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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全正版资料2024,石破天惊指的是哪个生肖-《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数据,有关,部门
2024-06-02 16:33:32
资料大全正版资料2024,石破天惊指的是哪个生肖-《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数据,有关,部门

红网时刻新闻5月30日讯(记者 吴公然(ran) 通讯员 李敏)5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表(biao)决,高票通过了(le)《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li)》(以下简(jian)称《条例(li)》)。《条例(li)》自(zi)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条例(li)》全文:

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li)

(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biao)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le)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du)融合,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jian)设数字经济强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ju)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ji),制定本条例(li)。

第二(er)条 本省行政区域(yu)内数字基础设施建(jian)设、数据(ju)资源开发利用(yong)、数字技术和数字生态创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以及(ji)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yong)本条例(li)。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工作的领导,统筹部署、组(zu)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guo)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建(jian)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guan)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协同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组(zu)织实施全省大数据(ju)战略,协调推进数据(ju)要素制度(du)建(jian)设、拟(ni)订数据(ju)标准规范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设区的市(shi)、县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guan)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du)促本行政区域(yu)内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省区域(yu)发展布局,加强数字经济跨境跨区域(yu)合作和政策协调,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支持举办(ban)数字经济领域(yu)的交流活动,充分利用(yong)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加强数字经济领域(yu)合作交流。

鼓励和支持中国(guo)(湖南)自(zi)由贸易试验区依法探(tan)索数据(ju)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shi)场主体参(can)与数字基础设施建(jian)设、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治理以及(ji)数据(ju)资源开发利用(yong)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xiao)、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lian)盟、新型智库等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培养、创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quan)交易等服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建(jian)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jian)适度(du)超前、布局合理、互联(lian)互通、智慧安全、绿色低(di)碳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数字基础设施建(jian)设应当纳入国(guo)土(tu)空(kong)间(jian)规划。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交通、电力、市(shi)政、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jie)和协调。

省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系统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推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实现数据(ju)中心(xin)、超算中心(xin)、智算中心(xin)协同共享,降(jiang)低(di)算力使用(yong)成本。

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guan)理者、使用(yong)者应当支持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jian)设,按照国(guo)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jian)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jian)设和杆塔多用(yong)。推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与铁路(lu)、城市(shi)轨道、道路(lu)、桥梁、隧(sui)道、机场、港口(kou)、枢纽场站等基础设施以及(ji)相关配(pei)套设施共商共建(jian)共享共维。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育数据(ju)要素市(shi)场,促进数据(ju)要素有序流通和高效配(pei)置,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guo)统一的数据(ju)要素市(shi)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探(tan)索建(jian)立数据(ju)资源持有权(quan)、数据(ju)加工使用(yong)权(quan)、数据(ju)产品(pin)经营权(quan)等分置的产权(quan)运行机制;培育数据(ju)运营商和第三方专(zhuan)业服务机构;支持市(shi)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ju)交易活动。

任(ren)何单位(wei)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yong)、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ju)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yuan)则(ze),遵守网络安全、数据(ju)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ji)国(guo)家标准和科技伦理的强制性要求,不(bu)得损害国(guo)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quan)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公共数据(ju)开放目录,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开放公共数据(ju),加强公共数据(ju)治理和运营,有序推动公共数据(ju)资源开发利用(yong);公共数据(ju)应当通过公共数据(ju)平台进行共享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yong)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和其他组(zu)织依法有序开放自(zi)有数据(ju)资源。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jian)设数字经济技术创新体系,统筹实施各部门各领域(yu)数字技术计划,重点(dian)在人工智能(neng)、集成电路(lu)、先进计算、工业软件、量子信息等基础领域(yu)和前沿领域(yu),促进产学研用(yong)合作,推动基础理论创新,推进基础算法等关键核心(xin)技术攻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牵(qian)头组(zu)建(jian)创新联(lian)合体、研发机构与专(zhuan)利平台,引导企业承担重大数字技术科研项目,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cheng)化应用(yong)。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在区域(yu)性的科技要素市(shi)场体系中重点(dian)打造数字经济相关业务和板(ban)块(kuai)。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算力、数据(ju)等资源依法有序开放,推动数字技术开源平台、开源社区和开放技术网络建(jian)设,构建(jian)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生态。

支持以园区、行业、区域(yu)为整体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建(jian)设,推动技术研发、测试评估、应用(yong)培训、创业孵化等优势资源汇聚。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xiao)等创建(jian)数字经济领域(yu)众创空(kong)间(jian)、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创造载(zai)体,联(lian)合开展协同创新。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自(zi)主安全可(ke)靠的产品(pin)迭代、平台搭建(jian)、产业化应用(yong)、适配(pei)测试、开源开放、市(shi)场拓展,构建(jian)安全可(ke)控的共建(jian)共享软硬件产业生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化发展,促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信广播(bo)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lian)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发展,深化大数据(ju)、人工智能(neng)等研发应用(yong),重点(dian)培育半导体与集成电路(lu)、北斗及(ji)卫星互联(lian)网、新一代自(zi)主安全计算系统、智能(neng)机器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创意、数字健康、音视频、区块(kuai)链与量子信息等重要数字产业集群。

