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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彩网app下载最新版-涉采捕珊瑚、海上货运,广东法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货物,保护,马某
2024-06-02 02: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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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yue)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fa)院首次(ci)发布海事审(shen)判典型案例,涉及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海上财产损害、船舶碰撞、船员权益保护(hu)、海洋生态保护(hu)等多个领域中的前沿与热点问题。

作(zuo)为全国最早(zao)成(cheng)立的受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fa)院之一——广州(zhou)海事法(fa)院,成(cheng)立40年来,在维护(hu)我国海洋权益、推进海洋强省建(jian)设(she)方面(mian)发挥了重要作(zuo)用(yong)。

据介(jie)绍,广东法(fa)院受理的海事案件涉及全球近七十个国家和地区(qu),案件数约占全国1/8,案件类型涵盖全部海事案件收(shou)案范(fan)围。

在韩某(mou)与水某(mou)公(gong)司(si)福利(li)待遇纠纷案中,法(fa)院判令用(yong)人单位承担未依约为海外作(zuo)业船员购买(mai)商业保险的违约责任,为船员“走出去”开展(zhan)海外务工提供(gong)司(si)法(fa)保障。

在鼎某(mou)公(gong)司(si)与神某(mou)公(gong)司(si)船舶触(chu)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fa)院认定因未作(zuo)出合理、谨慎的避风(feng)防台措施而发生的损害,致害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黄(huang)某(mou)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是广州(zhou)海事法(fa)院作(zuo)为海事刑事案件管(guan)辖试点法(fa)院,审(shen)理的首宗该类案件。黄(huang)某(mou)等人在我国专属经济区(qu)内采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hu)野生动物珊瑚,后(hou)被海警查(cha)获,人民法(fa)院依法(fa)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jian)议判处(chu)其有期徒刑。

据统计,2023年1月(yue)至(zhi)今年4月(yue),广东法(fa)院共审(shen)结一审(shen)海事案件3347件,为营造市场化、法(fa)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gong)了有力的司(si)法(fa)保障。

【典型案例】男子非法(fa)采捕国家级保护(hu)珊瑚获刑一年六个月(yue)并(bing)罚10万元

黄(huang)某(mou)为采捕珊瑚,购买(mai)了备有专门用(yong)于捕捞珊瑚的网具(ju)、起网机等组合工具(ju)的“三无”船舶一艘,雇佣杨某(mou)等10人为船员,于2022年2月(yue)至(zhi)3月(yue)期间前往我国台湾海峡进行珊瑚采捕作(zuo)业。

作(zuo)业期间,黄(huang)某(mou)组织和分配船员任务,同时传授作(zuo)业方法(fa),并(bing)将捕获所得珊瑚自行保管(guan)。

3月(yue)27日下午,海警人员在广东汕头南澳大桥附近海域查(cha)获黄(huang)某(mou)驾驶的案涉“三无”船舶和所雇船员、随船珊瑚一批(pi)以及作(zuo)业工具(ju)。

经鉴定,上述查(cha)获珊瑚物品中国家一级保护(hu)野生动物红珊瑚、国家二级保护(hu)野生动物角珊瑚和石珊瑚评估价值共计24.7万余元。

黄(huang)某(mou)对前述犯(fan)罪行为供(gong)认不讳,签署认罪认罚具(ju)结书,同时预交罚金10万元。

广州(zhou)海事法(fa)院经审(shen)理认为,黄(huang)某(mou)违反野生动物保护(hu)法(fa)律法(fa)规,在我国专属经济区(qu)内捕获价值合计24.7万余元的国家一级保护(hu)野生动物红珊瑚和国家二级保护(hu)野生动物角珊瑚与石珊瑚,并(bing)在共同犯(fan)罪活(huo)动中起到主要作(zuo)用(yong),同时考虑其到案后(hou)认罪认罚的态度和表现,依法(fa)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jian)议,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chu)黄(huang)某(mou)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yue)并(bing)处(chu)罚金10万元,并(bing)没收(shou)犯(fan)罪所得和相关作(zuo)案工具(ju),上缴国库。

