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wu)部、海关(guan)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zhan)部发布2024年(nian)第21号关(guan)于(yu)对有(you)关(guan)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公告指出,对航空(kong)航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造相关(guan)装备及软件、技术,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guan)装备及软件、技术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min)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min)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min)共和国海关(guan)法》有(you)关(guan)规定,为维护国家(jia)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ji)义务(wu),经国务(wu)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you)关(guan)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wei)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航空(kong)航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造相关(guan)装备及软件、技术。
1.为制造下列任一物项而专门设计(ji)用于(yu)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连接的工具、模(mo)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guan)商品编号:8203200010、8204110010、8204120010、8205400010、8205900010、8206000010、8480419010、7326901910):
(1)航空(kong)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
(2)航空(kong)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
(3)为航空(kong)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专门设计(ji)的部件;
(4)为航空(kong)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专门设计(ji)的部件。
2.用于(yu)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shu)1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ji)或改(gai)进的软件。
3.用于(yu)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shu)1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kuo)设计(ji)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zhen)数据等。
技术说(shuo)明:
超塑成形,是(shi)指利用超塑性金属材料在特定温(wen)度和应变速率条件下表现出的超高延伸率及不易断裂(lie)的超塑性,在模(mo)具型腔(qiang)内将超塑性金属板料作为被成形坯料实现成形加工,以获得各种所需形状零件的成形工艺。
扩散连接,是(shi)指相互(hu)接触的两个(ge)材料表面,在温(wen)度和压力的作用下相互(hu)靠(kao)近,局部发生塑性变形,原子间产生相互(hu)扩散,在界面接触处形成扩散层,从而实现可靠(kao)连接的成形工艺。
(二(er))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guan)装备及软件、技术。
1.用于(yu)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dao)向器等涡轮构型部件所需高温(wen)合金的定向晶或单(dan)晶铸造设备(参考海关(guan)商品编号:8454301010、8454309010)。
2.专门设计(ji)用于(yu)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dao)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包括(kuo)陶瓷型芯(xin)、蜡模(mo)模(mo)组、型壳),以及专门设计(ji)用于(yu)制造上述(shu)中间产品的工具、模(mo)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guan)商品编号:6903100010、6903200010、6903900010、6909110010、6909120010、6909190010、8480490010、8205900020、8428909030、8480600010、7326901920、7616991020、9031809081)。
3.专门设计(ji)用于(yu)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wen)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tai)连接所需的工具、模(mo)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guan)商品编号:8205900030、6804219010、6804229010、8207201010、8207209010、8207300030、8480419020、8466200010、7326901930、9031809082)。
4.用于(yu)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shu)1、2、3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ji)或改(gai)进的软件。
5.用于(yu)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shu)1、2、3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kuo)设计(ji)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zhen)数据等。
技术说(shuo)明:
高温(wen)合金,是(shi)指含难熔金属的镍基合金、钴基合金或铁基合金,可在600摄氏度(℃)及以上的氧化和热腐蚀条件下承受复杂应力,仍具有(you)良好的综合性能,并能长期可靠(kao)工作的金属材料,又被称(cheng)为“超合金”。
(三)航天服面窗相关(guan)装备及软件、技术。
1.专门设计(ji)用于(yu)制造航天服面窗的模(mo)具(参考海关(guan)商品编号:8480719020)。
2.用于(yu)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shu)1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ji)或改(gai)进的软件。
3.用于(yu)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shu)1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kuo)设计(ji)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zhen)数据等。
(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guan)物项。
1.断裂(lie)强度≥40cN/dtex、初始(shi)模(mo)量≥1600cN/dtex且未(wei)加捻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参考海关(guan)商品编号:5402491010、5501900010、5503909010)。
2.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软质无纬布叠层(不经加压)在面密度≤5.3kg/m2的情况下,防1.1g标(biao)准模(mo)拟(ni)破片(17格令模(mo)拟(ni)破片FSP)V50≥700m/s(按(an)照GJB4300A-2012附录B《弹道极限V50试验方(fang)法》测试)(参考海关(guan)商品编号:5806409010)。
3.生产上述(shu)1、2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kuo)设计(ji)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zhen)数据等。
二(er)、出口经营者应按(an)照相关(guan)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shou)续,通过省级商务(wu)主管部门向商务(wu)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miao)件;
(二(er))拟(ni)出口物项的技术说(shuo)明或者检(jian)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shao);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dai)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wu)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you)关(guan)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jia)安全有(you)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wu)部会同有(you)关(guan)部门报国务(wu)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wu)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cheng)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shu)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cun)年(nian)限等,依照商务(wu)部、海关(guan)总署令2005年(nian)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guan)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guan)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min)共和国海关(guan)法》的规定办理海关(guan)手(shou)续,并接受海关(guan)监(jian)管。海关(guan)凭商务(wu)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shou)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wei)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you)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wu)部或者海关(guan)等部门依照有(you)关(guan)法律法规的规定给(gei)予行政(zheng)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zhui)究刑事责任。
八、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防弹头盔、防弹衣(yi)、防弹插(cha)板、防弹板(防弹装甲板、复合防弹板)等防护装备,以及用于(yu)制作防护装备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无纬布靶板的出口,按(an)照《中华人民(min)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有(you)关(guan)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2024年(nian)7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