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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第243期四不像图-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刑罚之外,矫治教育如何见效?,年龄,犯罪,司法
2024-06-04 02:36:36
2024第243期四不像图-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刑罚之外,矫治教育如何见效?,年龄,犯罪,司法

“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仅过去两个(ge)月,5月22日,“云南一中学生被同学砍(kan)杀身(shen)亡”“男生被同学用11盆开(kai)水烫伤”同时登上热搜。

最高法最新数据显示,近三(san)年(nian)来,未成年(nian)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一些恶(e)性案件引发广泛(fan)关注,公众要求对(dui)施害者“严(yan)加惩处”的感性认知(zhi),与司法制度对(dui)犯罪未成年(nian)人“特殊保护(hu)”的理(li)性设计,再次(ci)产生碰撞。

刑责年(nian)龄下调的呼声与担忧

回顾过往,未成年(nian)恶(e)性案件已多次(ci)引发广泛(fan)、激烈的讨论(lun),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推动(dong)刑法的修改。

2004年(nian)黑龙江(jiang)13岁男童强奸(jian)杀人案、2015年(nian)湖南邵(shao)阳13岁少年(nian)弑师案、2018年(nian)湖南益(yi)阳12岁儿童持刀杀母案、2019年(nian)辽宁大连13岁男童奸(jian)杀10岁女童案,都曾掀起(qi)关于“刑事责任年(nian)龄是(shi)否应降低”的讨论(lun)。彼(bi)时,我国刑法规(gui)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nian)龄是(shi)14周岁。

尤其是(shi)大连男童蔡(cai)某某奸(jian)杀女童抛尸案,经由社交媒体传播(bo),迅速衍化为强烈的舆(yu)论(lun)诉求。降低刑事责任年(nian)龄、严(yan)惩低龄未成年(nian)人犯罪的呼声空前高涨。

“蔡(cai)某某被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养3年(nian),这是(shi)法律修改前对(dui)未达刑事责任年(nian)龄触罪未成年(nian)人最严(yan)厉的措施。人们在痛(tong)心(xin)之余仍感到愤怒,大家期待(dai)未成年(nian)人立法能对(dui)这些现实问题作(zuo)出回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明月指出,民众的愤怒传递给(gei)立法者,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nian)龄。

在此背景下,2020年(nian)底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nian)龄从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同时用“故意(yi)杀人、故意(yi)伤害罪,致人死(si)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yan)重残疾(ji),情节恶(e)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he)准追诉”的条件予以严(yan)格限制。

“其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审稿没有涉及降低刑事责任年(nian)龄,二审稿直接增加了此规(gui)定。”苏明月告诉记者。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工作(zuo)启动(dong)于2019年(nian)初,2020年(nian)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hui)进(jin)行第一次(ci)审议。

在回应民意(yi)的同时,下调刑事责任年(nian)龄也(ye)引发了一些担忧。

“在这次(ci)修法过程中,刑事责任年(nian)龄有限度地(di)下降,刑事司法的管辖权(quan)谨慎地(di)扩(kuo)张。这与民众的要求仍有差距。刑事责任年(nian)龄降到12周岁,还有11周岁、10周岁的孩子作(zuo)恶(e),作(zuo)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事责任年(nian)龄究竟划(hua)到几岁合适?界分出怎(zen)样的行为合适?”苏明月提出。

上海社会(hui)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yao)建(jian)龙撰(zhuan)文(wen)指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nian)龄历经近代(dai)以来的百年(nian)发展,整体呈现的是(shi)上升而(er)非下降的趋势。

“刑事责任年(nian)龄作(zuo)为区分刑事未成年(nian)人与刑事成年(nian)人的标尺,最能反映立法者所持儿童观(guan)的基本立场。通常刑事责任年(nian)龄越高意(yi)味着立法者视未成年(nian)人为区别于成人的独立存在的认知(zhi)程度越高,换言之,刑事责任年(nian)龄的降低则表明视未成年(nian)人为区别于成人的独立存在的认知(zhi)程度也(ye)在降低。”他在文(wen)中提出,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nian)龄的实质是(shi)主张在特定情形(xing)下可(ke)以降低至12周岁的儿童当作(zuo)成年(nian)人对(dui)待(dai),否定其与成年(nian)人的差异,放弃教育而(er)施以刑罚。