据介(jie)绍,本案是广州(zhou)海事法(fa)院作(zuo)为海事刑事案件管(guan)辖试点法(fa)院审(shen)理的首宗海事刑事案件,案件的侦查(cha)、起诉、审(shen)理凸显了海事法(fa)院作(zuo)为跨区(qu)域专门法(fa)院,集中管(guan)辖涉海洋生态保护(hu)刑事案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海事法(fa)院集中管(guan)辖该类涉海洋环境保护(hu)的案件,更有利(li)于强化海事司(si)法(fa)管(guan)辖,打(da)击涉海违法(fa)犯(fan)罪活(huo)动,对服务保障国家海洋战略,维护(hu)国家海洋权益、保护(hu)海洋生态环境具(ju)有重要意义。

货物因存放在中转港而灭(mie)失承运方不得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马某(mou)公(gong)司(si)签发提单,提单记载装货港Banjul,卸货港中国黄(huang)埔港,货物为刺猬紫檀板材。运输途中,马某(mou)公(gong)司(si)的代理人向(xiang)约定的通(tong)知邮箱发送到货通(tong)知,告知货物预抵中转港中国南沙港,要求(qiu)对方登录网站补充信息。随后(hou),案涉货物运抵南沙港。

数月(yue)后(hou),天某(mou)公(gong)司(si)受让取得提单,其代理人向(xiang)马某(mou)公(gong)司(si)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清关,并(bing)告知之前因与供(gong)货商存在纠纷而未补充信息。

马某(mou)公(gong)司(si)代理人告知,货物到南沙港已远超六个月(yue),天某(mou)公(gong)司(si)需要支(zhi)付货物在港的堆存费、集装箱租金等才(cai)能清关提货。天某(mou)公(gong)司(si)拒绝支(zhi)付。海关扣押案涉货物。

天某(mou)公(gong)司(si)诉请马某(mou)公(gong)司(si)赔偿货物损失76万元及利(li)息;马某(mou)公(gong)司(si)反诉请求(qiu)天某(mou)公(gong)司(si)支(zhi)付运费、码头操(cao)作(zuo)费、集装箱超期使用(yong)费等。

广州(zhou)海事法(fa)院认为,案涉货物停留时间超过海关监管(guan)规定期间而被海关扣押,构(gou)成(cheng)货物灭(mie)失。

马某(mou)公(gong)司(si)称是因为天某(mou)公(gong)司(si)未向(xiang)卸货港黄(huang)埔港提供(gong)货物明(ming)细(xi)、收(shou)货人等中文补料(liao)信息,才(cai)将货物存放到南沙港。但根据我国法(fa)律规定,收(shou)货人不负(fu)有上述提供(gong)补料(liao)信息的义务。

提单记载卸货港为黄(huang)埔港,马某(mou)公(gong)司(si)自行选(xuan)择将货物在南沙港中转,天某(mou)公(gong)司(si)有权拒绝支(zhi)付货物在南沙港停留产生的堆存费、集装箱租金等。马某(mou)公(gong)司(si)应对货物灭(mie)失承担全部责任。

遂判决马某(mou)公(gong)司(si)向(xiang)天某(mou)公(gong)司(si)赔偿货物损失76万元及利(li)息,驳(bo)回马某(mou)公(gong)司(si)的反诉请求(qiu)。一审(shen)判决作(zuo)出后(hou),马某(mou)公(gong)司(si)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shen)维持(chi)原判。

运输货物至(zhi)目的港是承运人的法(fa)定义务。承运人为避免特殊货物在目的港被迟延提货,可能基于航运经验而将货物存放在中转港。

货物因存放在中转港而灭(mie)失时,承运人不能以将货物存放在中转港更有利(li)于提单持(chi)有人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处(chu)理有助于重申承运人的交货义务,进一步规范(fan)航运秩序(xu)。

采写:南都(dou)记者(zhe)赵青 实习生李洋 通(tong)讯(xun)员曾洁赟 杨海超 李金迪

发布于:广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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