第十二(er)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实施制造工位(wei)、产线、车间(jian)、工厂的智能(neng)化改造和产品(pin)的智能(neng)化升级;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发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维护、产品(pin)全生命周(zhou)期管(guan)理、总(zong)集成总(zong)承包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guan)部门应当推进工业互联(lian)网平台建(jian)设及(ji)应用(yong),培育跨行业跨领域(yu)工业互联(lian)网平台;推进工业企业设施设备、业务系统、数据(ju)上云、上平台;推动运用(yong)高适配(pei)、快部署、易运维的工业互联(lian)网解决方案,降(jiang)低(di)企业使用(yong)工业互联(lian)网成本,推动中小企业普及(ji)应用(yong)工业互联(lian)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cun)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物联(lian)网、云计算、大数据(ju)、北斗应用(yong)、人工智能(neng)、区块(kuai)链等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guan)理、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yong),支持智慧农业场景、农产品(pin)质量溯源体系和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信息化、农业生产服务信息网络平台等建(jian)设,推广智能(neng)农机,推进精准种植养殖(zhi),提升农业数字化、智能(neng)化、精细化水平。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商企业对接(jie)融合,发展直采直供、冷链配(pei)送、社区拼购等农产品(pin)销售服务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货物、运输工具、场站等物流要素数字化,支持物流枢纽数字化升级,推广仓储数字化管(guan)理、车辆货物自(zi)动匹(pi)配(pei)、园区智能(neng)调度(du)等技术应用(yong),推动物流园区间(jian)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yong)场景,促进数字技术在支付清算、登记托管(guan)、征信评级、跨境结算等环节的深度(du)应用(yong),推动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

支持智慧景区和智慧文旅平台建(jian)设及(ji)运维,普及(ji)应用(yong)电子地图、线路(lu)推荐、语音导览等服务,培育云旅游(you)、云服务等网络体验和消费新模式;支持城市(shi)空(kong)间(jian)利用(yong)数字技术打造夜间(jian)文化和旅游(you)产品(pin)。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探(tan)索文化和数字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发展音视频内容、音视频装备、数字展览、网络视听、数字文博、数字动漫、网络游(you)戏、数字出版、数字演艺(yi)、在线教(jiao)育等重点(dian)产业,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壮大骨干文化企业。

通过数字技术创新文化表(biao)现形式和传播(bo)方式,推动数字文化贸易,发展跨境数字出版,支持动漫游(you)戏出口(kou),开展国(guo)际(ji)文化交流。通过数字化手段,强化工作推进机制、政策支撑和文化安全底线,保障文化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制作动漫游(you)戏应当传播(bo)正能(neng)量,传授社会科学和自(zi)然(ran)科学知(zhi)识,弘扬(yang)社会主义核心(xin)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jian)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平台化发展、平台企业化运作;在数字媒(mei)体、工业互联(lian)网、网络销售、物流、信息资讯、检(jian)验检(jian)测等重点(dian)领域(yu),支持和培育平台经济重点(dian)企业,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支持利用(yong)互联(lian)网平台推进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pei)置,引导平台企业加强数据(ju)、产品(pin)、内容等资源整合共享和新技术研发应用(yong),探(tan)索适宜本地区的平台经济发展场景和模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打造供应链数字化协作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实现产业链上下游(you)的供需数据(ju)对接(jie)和协同生产。

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骨干企业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设备供应商等组(zu)建(jian)数字化转型联(lian)盟,分行业研发推广数字化解决方案,促进集群内企业协同转型。

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设备供应商规范健康发展,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市(shi)场规模和活力,帮助传统企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履行经济调节、市(shi)场监管(guan)、社会管(guan)理、公共服务、国(guo)土(tu)空(kong)间(jian)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等职能(neng)方面创新应用(yong)数字技术,构建(jian)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neng)力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湘易办(ban)”超级服务端发展,持续提升综合服务能(neng)力,促进信息系统互联(lian)互通、数据(ju)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推动政务事项一网通办(ban)、全省通办(ban)、跨省通办(ban),推进电子证(zheng)照、电子印章(zhang)、电子档案等广泛应用(yong)、互信互认;规范电子文件系统建(jian)设,确保电子文件长期安全利用(yong)。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国(guo)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数字化协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化改革与制度(du)创新,统筹新型智慧城市(shi)建(jian)设,建(jian)立健全智慧城市(shi)评价激(ji)励体系,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城市(shi)治理、民生服务、生态宜居(ju)、产业发展、公共安全等智能(neng)化创新应用(yong),实现城市(shi)运行综合管(guan)理数据(ju)互联(lian)互通。