基于现代(dai)儿童观(guan)念的少年(nian)司法

专家学者的思考和提问,并非认为犯罪未成年(nian)人不需要处分,而(er)是(shi)经过多年(nian)发展,我国在传统司法体系中逐渐确立了少年(nian)司法所遵循的原则和理(li)念,即“最有利于未成年(nian)人”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li)念,其最终(zhong)目的是(shi)“挽救”未成年(nian)人。

曾经,人们虽然能直观(guan)地(di)感受到未成年(nian)人和成年(nian)人存在差别,但全世界在司法上多将其与成年(nian)人一体化对(dui)待(dai)。

而(er)随着不同领域的研究加深,未成年(nian)人在生理(li)、心(xin)理(li)以及认识和控制能力(li)上与成年(nian)人都有着本质区别的科学认知(zhi)开(kai)始被广泛(fan)接受。在此基础上,19世纪起(qi),现代(dai)儿童观(guan)念逐渐形(xing)成。这种观(guan)念认为未成年(nian)人是(shi)需要特殊抚育和保护(hu)的群体。未成年(nian)人保护(hu)主义理(li)念随之慢(man)慢(man)确立。

现代(dai)儿童观(guan)念也(ye)成为少年(nian)司法产生的理(li)论(lun)基础。区别于传统司法的犯罪少年(nian)处遇制度开(kai)始形(xing)成,并出现专门针对(dui)未成年(nian)人的司法机构(gou)和司法制度。1899年(nian),美国伊(yi)利诺伊(yi)州制定了少年(nian)法庭法,并在芝加哥设置了世界上第一个(ge)少年(nian)法院。

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对(dui)未成年(nian)人犯罪的司法控制与矫正给(gei)予了极大的关注,先后(hou)通过了《儿童权(quan)利公约》《联合国保护(hu)被剥夺自(zi)由少年(nian)规(gui)则》等公约,将最大利益(yi)作(zuo)为儿童权(quan)利保护(hu)的首要原则,弱化刑罚的报应观(guan)念,以轻缓的刑罚或多种非刑罚方(fang)法来处理(li)未成年(nian)人犯罪,优先适用教育改造措施,显示了对(dui)未成年(nian)人的刑法特殊保护(hu)理(li)念。

其先进(jin)的少年(nian)司法理(li)念也(ye)被国内立法所接受。1992年(nian)施行的未成年(nian)人保护(hu)法规(gui)定“对(dui)违法犯罪的未成年(nian)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fang)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9年(nian)生效(xiao)的预防未成年(nian)人犯罪法规(gui)定“预防未成年(nian)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hu),从小抓起(qi),对(dui)未成年(nian)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jin)行预防和矫治”。

未达刑责年(nian)龄犯罪未成年(nian)人,去向何方(fang)?

在刑事司法之内,最低刑事责任年(nian)龄有限制地(di)下调至12周岁。那么(me),未达刑事责任年(nian)龄的犯罪未成年(nian)人怎(zen)么(me)办?

在2020年(nian)底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我国刑法规(gui)定,“因不满(man)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hu)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ye)可(ke)以由政府(fu)收容教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为“因不满(man)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hu)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jin)行专门矫治教育。”

由此,我国从法律层面废(fei)除了收容教养制度,由专门矫治教育代(dai)之。

同年(nian)修订的预防未成年(nian)人犯罪法与刑法做了衔接,规(gui)定“未成年(nian)人实施刑法规(gui)定的行为、因不满(man)法定刑事责任年(nian)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hui)评(ping)估同意(yi),教育行政部门会(hui)同公安机关可(ke)以决定对(dui)其进(jin)行专门矫治教育。”

1952年(nian),我国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1979年(nian)刑法将其确定为专对(dui)罪错未成年(nian)人的管教制度。但收容教养在执行中长期存在程序不清、场所不明等问题,作(zuo)为一种限制人身(shen)自(zi)由的措施,不经司法程序,也(ye)一直备受诟病(bing)。

“相(xiang)当长时间是(shi)公安机关比照(zhao)劳动(dong)教养的程序、利用劳动(dong)教养的场所对(dui)罪错未成年(nian)人进(jin)行管教。”全国人大常委会(hui)法工委相(xiang)关负责人曾表示,劳动(dong)教养取消后(hou),劳动(dong)教养场所没有了,给(gei)公安机关的执法造成了困难,造成实践中要么(me)随意(yi)放,要么(me)违法关,即把罪错未成年(nian)人关进(jin)未成年(nian)犯管教所。

