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guan)理中心与南宁市(shi)住房和城乡建(jian)设局于2024年5月31日联(lian)合印(yin)发了《关于继续(xu)支持(chi)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xin)建(jian)预售(shou)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南金规(gui)〔2024〕1号(hao))。通知提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shi)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购买新(xin)建(jian)预售(shou)商品住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yu)额,并委(wei)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shou)房企业(ye)预售(shou)资(zi)金监管(guan)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2025年5月31日前(不含)已申请办理提取付首付的,缴存人应最(zui)迟于2025年8月29日办理购房提取转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