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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盒宝典资料免费大全下-最高法:妥善审理探望权案件,可依案件情况支持隔代探望,孙子女,袁某某,未成年人
2024-06-02 07:29:52
六盒宝典资料免费大全下-最高法:妥善审理探望权案件,可依案件情况支持隔代探望,孙子女,袁某某,未成年人

为全面加强未成年(nian)人司法(fa)保护和犯罪(zui)防治工作,切(qie)实提升未成年(nian)人权益保护水平,5月30日,最高人民法(fa)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nian)人司法(fa)保护及犯罪(zui)防治工作的意见》(以(yi)下简(jian)称《意见》)。

祖父(fu)母请求探望孙子女的,法(fa)院应按最有利于未成年(nian)人原则裁判

《意见》提出,妥善(shan)审理探望权案件。对于探望权案件,人民法(fa)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写明探望时间、方式等具(ju)体内(nei)容(rong)。不直接抚养一方因(yin)外(wai)出务工等原因(yin)不能见面探望的,人民法(fa)院可以(yi)引导当事人积(ji)极通过电话、书信、网络(luo)、视频连线等方式给予子女亲情关爱(ai)。

不直接抚养未成年(nian)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fa)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nian)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nian)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拒不协助的,人民法(fa)院可予以(yi)教育、训诫,直至依法(fa)采取(qu)拘留、罚款等强制措(cuo)施。探望不利于未成年(nian)子女身心健康(kang)、当事人请求中止(zhi)探望的,人民法(fa)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nian)子女意见并查明事实后,认为需要中止(zhi)探望的,依法(fa)作出裁定。

《意见》还明确,未成年(nian)子女请求父(fu)母探望,或者祖父(fu)母、外(wai)祖父(fu)母请求探望孙子女、外(wai)孙子女的,人民法(fa)院根据案件具(ju)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nian)人的原则依法(fa)裁判。

指导性案例:隔代探望权获法(fa)院支持

当天,最高法(fa)还发布了未成年(nian)人司法(fa)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便(bian)涉及隔代探望问题。

沙某(mou)某(mou)系(xi)丁某(mou)某(mou)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mou)某(mou)与袁某(mou)某(mou)于2016年(nian)3月结婚(hun),于2018年(nian)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mou)甲、丁某(mou)乙。2018年(nian)7月丁某(mou)某(mou)因(yin)病去世。丁某(mou)甲、丁某(mou)乙一直与袁某(mou)某(mou)共同生活。沙某(mou)某(mou)多次联系(xi)袁某(mou)某(mou)想见孩子,均被袁某(mou)某(mou)拒绝。沙某(mou)某(mou)遂(sui)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

审理法(fa)院认为,沙某(mou)某(mou)系(xi)丁某(mou)甲、丁某(mou)乙的祖母,对两(liang)个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fa)律并未对祖父(fu)母或者外(wai)祖父(fu)母是(shi)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gui)定,但探望权系(xi)与人身关系(xi)密(mi)切(qie)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xi)产(chan)生;孩子的父(fu)、母一方去世的,祖父(fu)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xi)不因(yin)父(fu)或母去世而消灭。

祖父(fu)母隔代探望属于父(fu)母子女关系(xi)的延伸,符(fu)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fu)合社会主义核心价(jia)值(zhi)观及公序良(liang)俗(su)。隔代探望除满足(zu)成年(nian)亲属对未成年(nian)人的情感需求外(wai),也是(shi)未成年(nian)人获得(de)更多亲属关爱(ai)的一种途径。特(te)别是(shi)在本案沙某(mou)某(mou)的独生子丁某(mou)某(mou)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丁某(mou)甲、丁某(mou)乙不仅是(shi)丁某(mou)某(mou)和袁某(mou)某(mou)的孩子,亦是(shi)沙某(mou)某(mou)的孙子。沙某(mou)某(mou)通过探望孙子,获得(de)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两(liang)个孩子多一份(fen)关爱(ai),有利于未成年(nian)人健康(kang)成长,袁某(mou)某(mou)应予配合。同时,隔代探望应当在有利于未成年(nian)人成长和身心健康(kang),不影响未成年(nian)人及其母亲袁某(mou)某(mou)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探望前应当做好(hao)沟通。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fa)院于2021年(nian)6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沙某(mou)某(mou)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mou)甲、丁某(mou)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liang)小时,袁某(mou)某(mou)应予配合。宣判后,袁某(mou)某(mou)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fa)院于2021年(nian)9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zhang)磊(lei) 校对 李立军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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