随着专门矫治教育的法律地(di)位确立,需要专门学校与之配套。在专门学校,“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完成义务教育;完成义务教育的,可(ke)以进(jin)行职业教育。同时,还要开(kai)展法治教育、行为矫治,实行闭环管理(li)。”上述负责人介绍。

专门学校不足,“只能让家长领走(zou)”

实践中,首先便(bian)遇到了专门学校数量不足的问题。教育部2023年(nian)底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jie)至2022年(nian),全国共有119所专门学校,在校生8109人。其中,有的省份尚未建(jian)立专门学校;只有部分学校满(man)足“专门场所+闭环管理(li)”的条件,有资质招收涉罪未成年(nian)人。

苏明月告诉记者,有的省份只有一所设置在省会(hui)的专门学校,由于承(cheng)载量有限,便(bian)设置了户籍限制。对(dui)于需要接受矫治教育的非省会(hui)城市户籍未成年(nian)人,便(bian)出现了无处可(ke)去的情况。

中部省份某地(di)公安局的一名治安民警告诉记者,他们打击的违法犯罪未成年(nian)人不在少数,有的重复犯罪多次(ci),但是(shi)本地(di)没有专门学校。“像这种情况,没有达到年(nian)龄不能走(zou)刑事程序,又衔接不上矫治教育,我们只能处罚、训诫,然后(hou)让家长领走(zou)。”

一名办理(li)未成年(nian)人案件的检察官也(ye)透露,对(dui)于不起(qi)诉的犯罪未成年(nian)人,目前逆送到专门学校的流程并不顺畅(chang)。一方(fang)面是(shi)专门学校数量、设施不足;另一方(fang)面,专门矫治教育的规(gui)定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ke)操作(zuo)性。

预防未成年(nian)人犯罪法规(gui)定,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入学程序有申(shen)请入学和强制入学两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贞会(hui)告诉记者,实践中尚未充分落实,各地(di)还普遍遵循过去的“三(san)自(zi)愿”原则,即未成年(nian)人本人、监护(hu)人和所在学校均同意(yi),方(fang)能送入专门学校。

一份学术调查报告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数百名家长中绝大多数不愿意(yi)将孩子送往专门学校。《检察日报》此前的报道提到,江(jiang)苏省某地(di)检察机关反映,当地(di)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nian)人有70人,但这70名未成年(nian)人的家长均不愿意(yi)将孩子送往专门学校。

此外,根据法律规(gui)定,专门学校的转入、转出均须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hui)的评(ping)估同意(yi)。苏明月指出,当前,不少地(di)方(fang)尚未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hui)。其次(ci),该委员会(hui)是(shi)一个(ge)松散的、多成员的组织,它(ta)的评(ping)估是(shi)真正实地(di)评(ping)估还是(shi)书面评(ping)估,其科学性和实质性尚不明确。

专门矫治教育,待(dai)纳入司法程序

此外,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和司法工作(zuo)人员还提到一个(ge)共同的问题:专门矫治教育决定仍由行政机关作(zuo)出,排(pai)除了司法权(quan)的介入。

“行政干预体系中,针对(dui)未成年(nian)人严(yan)重程度各异的偏差行为一律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处理(li),不能进(jin)行裁判,严(yan)重削弱其干预力(li)度与执行刚性。”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罗海敏指出。

苏明月表示,法律规(gui)定专门矫治教育实施闭环管理(li),这意(yi)味着限制人身(shen)自(zi)由。“司法之外的行政权(quan)在处理(li)问题上可(ke)能更为灵活,但司法结果是(shi)经过正当程序过滤后(hou)的保障,更值得信赖。”

王贞会(hui)建(jian)议,至少应该把未达刑事责任年(nian)龄犯罪未成年(nian)人的专门矫治教育纳入到司法程序中,参照(zhao)刑事诉讼法中精神病(bing)人强制医疗程序,由法院来决定是(shi)否进(jin)行专门矫治教育。

他认为,司法的介入能保障当事人的权(quan)利,也(ye)能解决行政部门互不担责的情况。而(er)大众对(dui)于司法程序的认可(ke)度也(ye)更高。“换句话说,走(zou)司法程序本身(shen)对(dui)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是(shi)一种惩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nian)法庭庭长秦硕(shuo)同样认为,不管是(shi)未成年(nian)人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还是(shi)前期需要分级干预的不良行为,都应该由统一的评(ping)价机关作(zuo)出决定。最适合的评(ping)价机构(gou)便(bian)是(shi)少年(nian)法庭。这样可(ke)以实现裁决的标准统一,最大程度上实现有效(xiao)干预。

