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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缓刑犯因见义勇为获减刑3个月,系该省首例,幸某,考验,社区
2024-07-09 11:32:18
江西一缓刑犯因见义勇为获减刑3个月,系该省首例,幸某,考验,社区

近日,江西一名缓(huan)刑犯幸某因勇救落水老人获准减刑3个月,并缩减有期徒刑考验期3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zheng)法》颁布实施两年来,江西宣判的首例社区矫正(zheng)人员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宣判减刑现场。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yuan) 供图

2023年11月10日,幸某因犯掩(yan)饰、隐瞒(man)犯罪(zui)所得罪(zui),被江西省(sheng)永新县人民法院(yuan)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huan)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fu)执行,在缓(huan)刑考验期间,幸某能认罪(zui)悔罪(zui),安心接(jie)受社区矫正(zheng),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月能按时进行指(zhi)纹打卡,完成(cheng)每月学(xue)习并参加考试,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

2024年3月11日,幸某在冬泳耗费大量体力的情况下(xia),不(bu)顾个人安危,与他人一同(tong)勇救落水老人,被万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2000元奖励。

2024年3月29日,万安县社区矫正(zheng)管理局决定给予幸某表扬一次。另(ling)查明,2023年11月21日,幸某向永新县人民法院(yuan)缴纳了罚金8800元。据此,吉安市社区矫正(zheng)管理局提(ti)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yuan)审理,建议对幸某减去(qu)有期徒刑三(san)个月,缩减缓(huan)刑考验期三(san)个月。

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yuan)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司法局、监狱(yu)、幸某所在的社区矫正(zheng)机构和所在村委会相关(guan)人员到庭参与旁听。开庭前(qian),法院(yuan)依法对幸某缓(huan)刑考验期内的表现及拟减刑情况进行了公示。

法院(yuan)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guan)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zhe)三(san)年以下(xia)有期徒刑,并宣告缓(huan)刑的罪(zui)犯,一般(ban)不(bu)适用减刑,但在缓(huan)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tiao)的规定予以减刑,同(tong)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huan)刑考验期。在缓(huan)刑考验期内,幸某不(bu)顾个人安危,下(xia)水勇救落水老人,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huo)中舍(she)己救人”的情形,应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作出上(shang)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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