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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标识,能耗,企业
2024-07-23 05:12:25
两部门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标识,能耗,企业

央(yang)视(shi)网消息:据工信部网站7月22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完(wan)善汽车能源消耗量公示制(zhi)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zong)局(ju)办公厅发布关(guan)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shou)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具体内容(rong)如下:

一、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shou)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以下简称能耗标识)。

二、能耗标识的内容(rong)、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22757.1—2023)、《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ke)外接充电(dian)式混(hun)合动力(li)电(dian)动汽车和纯电(dian)动汽车》(GB 22757.2 —2023)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ta)场所(suo)使用能耗标识时,可(ke)等比例放(fang)大或缩(suo)小。

三(san)、能耗标识标注要求:

(一)企业标志(zhi)。企业标志(zhi)采用注册(ce)图形商标或汉字标注;如采用汉字标注,须与(yu)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zhi)采用注册(ce)图形商标或注册(ce)文(wen)字标注。

(二)能源消耗量扩展信息。企业可(ke)根据实际(ji)情况,选择以行业平均水平或试验结果标注特殊场景下的能源消耗量或续驶里程。若标注试验结果,燃油汽车特殊场景下燃料消耗量标注值应不低于试验值;纯电(dian)动汽车特殊场景下续驶里程标注值应不高于试验值。

(三(san))备案号。企业通过“中(zhong)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能耗标识数据后,取得相应备案号。

(四)启用日期。启用日期为在“中(zhong)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中(zhong)的备案日期。

(五)其他内容(rong)的标注按GB 22757.1—2023、GB 22757.2—2023 要求执行。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可(ke)根据实际(ji)需要,在能耗标识中(zhong)“其他信息”填写相关(guan)补充信息。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在《道(dao)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通知》发布或者获得强制(zhi)性产品认证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zhong)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相关(guan)车型能耗标识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中(zhong)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xun)”网站发布汽车能源消耗量信息。

五、已备案能耗标识数据如发生变化,按新增能耗标识处理,企业需及时填报备案。对已停(ting)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企业应及时申请作废相关(guan)能耗标识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中(zhong)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xun)网站”发布。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车辆技术水平、能源消耗量发展趋(qu)势(shi)等情况,委托(tuo)行业机构对能源消耗量领跑值、特殊场景能源消耗量的行业水平和预估(gu)燃料价格等信息进行研究并适时更新发布。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shi)。新获得型式批准或强制(zhi)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型,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备案数据、粘贴能耗标识;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型式批准或强制(zhi)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车型,企业应根据实际(ji)情况,于2024年9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补充备案数据、更换能耗标识。对于轻型商用车,在下一阶段《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国家标准发布实施(shi)前,其能耗标识按照附件的方(fang)案进行标注。

发布于:北京(jing)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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