关决(jue)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xiao)案件、人民检(jian)察院决(jue)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pan)决(jue)无罪或者免(mian)予刑事处罚,有证据证明存在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法规需要给予涉案人员行政(zheng)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处理的,应当(dang)在作出决(jue)定、判(pan)决(jue)的一个(ge)月内提出意见并附(fu)生(sheng)效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处理根据,按照下列情形移送(song)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处理:

(1)案件系中(zhong)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移送(song)公(gong)安(an)部的,由地方公(gong)安(an)机关层(ceng)报公(gong)安(an)部移送(song)中(zhong)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处理,或者由地方人民检(jian)察院、人民法院移送(song)原负责相关案件调查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2)案件系省级及以下公(gong)安(an)机关自(zi)行受理的,由省级公(gong)安(an)机关,或者作出决(jue)定的人民检(jian)察院、人民法院移送(song)本地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dang)将处理情况及时(shi)向移送(song)案件的公(gong)安(an)机关、人民检(jian)察院、人民法院书面通报并附(fu)相关法律文书。

三(san)、刑事案件的管辖

7.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zhong)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jian)察院负责提起公(gong)诉,地(市)级以上公(gong)安(an)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8.几个(ge)公(gong)安(an)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由最(zui)初受理的公(gong)安(an)机关管辖,必要时(shi)可以移送(song)主要犯罪地的公(gong)安(an)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gong)安(an)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gong)安(an)机关管辖。发(fa)生(sheng)争议的协商解决(jue),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gong)安(an)机关指(zhi)定管辖。

9.证券期货犯罪的犯罪地,包括以下情形:证券期货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开立地;交易申报指(zhi)令(ling)发(fa)出地、撮合成交地;交易资金划转指(zhi)令(ling)发(fa)出地;交易证券期货品种挂牌上市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所在地、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交易指(zhi)令(ling)、内幕信息的传出地、接收地;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虚假的发(fa)行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信息编(bian)制地、文件编(bian)写(xie)和申报地、注册审核地,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隐瞒行为发(fa)生(sheng)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xiao)售地;承担资产(chan)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职责的中(zhong)介(jie)组织提供(gong)中(zhong)介(jie)服务所在地。

10.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ying)业(ye)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ying)业(ye)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jian)察院、公(gong)安(an)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g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2.上级公(gong)安(an)机关指(zhi)定下级公(gong)安(an)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gong)安(an)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jian)察院审查批准,同级人民检(jian)察院应当(dang)受理。

公(gong)安(an)机关侦查终结移送(song)审查起诉,同级人民检(jian)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指(zhi)定审判(pan)管辖或者移送(song)其他人民检(jian)察院起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3.充分发(fa)挥办案基地、审判(pan)基地专业(ye)化办案优势。加大向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交办案件的力度,依法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适当(dang)集中(zhong)管辖。对于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以外(wai)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原则上指(zhi)定办案基地、审判(pan)基地公(gong)安(an)机关、人民检(jian)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判(pan)。公(gong)安(an)机关、人民检(jian)察院、人民法院的办案基地、审判(pan)基地所在地一致的,适当(dang)简(jian)化各环节指(zhi)定管辖的办理手续(xu),加快办理进度。

四、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

14.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专业(ye)、隐蔽的特征,为揭露证实违法犯罪,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dang)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尽早收集”。在侦查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时(shi)发(fa)现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他罪行的,除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以外(wai),应当(dang)一并进行全面侦查取证。

15.注重收集提取物(wu)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dang)遵守(shou)法定程序、遵循(xun)有关技术标准,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xing)、合法性(xing)、完整性(xing)。

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机构以及证券公(gong)司、期货公(gong)司留(liu)存的证券期货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交易终端设备信息和登记存管结算资料等电子数据,调取时(shi)应当(dang)以电子光盘或者其他载体复制原始数据,附(fu)制作方法、制作时(shi)间、制作人、完整性(xing)校验值等说明,并由制作人和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盖章(zhang)。

发(fa)行人、上市公(gong)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fa)布(bu)的信息披露公(gong)告,其打印件或者据此制作的电子光盘、其他载体,经核对无误并附(fu)来源、制作人、制作时(shi)间、制作地点等说明的,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16.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行政(zheng)执法中(zhong),虽(sui)未(wei)能调取到直接证明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证据,但其他证据高(gao)度关联、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的,可以根据明显优势证据标准综合认定违法事实。

公(gong)安(an)机关、人民检(jian)察院、人民法院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dang)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gong)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办理涉众型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已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客观证据、言词证据,综合认定资金数额、损失数额等犯罪事实。

