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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经妻子同意将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私生子,法院:协议无效,王先生,李女士,小伟
2024-06-19 01:08:39
男子未经妻子同意将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私生子,法院:协议无效,王先生,李女士,小伟

王先生与李女士以(yi)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she)立了一家公司,股权(quan)登记在丈夫一人(ren)名下。后(hou)王先生未经妻子同意,将公司全(quan)部(bu)股权(quan)低价转(zhuan)让给非婚生子。这样的《股权(quan)转(zhuan)让协(xie)议》有效吗?

6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qu)人(ren)民法院(以(yi)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获(huo)悉,此前(qian),该院审理(li)了这样一起案件。

男子将公司股权(quan)低价转(zhuan)让给私生子

上海徐汇法院介(jie)绍,王先生与李女士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小兰。婚后(hou),王先生事业(ye)顺利、生意兴隆,并设(she)立了多家公司。

2000年左右,王先生与案外人(ren)张女士生育一子小伟。

2013年,王先生以(yi)夫妻共同财产设(she)立某某公司,并实(shi)缴100%的注(zhu)册资本1000万元,股权(quan)登记在王先生一人(ren)名下。

2015年,王先生与李女士因夫妻关系失和开(kai)始分居。

2016年,王先生与小伟签(qian)署《股权(quan)转(zhuan)让协(xie)议》,约定王先生将所持有的登记在自己一人(ren)名下的某某公司100%的股权(quan)作(zuo)价1000万元转(zhuan)让给小伟,并办理(li)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9年,小伟向王先生转(zhuan)账1000万元,并备注(zhu)“某某公司股权(quan)转(zhuan)让款”。

之后(hou),李女士、小兰与王先生之间(jian)产生多起纠纷(fen),涉及股权(quan)转(zhuan)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等。在他案的司法鉴(jian)定中,某某公司享有的案外某公司55%的股权(quan)被(bei)认定为实(shi)际价值超10亿元。

2022年,王先生与李女士诉讼离婚,因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jian)与他人(ren)育有二子,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fang),故法院判决在财产分割中予以(yi)少分。

2022年7月,李女士向上海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16年王先生与小伟签(qian)署的《股权(quan)转(zhuan)让协(xie)议》无效,并要求小伟将某某公司的股权(quan)返还王先生且(qie)办理(li)工商变更登记。

经查,股权(quan)转(zhuan)让交易发生时,王先生与李女士已经分居,王先生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转(zhuan)让行为取得了妻子的同意。再结合股权(quan)转(zhuan)让发生时小伟已经成年、转(zhuan)让价格明显(xian)低于股权(quan)应有价值、小伟无法提供自身资金状况及经济来源等情况,最终法院认定王先生与小伟恶意串通进(jin)行股权(quan)转(zhuan)让,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利益。

上海徐汇法院判决,确认王先生与小伟签(qian)署的《股权(quan)转(zhuan)让协(xie)议》无效,小伟应将其持有的某某公司100%的股权(quan)返还王先生并进(jin)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王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yuan)判。

法官:恶意串通,属于合同无效的例外情形

上海徐汇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孙雁(yan)南介(jie)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jian),以(yi)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一方(fang)名下的股权(quan)由股东本人(ren)独立行使,股东有权(quan)单独处分该股权(quan),无需取得配偶同意。如无例外情形,相关股权(quan)转(zhuan)让协(xie)议应被(bei)认定为有效,登记为股东的一方(fang)应按(an)合同约定履行股权(quan)转(zhuan)让义务,配偶不得以(yi)该股权(quan)转(zhuan)让未取得其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需要指(zhi)出的是,转(zhuan)让该股权(quan)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登记一方(fang)有权(quan)就股权(quan)出让所得收益主张分配权(quan)利。

孙雁(yan)南表示,本案中,出现了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的例外情形,即恶意串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是指(zhi)行为人(ren)与相对人(ren)相互(hu)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实(shi)施损害他人(ren)合法权(quan)益的行为。因恶意串通属于当事人(ren)主观意识范畴(chou),在司法实(shi)践具体应结合股权(quan)转(zhuan)让时间(jian)、转(zhuan)让价格、客观上是否导致配偶另一方(fang)利益受到损害等因素综合判断。

综合本案证据,能够认定王先生与小伟之间(jian)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李女士合法权(quan)益的故意,故所签(qian)《股权(quan)转(zhuan)让协(xie)议》无效。

虽然本案中,小伟是王先生的非婚生子;但事实(shi)上,恶意串通的认定对行为人(ren)身份关系并无特殊要求。只要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夫妻另一方(fang)的合法权(quan)益,所涉及的股权(quan)转(zhuan)让协(xie)议都会被(bei)认定为无效,受让人(ren)就应当将基于该协(xie)议取得的股权(quan)返还给出让人(ren),从而保护夫妻间(jian)的共同财产权(qua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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