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湖南高院公布2023年度全省法(fa)院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红网(wang)时刻新闻5月30日讯(记者 肖依诺)因为“超速驾驶”,被罚款200元、记3分,这确实只是个小处(chu)罚,但令(ling)小吴委屈的是,路上并(bing)没看到限速标志(zhi)和测速标志(zhi)。
咋办?小吴理直(zhi)气也壮,将做出处(chu)罚决(jue)定的交警大队和管委会告上了法(fa)院。
5月30日,湖南高院公布2023年度全省法(fa)院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起小吴诉某区公安(an)局交通警察大队、某区管理委员会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2023年6月1日,小吴驾驶车辆在省道附近(jin)被某区公安(an)局交通警察大队移动测速设备记录超速行驶。2023年8月,某区公安(an)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an)全法(fa)》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dui)小吴作出简易程序(xu)处(chu)罚决(jue)定,对(dui)其罚款200元,记3分。
小吴对(dui)处(chu)罚决(jue)定不服,他认为,交警未按规定设置移动测速点,未在移动测速点500米以外设限速标志(zhi),来车方向200米未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deng)交通标志(zhi),也未使(shi)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zhi)。遂向某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复议决(jue)定,维持某区公安(an)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上述处(chu)罚决(jue)定。
无(wu)奈之下,小吴诉至法(fa)院。法(fa)院受(shou)理该案后,承办法(fa)官多次与双(shuang)方当事(shi)人进行沟通协调、释法(fa)说理,某区公安(an)局交通警察大队最终(zhong)表(biao)示移动测速点的设置确实存在问题,拟(ni)自行纠错。小吴遂撤回起诉,涉(she)案争议得(de)以实质化解。
湖南高院指出,这是一起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典型案例。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但是对(dui)于违(wei)法(fa)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you)于事(shi)实和法(fa)律的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职责。
本案涉(she)案争议得(de)以实质性(xing)化解,对(dui)于进一步规范交警部门行政执法(fa)行为、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fa)权益、减少或者避免类似(si)行政争议的产(chan)生具有重要意义(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