17.行政(zheng)机关在行政(zheng)执法和查办案件过(guo)程中(zhong)收集的物(wu)证、书证、视听(ting)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xing)证据材料,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且(qie)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zheng)法规规定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zhong)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18.公(gong)安(an)机关、人民检(jian)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ye)问题,商请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出具专业(ye)认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作出行政(zheng)处罚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主要事实和证据没有发(fa)生(sheng)重大变化的,公(gong)安(an)机关、人民检(jian)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行政(zheng)处罚决(jue)定的认定意见。

出具专业(ye)认定意见不是办理证券期货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公(gong)安(an)机关、人民检(jian)察院、人民法院应当(dang)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xing)质,没有专业(ye)认定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侦查终结、提起公(gong)诉和作出判(pan)决(jue)。

五、坚持依法从严打击

19.深刻认识证券期货犯罪对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an)全的严重危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fa)挥刑罚的惩治(zhi)和预(yu)防(fang)功能。对具有不如实供(gong)述罪行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ai)办案工作,拒不退缴(jiao)赃(zang)款赃(zang)物(wu)或者将赃(zang)款赃(zang)物(wu)用于非法活动,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多次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造成上市公(gong)司退市、投(tou)资人遭受重大损失、可能引发(fa)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an)全等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免(mian)予刑事处罚和缓(huan)刑。

20.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gong)司资产(chan)、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证券发(fa)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gao)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ye)人员等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应当(dang)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为财务造假行为提供(gong)虚假证明文件、金融票证等的中(zhong)介(jie)组织、金融机构,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实施配资、操盘、荐股等配合行为的职业(ye)团伙,与上市公(gong)司内外(wai)勾结掏空公(gong)司资产(chan)的外(wai)部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dang)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zheng)策(ce),做到罚当(dang)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对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gong)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zang)退赔、真诚(cheng)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依法认定自(zi)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得降低认定标准。

22.加大财产(chan)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人民检(jian)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作出判(pan)决(jue),要注重自(zi)由刑与财产(chan)刑、追缴(jiao)违法所得并用,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财产(chan)执行力度。人民检(jian)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yu)防(fang)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提出从业(ye)禁止建议,作出从业(ye)禁止决(jue)定。

六、完善(shan)协作配合机制

23.完善(shan)办案协作机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和公(gong)安(an)机关对于可能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线索,可以通过(guo)联合情报导侦方式,综合运用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协同开展行政(zheng)调查和刑事核查活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jian)察院、公(gong)安(an)机关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根据办案需要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xu),查询涉案证券期货账户交易信息、相关人员的户籍和出入境等涉案信息,调取案件材料,以及商请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为送(song)达(da)法律文书、代为询问,咨询专业(ye)性(xing)问题的,应当(dang)依法互相协助。

24.建立健(jian)全信息通报机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公(gong)安(an)机关、检(jian)察机关加强配合协同,注重运用现代科(ke)技手段,依法及时(shi)通报案件移送(song)、办理信息及协作需求,依托大数据智(zhi)能化应用技术,开展资源整合共享,合力提高(gao)办案质效。

25.建立健(jian)全执法司法联合专项行动机制。人民检(jian)察院、公(gong)安(an)机关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专项行动,集中(zhong)整治(zhi)重点环节、新兴领域、高(gao)发(fa)类型等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挂牌督办大案要案,及时(shi)回应市场关切,发(fa)挥震慑作用。

26.建立健(jian)全工作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jian)察院、公(gong)安(an)机关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不同层(ceng)级的会商制度,解决(jue)工作中(zhong)遇到的法律适用、证明标准等争议问题,消除工作配合制约过(guo)程中(zhong)的分歧;分析研(yan)判(pan)违法犯罪态势,提出治(zhi)理对策(ce),共同提高(gao)工作质效。

27.以暴(bao)力、威胁方法阻碍(ai)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gong)安(an)机关应当(dang)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人民法院、人民检(jian)察院、公(gong)安(an)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bu)健(jian)全办案机构,加强办案力量,加大办案工作力度。要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工作公(gong)安(an)、司法队(dui)伍专业(ye)化建设,鼓励(li)、支持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jian)察院、公(gong)安(an)机关辖区内专业(ye)办案能力建设和培养,充分发(fa)挥办案基地、审判(pan)基地示范效应。通过(guo)联合调研(yan)、联合培训、发(fa)布(bu)典型案例、制定规范性(xing)文件等方式,进一步(bu)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与尺度,提高(gao)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七、附(fu)则

29.人民法院、人民检(jian)察院、公(gong)安(an)机关、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本意见。

30.本意见所指(zhi)的证券期货犯罪,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仅限涉及证券期货业(ye)务)规定的犯罪。

31.本意见自(zi)公(gong)布(bu)之日起施行,2011年(nian)4月27日发(fa)布(bu)的《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证监发(fa)〔2011〕30号)同时(shi)废止。

本文来源:央(yang)视网,原文标题:《四部门印发(fa)《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fa)布(bu)于:上海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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