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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缓刑犯因见义勇为获减刑3个月,系该省首例,幸某,考验,社区
2024-07-09 12:59:04
江西一缓刑犯因见义勇为获减刑3个月,系该省首例,幸某,考验,社区

近(jin)日,江西一名缓刑犯幸某因勇救落水老人获(huo)准减刑3个月,并缩减有期徒刑考验期3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she)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两年来,江西宣判的首例社(she)区矫正人员因见义勇为获(huo)准减刑案(an)件(jian)。

宣判减刑现场。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2023年11月10日,幸某因犯掩饰、隐(yin)瞒犯罪所(suo)得罪,被江西省(sheng)永新县(xian)人民法院判处(chu)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chu)罚金8800元。判决(jue)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xing),在缓刑考验期间,幸某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社(she)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mei)月能按时进行(xing)指纹打卡,完成每(mei)月学习并参加(jia)考试,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ge)。

2024年3月11日,幸某在冬泳耗(hao)费大量体力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他(ta)人一同勇救落水老人,被万安县(xian)委政法委决(jue)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jiu)该见义勇为行(xing)为在全县(xian)进行(xing)通报表扬,并给予2000元奖励。

2024年3月29日,万安县(xian)社(she)区矫正管理局决(jue)定给予幸某表扬一次。另查明,2023年11月21日,幸某向永新县(xian)人民法院缴纳了罚金8800元。据此,吉安市社(she)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议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近(jin)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an),并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司法局、监狱、幸某所(suo)在的社(she)区矫正机(ji)构和所(suo)在村委会相关人员到庭参与旁听。开庭前,法院依法对幸某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及拟减刑情况进行(xing)了公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gen)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chu)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shi)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shi)八(ba)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幸某不顾个人安危,下水勇救落水老人,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应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故(gu)对其作(zuo)出上(shang)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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