开展智慧社区、智慧家庭建(jian)设,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提升精细化、网格化管(guan)理能(neng)力,构建(jian)居(ju)家养老、儿童关爱、文体活动、家政服务、社区电商等数字化创新应用(yong)场景。

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yuan)则(ze),推进信息无(wu)障碍建(jian)设,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yong)智能(neng)技术困难的群体在出行、就医、养老、消费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便利化。

推动数字技术在乡村(cun)基本公共服务领域(yu)的广泛应用(yong),实现涉农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体化办(ban)理;引导基础金融数字化服务向乡村(cun)延伸。

第二(er)十条省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指(zhi)导和督(du)促高等院校(xiao)、职业学校(xiao)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zhuan)业、课(ke)程(cheng),加强基础学科建(jian)设,通过与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产学研用(yong)合作和共建(jian)实训基地等,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yong)型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引进数字经济领域(yu)高层次、高技能(neng)以及(ji)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在就业、落户(hu)、住房、医疗保健、职称评定以及(ji)配(pei)偶就业、子女教(jiao)育等方面提供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yu)就业调查和劳动用(yong)工服务指(zhi)导,提升劳动者的数字素养和技能(neng)水平,探(tan)索数字经济领域(yu)职称评审工作,鼓励通过发展数字经济创造灵(ling)活就业机会,完善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jian)、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政策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quan)益。

第二(er)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数字经济产业相关投资基金,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yu)重大项目建(jian)设和关键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建(jian)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相关财政性资金,加大对数字经济关键核心(xin)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zai)体建(jian)设、典型示范应用(yong)和重大项目建(jian)设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du)。依法落实数字经济领域(yu)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鼓励银(yin)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pin)和服务,推出符合数字经济产业需求特征的新型金融产品(pin),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保证(zheng)保险和信用(yong)保险,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xin)产业的支持力度(du)。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yu)企业运营数据(ju)等多种数据(ju)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neng)开展信用(yong)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shi)场融资。

第二(er)十二(er)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自(zi)然(ran)资源主管(guan)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项目用(yong)地支持,完善数字经济项目用(yong)地市(shi)场化配(pei)置,健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用(yong)地市(shi)场供应体系,并在土(tu)地利用(yong)年度(du)计划中安排一定用(yong)地指(zhi)标,保障数字经济重大项目用(yong)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项目用(yong)能(neng)支持,探(tan)索建(jian)立涵盖能(neng)效水平、资源利用(yong)率、经济贡(gong)献率等指(zhi)标的综合评估体系和动态监测考核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能(neng)耗指(zhi)标等方面优先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ju)中心(xin)通过发展分布式光伏、参(can)与绿电交易等方式,降(jiang)低(di)用(yong)能(neng)成本。

第二(er)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知(zhi)识产权(quan)等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相关知(zhi)识产权(quan)交易市(shi)场,加快知(zhi)识产权(quan)保护和快速维权(quan)体系建(jian)设,加强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知(zhi)识产权(quan)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jian)应当建(jian)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情通报和案件处理的协作配(pei)合机制,加强知(zhi)识产权(quan)司法保护,有效维护数字经济权(quan)利主体的合法权(quan)益,促进数字经济知(zhi)识产权(quan)保护和数字技术创新应用(yong)。

第二(er)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制度(du),建(jian)立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护数据(ju)、网络以及(ji)相关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ju)收集、存储、使用(yong)、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监督(du)管(guan)理,依法查处个人信息数据(ju)泄露(lu)、窃取、篡改、非法使用(yong)等危害个人信息数据(ju)安全的违法活动。

企业、平台等主体开展数据(ju)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数据(ju)保护义务,建(jian)立健全全流程(cheng)数据(ju)安全管(guan)理制度(du),组(zu)织开展数据(ju)安全教(jiao)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ju)安全。

在数字经济领域(yu)应当优先使用(yong)安全可(ke)靠的网络产品(pin)和服务,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ren)性,同步落实密码应用(yong)要求。

第二(er)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建(jian)立健全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与监管(guan)体系,完善有关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创新基于(yu)数字技术手段的数字经济监管(guan)模式,对数字经济领域(yu)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guan),建(jian)立相应容错免责机制,提高数字经济监管(guan)和治理水平,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ji)其有关部门应当建(jian)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分析,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shi)场监督(du)管(guan)理部门应当按照管(guan)理权(quan)限(xian)依法查处滥用(yong)市(shi)场支配(pei)地位(wei)、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以及(ji)从事不(bu)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数字经济市(shi)场主体的合法权(quan)益,营造公平竞争市(shi)场环境。

第二(er)十六条 本条例(li)自(zi)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yu):湖南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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