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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码开奖近30-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组织,进步,个人
2024-06-02 02:16:10
澳门码开奖近30-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组织,进步,个人

第(di)一章 总 则

第(di)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ge)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zuo)者(zhe)的积(ji)极(ji)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shi)界科技强(qiang)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di)二(er)条 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er))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zuo)奖。

第(di)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jian)持国家战略导向(xiang),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gui)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di)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zuo)坚(jian)持党中央(yang)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che)尊重劳动、尊重知(zhi)识(shi)、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xing)社会主义(yi)核心价值观(guan)。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zuo)重大事(shi)项,应当按照有关规(gui)定报党中央(yang)。

第(di)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quan)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zhuan)、敢于(yu)超越(yue)、勇(yong)攀高峰的科技工作(zuo)者(zhe)。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zhe)个(ge)人干(gan)涉。

第(di)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负(fu)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zuo)。对涉及(ji)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cai)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di)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mian)的专(zhuan)家、学者(zhe)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fu)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zuo)。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yang)、国务院批准。

第(di)二(er)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di)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yan)取得重大突破(po)或者(zhe)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yue)建树的;

(二(er))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zhuan)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jing)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tai)环境效益或者(zhe)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ji),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guo)2名。

第(di)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xian)象、特征和规(gui)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xian)的个(ge)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xian),应当具备(bei)下列条件(jian):

(一)前人尚未发现(xian)或者(zhe)尚未阐明;

(二(er))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di)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zhi)识(shi)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jian)及(ji)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ge)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bei)下列条件(jian):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zhe)尚未公开(kai);

(二(er))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jing)实施,创造显著经(jing)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tai)环境效益或者(zhe)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di)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guang)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jing)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ge)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bei)下列条件(jian):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jing)济指(zhi)标先进;

(二(er))经(jing)应用推广(guang),创造显著经(jing)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tai)环境效益或者(zhe)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xing)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mian)有重大贡献。

第(di)十二(er)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er)等奖2个(ge)等级(ji);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xian)、技术发明或者(zhe)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ke)以授予特等奖。

第(di)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zuo)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shi)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zhe)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zhe)组织合作(zuo)研究、开(kai)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er))向(xiang)中国的公民或者(zhe)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yang)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zuo),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zuo)奖不分等级(ji)。

第(di)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di)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xing)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zhe)由下列单位或者(zhe)个(ge)人提名:

(一)符(fu)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规(gui)定的资格条件(jian)的专(zhuan)家、学者(zhe)、组织机构(gou);

(二(er))中央(yang)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yang)军事(shi)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省、自治(zhi)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xing)政区、澳(ao)门特别行(xing)政区、台湾地(di)区的有关个(ge)人、组织的提名资格条件(jian),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规(gui)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ke)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zuo)奖的候选者(zhe)。

第(di)十五条 提名者(zhe)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gong)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que)性负(fu)责,并按照规(gui)定承(cheng)担相应责任。

提名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制定。

第(di)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ge)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zhe)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hai)国家安全、损害(hai)社会公共利益、危害(hai)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dao)德的;

(二(er))有科研不端行(xing)为,按照国家有关规(gui)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规(gui)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di)十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应当建立覆(fu)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zhuan)家库,并及(ji)时更新。评审专(zhuan)家应当精(jing)通所从事(shi)学科、领域的专(zhuan)业知(zhi)识(shi),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dao)德。

第(di)十八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jian)持公开(kai)、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zhuan)家与候选者(zhe)有重大利害(hai)关系,可(ke)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zhuan)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zuo)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zhuan)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zhe)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zhuan)家串通表决等可(ke)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xing)为。

评审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制定。

第(di)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xing)初评,评审组负(fu)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zhuan)家从评审专(zhuan)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di)二(er)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xing)评审,并向(xiang)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zhe)和奖励等级(ji)的建议。

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zuo)全程进行(xing)监督,并向(xiang)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gao)监督情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gao),作(zuo)出各奖种获奖者(zhe)和奖励等级(ji)的决议。

第(di)二(er)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zuo)出的各奖种获奖者(zhe)和奖励等级(ji)的决议进行(xing)审核,报党中央(yang)、国务院批准。

第(di)二(er)十二(er)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zuo)奖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di)二(er)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xi)应当向(xiang)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ji)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gui)的有关规(gui)定,加强(qiang)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shi)当范围内公布。

第(di)二(er)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zuo)实行(xing)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负(fu)责建立提名专(zhuan)家、学者(zhe)、组织机构(gou)和评审委员、评审专(zhuan)家、候选者(zhe)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xing)为数据库。

禁止任何个(ge)人、组织进行(xing)可(ke)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di)二(er)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yang)、国务院批准。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gui)定。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jing)费列入(ru)中央(yang)预算。

第(di)二(er)十六条 宣传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zhe)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jing)神(shen),应当遵守法律法规(gui)的规(gui)定,做到安全、保密、适(shi)度、严谨。

第(di)二(er)十七条 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yi)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di)四章 法律责任

第(di)二(er)十八条 候选者(zhe)进行(xing)可(ke)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给(gei)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zhe)有关部门依法给(gei)予处分。

其他个(ge)人或者(zhe)组织进行(xing)可(ke)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给(gei)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zhe)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di)二(er)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zhuan)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zuo)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zhuan)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zhe)有关部门依法给(gei)予处分。

第(di)三十条 获奖者(zhe)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xian)、发明或者(zhe)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zhe)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报党中央(yang)、国务院批准后(hou)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zhe)有关部门依法给(gei)予处分。

第(di)三十一条 提名专(zhuan)家、学者(zhe)、组织机构(gou)提供(gong)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给(gei)予通报批评;情节(jie)严重的,暂(zan)停或者(zhe)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zhe)有关部门依法给(gei)予处分。

第(di)三十二(er)条 违反本条例第(di)二(er)十七条规(gui)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xing)政法规(gui)的规(gui)定予以查(cha)处。

第(di)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gui)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xing)为的个(ge)人、组织,记入(ru)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xing)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xi)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gui)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di)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zhe)、获奖者(zhe)、评审委员、评审专(zhuan)家和提名专(zhuan)家、学者(zhe)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xing)政法规(gui)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di)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zuo)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quan)、玩忽(hu)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gei)予处分;构(go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i)责任。

第(di)五章 附 则

第(di)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shu)情况,可(ke)以设立部级(ji)科学技术奖;省、自治(zhi)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ke)以设立一项省级(ji)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奖部门或者(zhe)地(di)方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及(ji)有关单位备(bei)案。

设立省部级(ji)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精(jing)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zhi)量,优化奖励程序。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tuan)体,以及(ji)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shi)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di)三十七条 国家鼓(gu)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xing)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xing)指(zhi)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di)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xing)。

(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4年05月31日 14 版)

发布于(yu):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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