少年(nian)法庭发端于涉未成年(nian)人刑事案件,1984年(nian),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lu)先试点建(jian)立我国第一个(ge)少年(nian)法庭。限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当时的少年(nian)法庭只是(shi)附设于刑庭的少年(nian)犯合议庭。恰是(shi)这一基层实践,成为我国少年(nian)司法改革启动(dong)的标志。

“经过40年(nian)的发展,少年(nian)法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成长壮(zhuang)大,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shi)足未成年(nian)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少年(nian)审判工作(zuo)办公室)法官赵俊甫表示,如今(jin),少年(nian)法庭正在实现涉未成年(nian)人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san)审合一”。“三(san)审合一”就是(shi)要实现全面保护(hu)、综合保护(hu),通过穿透式审判,及时解决甚至一揽子解决问题,避免问题拖大。

受访专家认为,将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由行政权(quan)转变为司法权(quan),正是(shi)为了推动(dong)未成年(nian)人不良行为尽快得到明确而(er)有效(xiao)的干预。而(er)且,经由司法程序,能够更好平衡(heng)矫治教育的有效(xiao)性与对(dui)未成年(nian)人权(quan)益(yi)保护(hu)的公平性,这也(ye)是(shi)独立的少年(nian)司法制度应有的方(fang)向。

完善罪错分级干预措施刻不容缓

而(er)从整个(ge)分级干预体系的设计上,罗海敏指出,目前,各级干预措施种类偏少、区分不细、衔接不足的状况,也(ye)使得实践中容易出现“一罚到底”和“一放了之”的两极分化态势。

预防未成年(nian)人犯罪法作(zuo)为解决未成年(nian)人罪错行为矫治教育问题的专门立法,重点关注罪错行为的早期干预和预防处遇事项,提出将未成年(nian)人罪错行为界分为不良行为、严(yan)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并设置了相(xiang)应的干预措施。

“通过这种分级设置,明确了不利于未成年(nian)人身(shen)心(xin)健(jian)康(kang)但对(dui)他人和社会(hui)没有危(wei)害性的自(zi)害行为是(shi)分级干预体系的起(qi)点,基本实现了未成年(nian)人不良行为从最轻微到最严(yan)重程度的完整覆盖。”罗海敏说。

她同时指出,我国目前对(dui)未成年(nian)人罪错行为的分级还不够科学、清晰,尤其是(shi)预防未成年(nian)人犯罪法对(dui)严(yan)重不良行为的界定仍过于笼统、混杂,其中既(ji)涵盖结伙(huo)斗殴、追逐拦(lan)截(jie)他人、强拿硬要等治安违法行为,也(ye)包(bao)括已构(gou)成犯罪但因不满(man)法定刑事责任年(nian)龄而(er)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事实上,这两类行为无论(lun)在行为严(yan)重程度、社会(hui)危(wei)害性以及未成年(nian)人矫治难度等方(fang)面都存在显著(zhu)差别,将两者置于同一等级、适用同等干预措施显然模糊了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罗海敏提出,应该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nian)龄而(er)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单独分级,这类案件中未成年(nian)人的心(xin)理(li)、行为偏常程度和人身(shen)危(wei)险性方(fang)面甚至超(chao)过了部分已被定罪量刑的未成年(nian)人,对(dui)其适用针对(dui)一般治安违法行为的分级干预措施,且适用相(xiang)同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hui)评(ping)估同意(yi),教育行政部门会(hui)同公安机关决定”的程序,显然有违罪错行为科学分级、分别处遇的基本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未成年(nian)人检察厅)厅长缐杰指出,未成年(nian)人罪错分级干预措施不够完善,是(shi)未成年(nian)人犯罪的主要成因之一。“未成年(nian)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xiao)的干预、矫治,逐步发展演(yan)变成犯罪。”

缐杰透露,最高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未成年(nian)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意(yi)见》。该意(yi)见或将于年(nian)内出台。

“最高检作(zuo)为法律监督机关去推动(dong)这件事情,确实是(shi)考虑(lu)到未成年(nian)人保护(hu)的问题刻不容缓了,如果不把罪错分级干预制度给(gei)填补(bu)上,我们的少年(nian)司法制度往前走(zou)起(qi)来就很艰(jian)难。”王贞会(hui)指出。

苏明月也(ye)认为,当务之急是(shi)将分级干预原则和矫治教育措施充实起(qi)来、用起(qi)来。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dui) 赵琳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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