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6月1日(ri)电(记者郑钧天)6月1日(ri)起,上海市职(zhi)工(gong)在(zai)江苏省、浙江省或安(an)徽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符合相关条件即可提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yu)偿还公积金贷款。
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符合规定的可提取上海市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yu)还款的购房情形有:所购住房位于(yu)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zai)地,或者位于(yu)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者本人及(ji)配偶在(zai)上海市无(wu)自(zi)有住房等。在(zai)满(man)足以上条件的同时,主贷人及(ji)配偶还要在(zai)上海市无(wu)住房公积金贷款、无(wu)委(wei)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才可提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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