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18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quan)投资(zi)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则(ze)纪律(lu)处分决定书显示,对北京(jing)瑞颐投资(zi)管理有限公司(si)(以下简称“北京(jing)瑞颐”)进行公开谴责。
中国证券(quan)投资(zi)基金业协会〔2024〕69号记录处分决定书显示,北京(jing)瑞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材料。北京(jing)瑞颐管理的上海域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域满”)、瑞颐龙腾(teng)1号私募证券(quan)投资(zi)基金两只基金目前已(yi)清(qing)算,但投资(zi)者资(zi)产核查材料、冷静期回访(fang)材料、风险调查问卷、信息披露文(wen)件保管不当,无法向(xiang)协会提供。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zi)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ban)法》第十一条(tiao)的规定。
二是未按约(yue)定进行信息披露。上海域满成(cheng)立(li)于2018年6 月4日,2018年8月8日为基金清(qing)算日。根据基金合同约(yue)定,北京(jing)瑞颐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sheng)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nei)进行披 露,重大事项包括“本合伙企业将解散或清(qing)算”。但北京(jing)瑞颐未就该(gai)事项进行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zi)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ban)法》第十八条(tiao)的规定。
三是未履行投资(zi)者适当性工作。根据北京(jing)瑞颐自(zi)认,其未要求瑞颐新希望成(cheng)长(chang)一号私募证券(quan)投资(zi)基金部分投资(zi)者提供资(zi)产或收(shou)入证明材料。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zi)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ban)法》第二十七(qi)条(tiao)的规定。
四(si)是未有效执行内(nei)控制度。根据北京(jing)瑞颐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si)信息披露负责人为合规风控部门(men)负责人,信息披露日常工作由合规风控部门(men)统一组织、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但北京(jing)瑞颐表示,目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员工不是北京(jing)瑞颐在职员工。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zi)基金管理人内(nei)部控制指引(yin)》第七(qi)条(tiao)的规定。
五是未及(ji)时(shi)向(xiang)协会报送信息。2020年6月,北京(jing)瑞颐发生(sheng)股权变动(dong)。2022年6月,北京(jing)瑞颐合规风控负责人发生(sheng)变更。上述信息未及(ji)时(shi)向(xiang)协会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zi)基金管理人登(deng)记和基金备(bei)案办(ban)法(试行)》第二十一条(tiao)的规定。
纪律(lu)处分决定书显示,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tiao)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ban)法》第二十九条(tiao),《协会章程》第六条(tiao)第三项,《实施办(ban)法》第八条(tiao)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lu)处分:对北京(jing)瑞颐进行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